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今早討論《國歌法》本地立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簡介政府就《國歌法》各項條文在港立法方向的建議時稱,香港政府有憲制責任盡快落實本地立法,原則是維持《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及實際情況。他說,目前要處理的問題,不是應否立《國歌法》,而是如何按《基本法》規定做好本地立法工作。他稱,市民只要尊重國歌,便不用擔心誤墜法網。他留意到社會上就不同情境會否觸犯《國歌法》提出的問題,惟需視乎各個案的情況及證據作判斷,目前難就不同情境一概而論。
《國歌法》有16條條文,其中以港府建議的第7條:「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以及第15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3 年。」為今日委員會討論焦點。聶德權指出,第7條建議條文屬指引性條文,不帶罰則,而第15條則帶有罰則,刑責準備參照《國旗及國徽條例》。惟多名議員提出,尊重國歌與貶損、侮辱國歌之間,存在灰色地帶,尤其第15條中的「其他方式」含意不清晰,或會造成白色恐怖,要求當局明確解釋。非建制派亦憂慮《國歌法》限制言論自由,建議先進行廣泛公眾諮詢。
公民黨議員楊岳橋要求當局解釋「其他方式」所指的情況,以釋市民疑慮。聶德權回應指,就侮辱國歌行為,難以列出清單逐一說明,主要視乎是否有意圖及公開進行侮辱國歌的行為,執法機構如有足夠證據才會檢控。楊追問,日後是否能夠播放李克勤的《球迷奇遇記》。聶稱:「睇唔到首歌本身有咩問題會違反第15條」。毛孟靜亦問,「其他方式」是否包括反白眼等面部表情,又如果個人在公開場合,用廣東話唱國歌是否合法。聶重申執法機關要視乎當時的情況及證據,判斷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社福界議員邵家臻在席上舉起印有「起來 不願做維穩社工的人們」字句的毛巾,問該毛巾在《國歌法》本地立法後是否仍可以展示。聶德權稱,他認為邵舉起該毛巾的形式是表達意見,所以「好清楚」。邵要求他明確說明該行為是否犯法,聶再答:「我睇唔到你唱緊國歌。」
民建聯議員李慧琼問,有些「離譜」的言論稱,市民日後經過球場、時代廣場大電視,如果正播放國歌,而市民不停步,便會觸犯法例,她希望當局就此澄清。聶德權稱,第7條是指奏唱國歌的場合,參與、出席該些場合的人士要肅立,表現莊重,但李所指的情況,以及茶餐廳播國歌等,都不算是奏唱國歌的場合。李續問有關講法是否「危言聳聽」,聶說:「係。」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指,影視作品亦有可能用到國歌,業界憂慮日後不經意用到國歌,或會牴觸國歌法。聶德權強調,表達內容不會受影響,但表達方式會受到規範,作品中若加入國歌或節錄,內容不能是貶損國歌,他重申:「主要睇證據,同實際情況。」
毛孟靜建議將《國歌法》非刑事化處理,或減低罰則。她指出,法國同樣有國歌法,最高刑罰是監禁半年,而《國歌法》原文亦僅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質疑港府建議條文監禁3 年的刑罰過高。聶德權指,《國歌法》需要帶有罰則,相信非刑事化「不能做到」,而當局建議的刑罰水平,與《國旗及國徽條例》處理一致。
此外,民主黨議員許智峯質疑,第11條:「 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 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相關要求不尊重教育專業及自主,令教育界擔心。他形容局方的處理方式是「異數」,未聞有《國歌法》以外有其他條文要求學校教什麼。聶德權稱,中小學現時已有教授國歌,相信市民覺得是理所當然,而《國歌法》未有限制教師如何教授國歌。
多名泛民議員要求當局為《國歌法》本地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惟聶德權未有明確回應,只是表示當局會聆聽各方的意見。立法會預計於4月28日或5月5日於就《國歌法》本地立法進行公聽會。

逾30個民間團體及個人聯署反對《國歌法》本地立法。聯署主要發起人之一新民主同盟譚凱邦指,《國歌法》內容與《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明顯牴觸,極具爭議性,本地立法形同將23條「斬件式」立法,故要求政府先進行公眾諮詢,不宜倉卒立法。譚表示,將會約見當局表達憂慮。
參與聯署的進步教師同盟成員、中學教師陳智聰表示,擔心日後未必能教國歌的產生背景、填詞人的遭遇,認為本地立法會影響教學。他認為教育局通過發放指引,已可要求學校教授國歌,沒有必要立法。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毛孟靜、范國威、保衛香港自由聯盟韓連山、社關團契劉志雄牧師、民協何啟明、張秀賢、梁麗幗、游蕙禎等亦有份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