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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應淦:應修例澄清自決準則 DQ前諮詢提名顧問會


 

香港眾志周庭因所屬的香港眾志支持「自決」,被選舉主任拒絕參選。選舉管理委員會「三朝元老」、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接受眾新聞專訪時表示,「自決」是含糊概念,加上高等法院原訟庭在陳浩天選舉呈請未完全釐清準則,建議應修改選舉條例,澄清如何判斷參選資格,「講清楚,你想點唔緊要,惡法咪惡法,pass the law,講清楚!任何人想提及自決,都唔得㗎喇!」

回歸前已擔任提名顧問委員會成員的駱應淦又表示,相對公務員,委員會中法律界人士較中立地判斷參選資格,建議在DQ候選人前先諮詢委員會,他批評政府「有個機制喺度,點解唔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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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選舉主任受批評,選管會主席馮驊也備受批評。駱應淦則說馮負責主持選舉細節,不知道DQ決定並不奇怪。林勵攝

駱應淦在回歸前後獲政府委任為提名顧問委員會成員,為各級選舉參選人參選資格提供獨立法律意見,歷時足有十年。他在2005年至2015年獲委任為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任內與三名選管會主席共事,包括胡國興、彭鍵基及現任主席馮驊,他也是第一個有法律背景的委員。

駱應淦接受眾新聞專訪時表示,過去選舉主任只是「睇下個form有無問題」,從未聽過選舉主任索取資料判斷參選人效忠特區,更遑論因效忠問題DQ候選人。談起處理手法之別,他諷刺地說:「直情唔同喇,而家(選舉主任)可以話權握天下喇!」

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及今年補選DQ風波,選舉主任法例上有權索取資料,例如《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10)條提及,「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但最大爭議源於選舉主任以法定權力用在判斷候選人政治效忠。

駱應淦形容,當局將確認提名表格這個本屬程序性質的規則,變成設下實際規則判斷政治理念,「其實牽涉政治理念,應該係substantive,交給選民決定。而家好似調轉咗,用procedural(程序)去決定substantive嘅嘢。」

至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早前說,自決與港獨本質上並無分別,駱應淦回應說,候選人如果提倡港獨,起碼根據《基本法》有法可依,但自決則是含糊的概念:「香港獨立好明顯係開宗明義係獨立,贊成、支持、advocate(倡議)呢樣嘢。但自決係咩意思?係咪所有民生問題可以自己決定,定所有政治問題可以自己決定?呢個又唔清楚。」

「選舉主任如果話自決等於支持港獨,咁就好有問題,因為自決本身已經好含糊、好vague嘅concept。」

駱應淦(左)是選管會三朝元老,曾與三位主席共事,包括旁邊的胡國興。政府新聞處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就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選舉呈請頒下裁決,確立選舉主任有實權判斷候選人是否效忠,判斷前需要給候選人充分機會回應。駱應淦一再翻閱百多頁的判詞,認為法庭用了很多時間反駁陳浩天代表律師,對選舉主任日後判斷準則卻沒有太多指引,「最多affirm common law natural justice(確立自然正義),let the otherside be heard(讓對方有機會申辯),audi alteram partem(兼聽的原則),呢啲幾百年啦!」

駱應淦強調,參選權影響深遠,建議政府修改條例,除了選舉主任如何行使權力,也應該澄清自決定義及參選資格。「講清楚,你想點唔緊要,惡法咪惡法,pass the law,講清楚!任何人想提及自決都唔得㗎喇!自決包括咩可以唔提,自決就等同香港獨立、等同違反《基本法》,等人有個清晰指引。」

特首林鄭月娥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早前說,政府會再檢視法例。不過,政府消息人士說,檢視法例不等於認為目前法例有問題,加上原訟庭確認政府一貫的看法,政府目前不認為修改選舉法例有迫切性。

DQ風波另一爭議,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承認,律政司向選舉主任提供DQ周庭的法律意見,而她有份參與,政府認為無須諮詢大律師及資深大律師組成的提名顧問委員會。翻查1994年及1995年立法會文件,當時政府表明提名顧問委員會的職能之一,是為「通常沒有接受法律訓練的選舉主任就不能肯定提名是否有效一事上,及時提供中肯的意見」,並表示選舉主任「須考慮提名顧問小組的意見」。

駱應淦表示,回歸前後律政司向選管會及選舉主任提供法律意見只屬行政安排,條例上並無列明,但他認為,由誰提供法律意見沒有太大分別,重點是法例上列明參選準則,「如果有個條例,好清楚有咩criteria,講清講楚,SJ(律政司司長)話根據呢個大前提advise啱唔啱資格,呢個我覺得無可厚非。」

他表示,雖然提名顧問委員會對確認參選資格並無約束力,但法例規定委員必須是法律從業員,選舉主任決定DQ前可諮詢委員會。駱應淦說:「例如(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大律師)陳世傑,喺呢行好多年,比一個公務員適合啲,俾人印象中立啲,對法律注重好多。」

「例如某部分(候選人)參考資料是港獨,NAC(提名顧問委員會)可能指出呢啲全部係hearsay(傳聞),法庭上唔會接納(呈堂),可唔可以唔考慮?有中立啲意見會好啲,公信力會好啲。」

對於選管會說,由於條例無授權提名顧問委員會就索取資料或如何確認提名提供意見,駱應淦反問:「有個機制喺度,點解唔用呢?參選人可以要求NAC意見,選舉主任可以refer個case俾NAC。攞個second opinion,而主持嘅人中立一啲,唔係建制一部分,又係法律從業員,公信力應該好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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