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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批一地兩檢仍未有租賃安排 陳帆:適時公布


 

陳帆甫開會就直言有議員故意拖長會議進度。何君健攝

立法會《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今早加會,繼續逐項審議條文,完成審核詳題和弁言。公民黨譚文豪批評局方至今仍未公布一地兩檢內地口岸區使用權租賃安排,未列明土地使用權取得、期限與費用。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強調,政府沒有抗拒租賃,當相關安排達成共識,會適時公布詳情。他更補充指,租賃安排的資料和條例草案並無關係。

譚文豪又問,為何條例草案條文中是「使用取得」,而非「取回」字眼。陳帆解釋稱,採用「取得」,而非「取回」字眼,是符合《基本法》第七條,香港境內的土地由香港特別區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的條文,反映一國兩制精神。

譚文豪在會議上質疑為何用取得使用權,而非「取回」字眼。何君健攝

陳帆在會議甫開始就批評,詳題僅得百多個中文字,但委員會就詳題的提問已花了上逾3小時,質疑有議員拖延時間,促請議會圍繞討論條例的法理。

公民黨郭家麒質疑內地與香港並無就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充分諮詢香港人,看不到在一地兩檢協議中的香港人及立法會的角色,違反立法會草擬條文的一貫原則。陳帆回應說,立法會在2017年已動議通過有關合作安排。

工黨張超雄提問,去年七月政府提出以《基本法》第20條中央授權香港特區落實一地兩檢的相關事宜,此句條文從條例草案中消失,質疑條例草案缺乏法律基礎。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黃惠沖回應指,人大決定草案提及《基本法》第20條,「有建議認為人大按此授權西九龍站設口岸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其中人大既要確認香港依據其高度自治權與內地協商簽署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又要授權內地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並派駐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務,使用批准方或更為適當。」因此,最終未有以《基本法》第20條作為草案基礎。

人民力量陳志全表示,弁言敍述條例草案的背景,包括於2017年11月18日簽署的合作安排,以及於2017年12月27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一地兩檢弁言未計標點符號和數字只有150字,深圳灣港方口岸條例弁言有超過500字,我肯定一地兩檢比深圳灣口岸複雜,為何有這麼大差異?」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解釋,弁言是根據條例草案三步走制定,弁言已列出第一和二步,認為已經達到講述背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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