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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代表大狀石永泰:司法覆核為錯誤程序


親建制商人、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現任秘書長黃大海,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頒令,香港島選舉主任無權確認區諾軒參選資格,撤銷區諾軒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高等法院今早開庭聽取三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陳辭後,押後至明早11時作書面裁決。

黃大海在前立法會議員王國興陪同下到庭,兩人上庭前在高院門外擊鼓鳴冤。王國興稱,黃大海含冤受屈,因為區諾軒曾在2016年焚燒《基本法》,又鼓吹港獨與自決,黃大海曾在3.11補選前,三度向選管會舉報拒絕區諾軒參選而不獲受理,因此認為不是法治而是人治,期望法庭還他們一個社會公道。至於第一答辯人區諾軒、第二答辯人港島區選舉主任鄧如欣,兩人都沒有到庭。

黃大海 (左)、,王國興(右)今天開庭前稱要擊鼓嗚冤。何君健攝

代表黃大海的大律師黃添偉陳詞時表示,本案是獨特的案件,認為和香港民族黨陳浩天案不同(該案是透過選舉呈請方式處理,陳浩天在提名階段被取消參選資格)。他稱,申請人目的是希望禁制政府就選舉結果刊憲,阻止區諾軒就職,若以選舉呈請的方式提出,則無法達至此目的。由於政府已在3月16日就區諾軒當選刊憲,申請人要求政府再刊憲,澄清當日宣布區諾軒當選的刊憲無效。

法官周家明反問,為何申請人不一早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黃添偉解釋是申請人希望申請永久禁制令,加上申請人本來以為有關審訊會於較早前進行,故未有申請臨時禁制令。

黃添偉又指,阻止區諾軒就職可避免浪費公帑。他說,此前DQ六名議員,他們是就任後才被DQ,會產生大量行政和法律工作,影響立法會運作。法官詢問,若申請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61條「可藉基於指明理由提出的選舉呈請而質疑選舉」作出申請,是否法庭無權頒布臨時禁制令?黃添偉回答「是」。

代表區諾軒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表示,申請人可考慮提出選舉呈請,或引用《立法會條例》第73條,「以有關人士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的方式提出,而非申請司法覆核,直言申請人選擇了錯誤的法律程序,故要求法庭拒絕向其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石永泰又指,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禁止政府刊憲,在法律而言並沒任何意義,因區諾軒在點票公布結果當天,已被視為香港島補選的當選人。

代表香港島選舉主任鄧如欣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同意指司法覆核並非本案合適的法律程序,案例已明言任何針對選舉候選人資格問題,只有選舉呈請是合適的做法。他又指,申請人本身並無資格提出選舉呈請,任何選舉呈請必須由10名選民聯署提出。莫樹聯認為,禁止刊憲本身並無任何重要意義。區諾軒和政府雙方均表示,若法庭拒受理案件,應要求申請人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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