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埋林鄭姍姍來遲報到後,第五届特首盃終於齊腳起步。好多人喜歡以跑馬睇選舉,但我卻覺得現時狀況更似「龜兔賽跑」。
起跑鎗聲已響,賽道上跑手卻「自由發揮」:奶白兔在起跑線上騷首弄姿,好整以暇;鬍鬚兔跑去觀眾席,忙與粉絲握手自拍;紅葉兔剛起步已氣喘吁吁,嬌嗔流淚;只有大頭龜低著頭密密腳,拖著沉重軀殻一步一腳印,努力向終點爬進。如此畫面,彷似一齣3D動畫片。
看完動畫,言歸正傳。
特首參選人胡國興日前在一個論壇上,公開提出「三招」建議去落實「真.港人治港」,包括:研究為基本法22條本地立法;修例明文約束當權者守法;建立公平的選舉制度。可惜,上述建議未見引起社會議論,即使法律界中人亦無反響。
筆者真心佩服,果然不愧為法官,胡官的治港方略一切由「法」開始。

一直以來,社會輿論和大多數人士尤其是泛民,都極度關注基本法23條的立法問題,但絕少去理會22條,但若然從「一國兩制」的角度審視,23條著眼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的重要體現;而22條關乎保護特區管治,是「兩制」的關鍵設計,實際上兩者關係緊扣,相輔相成。
許多人批評中央部門過多干預特區施政,連省市小官也對香港內部事務說三道四;許多人不滿中聯辦公開插手和背後操控香港的選舉;許多人憤恨北京官媒經常造謠生事,挑撥中港矛盾;亦有不少人埋怨大陸移民絡繹不絕,香港不堪負荷,嚴重影響民生。為甚麼會這樣?原來,「魔鬼」就躲在基本法22條背後。
基本法22條的條文概括五個不同範疇:
1、中央各部門、省、市、自治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
2、中央各部門、省、市、自治區在港設立機構,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批准;
3、中央各部門、省、市、自治區在港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的法律;
4、內地人士進入香港須辦理批准手續,到香港定居的人數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門徵求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5、特區政府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上述五點文字清晰明確,內容貌似簡單,好多人包括法律界都以為無問題,但回歸二十年赫然發現,除了第2及5點,即有關中港兩地政府互設官方機構沒有問題外,其餘三點都出現重大漏洞,嚴重走樣變形,問題在於條文沒有透過立法具體融入本地法規,中央及內地省市機構和官員在香港實質上逍遙法外──「無王管」。
首先,迄今為止,本港沒有任何現行法律可以規管中央或內地省市官員不得干預本港內部事務,從來沒有就干預的定義、實質行為和影響制定相關法例,也沒有設立處理干預的審裁和上訴機制,因此無論內地官員如何對特區內部自治事務指手劃腳,橫加指責,甚至隨意自定政策限制港人在內地正常活動,特區方面都無法制止,也無從申訴。
其次,大陸駐港人員在港雖說均要遵守本地法律,若有違法須接受本港法庭審訊和判決,但現實上中方機構在港「自成一國」,不受監管,官員即使犯法往往被即時調返內地,本港的司法部門人員根本無法執法。
眾所周知,中央官方代表機構從來在香港就享有特殊地位,即使在回歸前英治時代,港英政府對大陸官方背景的機構都「隻眼開隻眼閉」,不加干涉,甚至特別派人提供保護,以免發生事端影響兩國關係。
回歸後,98年4月臨時立法會通過《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將條例中的官方(Crown)改為國家(State),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獲明確列入「國家」範疇。該法定地位改變,實質免除了中央駐港機構需要遵守至少58項香港法律的義務,其中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隠)條例》等。當時社會已有質疑,此舉令中央駐港機構享有特權,凌駕於基本法第22 條。
按照大陸體制,中央駐港官員全屬國家幹部,歸中共組織部和國家系統直轄管理,因此他們從來不將地方政府放在眼內,本港司法部門無法對之執法,市民只能轉而寄望於內地紀檢機關。這些違法官員最害怕的不是法律制裁而是黨紀懲處,只擔心不知何時被由北京來的特遣組人員帶走「雙規」。但其實,如果他們像普通港人一樣,香港法律和執法人員反而可以給予保護,令他們避免坐「洗頭艇」人間蒸發。
至於與港人最息息相關的是,內地人來港定居的審批權。這個問題困擾香港整整二十年,每日一百五十名內地人持單程證來港絡繹於途,對社會福利造成極大負累,嚴重影響民生,怨聲載道。
基本法22條第4點明文規定,內地人士來港定居的人數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現時單程證審批權完全由公安部單方面掌握,每日一百五十個名額有否「徵求」過特區政府意見?特區政府有否廣泛諮詢過社會各界對有關名額的意見,並將香港民意「全面、準確、客觀」向中央反映?
在回歸之初,一名曾參與基本法起草核心工作的中方人士曾隱晦指出,單程證審批權是關乎香港自我保護的關鍵,特區政府應該向北京積極爭取參與決策,他並預言若此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將可能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埋下「定時炸彈」。如今回想,恐怕不幸言中。
綜上所述,基本法22條毋可置疑與「高度自治」有莫大關連,泛民及法律界人士應當認真思考胡官的建議。與其在23條立法問題與北京糾纏不休,倒不如著手研究落實22條本地立法,用法律去築起堤壩和城牆,保護基本法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