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昨在立法會會議室外的樓梯間,未得同意下取去一名保安局女行政主任(EO)的手機,然後進入洗手間,看了10分鐘該手機內容,有關政府人員已報警。警方中區警署於今日約中午時份,接獲一名女公職人員報案,指昨日下午在中區立法會大樓懷疑被一名姓許男子,搶去其手提電話及一頁文件。案件經初步調查後,列作「求警調查」,由港島總區刑事部人員跟進調查。警方今晚到立法會大樓搜證。
許智峯今午表示,他在該政府人員電話內,發現大量議員的個人資料,當中包括最近3個月在立法會不同會議,議員出入大樓和議事廳的資料,有出入的時間和特定立法會的地點、「議員喺唔喺度」等70位議員的資料和私隱。他質疑,在議員不知情下,政府官員巨細無遺記錄議員在大樓的行蹤,認為是侵犯議員私隱,有可能觸犯《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表聲明表示,曾就事件向政府了解,公署確認公職人員執行通傳及應變職務,不抵觸《私隱條例》,並指公職人員應在每天完成通傳應變職務後,盡快將有關議員的資料删除。
私隱專員黃繼兒指出,《私隱條例》對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保障,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為相同。私隱是否受到侵犯,須視乎有關個人當時的身份和身處的情況,以及在有關情況下的合理私隱期望。
公署表示:
1. 以立法會為例,立法會審議的議案與政府管理社會的各項功能息息相關,故政府有責任促使立法會能適時審議議案。因此,若政府在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期間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與收集目的相關,且不超乎適度,所收集的資料亦只是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
2. 若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與議案的表決及立法會執行其職能有關,當中若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政府收集議員的個人資 料有其合法的目的(legitimate purpose)。
3. 公眾人物(例如議員)的個人資料私隱固然應獲得保障。但有別於一般人士,立法會議員亦是民意代表,市民對其言行的關注度較高可以接受。
4. 若議員身處的立法會,尤其是議事廳及大樓的公眾地方,並非私人空間,議員應合理地預期自己在公眾地方的舉動會被他人觀察得到。
5. 公職人員應在每天完成通傳應變職務後,盡快將有關議員的資料删除。
公署表示,今次事件公署仍未接到任何投訴,對案情未能準確掌握。若行為本質上是有人未得同意取去他人財物,重點已不在於個人資料私隱問題。公署指,得悉案件已由警方跟進,相信會作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