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特首曾蔭律因「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原審罪成,遭律政司入稟法院,追討三分之一訟費。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今天頒下判詞,批評曾蔭權曾公開表示會配合調查,但在廉署調查期間卻不合作,包括警戒問話時保持緘默、拒絕解釋與東亞李國寶關係等,導致廉署花了超過兩年半才組織涉案資金流程。陳官裁定,曾蔭權需要支付律政司在原審的三分之一訟費,即約500萬元。
另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重審時,有一名陪審員被解除職務,陳官在同一份判詞解釋理由時,嚴厲批評曾蔭權的公關在重審時,安排兩名前司長曾俊華、黃仁龍等高知名度的政界人士列席,質疑做法有如「走後門」,令陪審團覺得已有定罪的曾蔭權有良好品格,獲得跨光譜人士支持,如果法官當時發現的話,可能會考慮解散陪審團。令人意外的是,陳官在判詞中透露不滿香港法官不能選擇不進行陪審團審訊,並強烈暗示控方日後可轉介案件至不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區域法院審訊。
對於陳官的裁決,曾蔭權不作評論;而被不點名提及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則批評陳官說法不公。

陳官的批評是源於「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重審時,一名陪審員中午休庭時與到庭聽審的專欄作家陶傑談話,法庭革除陪審員「喬」先生(譯音)職務,令9人陪審團減少至8人。陳官在解除陪審員職務的書面判詞中表示,事件令他意識到原來曾蔭權的公關在原審及重審階段安排不同人士到庭聽審,包括陶傑本人。
陳官留意到,曾蔭權公關在重審時安排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民主黨多名前立法會議員、民建聯前議員及一些宗教界人士到庭聽審,並坐在法庭劃出給家屬安排的座位上。
陳官指出,由於曾蔭權重審時已有一項定罪(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不能提出良好品格作為辯護理由批評,公關目的很明顯令陪審團知悉及記得曾蔭權有良好品格,以及獲得跨光譜人士支持,質疑做法有如「走後門」,「如果早些知道有公關公司或顧問參與,我可能會解散整個陪審團」。他更比喻說,曾蔭權做法有如叫親友穿黑衣到庭恐嚇證人及陪審員。
法官特別警告,近年權貴被控罪行時,用盡所有方法爭取案件由陪審團審訊,強調公關公司介入刑事審訊並不理想,可被視作影響陪審團,「對香港法治並無好處,這是對所有公關公司及顧問的最後警告。」
陳官表示,英國《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容許在陪審團可能被干擾下,法官可以決定法官主理審訊及定罪,認為香港是時候檢討法例。更令人意外的是,陳官強烈提醒控方,現時無阻案件交由低一級的區域法院審理。根據程序,區域法院不採用陪審團制度,但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較高等法院12年刑期低。

在原審求情及重審聆訊到庭支持曾蔭權的何俊仁表示,並不清楚曾蔭權有公關公司,並認為聆訊一直公開進行,將列席說成有意干預陪審團有問題。他形容,陪審團對列席政界人士不一定有好感,「唔一定鍾意我哋㗎喎,可以憎我哋都得」,而法庭不當庭提出列席人士的問題,對陪審團本身也不公平。
對於陳官形容有如黑衣人恐嚇,何俊仁直指比喻「離譜」且並不恰當,強調根本沒有人可以動員他們到庭,「公關叫得郁黃仁龍、曾俊華,叫得郁我哋咩?」
曾蔭權早前因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重審,因陪審團未能達成多數判決而脫罪,律政司其後就原審罪成的一項藉公職人員作出不當行為控罪,向曾蔭權追索三分之一訟費。高院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批評曾蔭權在2012年傳媒報道他接受富豪款待後,曾經在商台《政好星期天》及立法會質詢時,答應全面配合廉政公署調查,但其後並無提供任何協助,面對廉署問話時行使緘默權。
除了承諾跳票,曾蔭權被批評在廉署調查期間,採取不合作態度,包括一度拒絕向廉署提供深圳東海花園80萬人民幣租約,並拒絕回應與案中關鍵人物如東亞主席李國寶、東海集團主席黃楚標及雄濤廣播創辦人鄭經翰的關係。
陳官批評,由於曾蔭權不合作態度,廉署需要用兩年半時間組織與雄濤股東李國寶、黃楚標資金流向,耗費龐大時間及功夫,但曾蔭權在原審時幾乎並無挑戰此部分事實。考慮上述因素後,加上曾蔭權戶口有大量(substantial)現金、以及有政務司司長的長俸收入,裁決曾蔭權支付律政司三分之一訟費,即約500萬元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