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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壓醫委會有損法治精神


 

【撰文:劉嘉華】
作者為執業律師

最近醫務委員會裁定九龍醫院紗布封喉事件的主診醫生失德,被重罰停牌六個月並無緩刑。裁決在醫生之間引起熱烈爭論,尤其是公立醫院的運作及醫生和護士對病人的職責分工。我個人認為如果想從這悲劇的裁判中,建設性地討論醫生的角色和責任,便應該建基於裁決中所確立的事實,這樣討論才不會偏離目標或誤導公眾。

紗布封喉案主診醫生黃卓義被醫委會裁定兩項專業失德罪成,除牌6個月。《蘋果日報》照片

根據醫委會向被告醫生提出的三項指控,由於控辯雙方同意案情,因此雙方沒有傳召證人及專家作供,直接結案。該醫生透過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承認指控(a),在聽證後他被裁定指控(c)(i)成立。指控(a)是指被告未能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患者的永久性氣管造口(下稱永久造口)被當作臨時性氣管切開術的傷口(下稱臨時傷口)來處理。指控(c)(i)是被告未能提醒或指示護理、醫療和/或專職醫護人員,該傷口是永久造口,而不是臨時傷口。

審裁會議的事實調查結果顯示,被告承認他於2011年6月25日第一次在九龍醫院看病人時,已經知道病人氣管上的開口是永久造口。被告是病人在九龍醫院逗留期間的主診醫生,這點是毫無爭議的。被告又承認九龍醫院護理人員對永久造口的錯誤管理,已記錄在護士和物理治療師所寫的病歷中。然而,被告沒有注意到這些醫療記錄上的錯誤管理的資料。

在判決書中,曾有三次提到被告的主要職責是為病人提供適當的醫療護理。此外,亦有四次提到護理人員對患者的永久造口反覆誤治。它還兩次提到作為病人的主診醫生,被告是有責任要求護士注意傷口是永久造口,而非臨時傷口。

我理解被告裁定失德的癥結在於未能發覺病歷中護理人員重複錯誤管理永久造口的紀錄,因而作出提醒。這表明被告沒有閱讀這些醫療紀錄,或者他沒有仔細閱讀。

因此,有醫療專業人士認為醫生必須對護士的所有錯失負責,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有人甚至指責說,裁決令醫生對護士日常的傷口護理也需負責。我認為這完全是出於對裁判內容的不理解而誇大其詞的。在法律上,護理人員不是醫生的僕人、代理人或僱員。他們屬於兩個不同的專業,彼此亦沒有從屬關係,但卻有許多合作關係。醫生根據專業判斷作出診斷、處方、手術、為病人提供治療計劃;護士則基於醫生的判斷,制定具體護理計劃照顧病人,兩者分工應該非常清楚。未知早前醫生團體和醫管局會面後,如何可以令兩者分工更為清楚?

公立醫生和護士均由醫管局聘用,分屬兩個管理層。因此,醫生不會對一般護士的錯誤行為負責。但就患者而言,醫生和護士都是患者治療和護理的主要和共同負責人。舉例,如果某些行為是護士在沒有醫生參與的情況下操作不當,護士應該全權負責。例如,護士錯誤清潔和管理永久造口時,該護士或負責監督的護士長必須負責。然而,如果醫生決定患者所需的是永久造口而非臨時傷口,醫生和護士都有責任確保患者得到相應處理。護士在履行職責時,應該確保為患者的氣管開口清潔及清除痰液時,以永久造口方式進行護理。醫生在向患者承擔責任時,由於不需要負責每日清潔氣管開口,只需要簡單地提醒護士他們應該確保永久造口的安全,這便足夠了。

裁決對被告的批評其實是非常簡單和清楚的,就是在2011年11月的十天內,被告八次巡房時根本沒有閱讀護理人員的醫療紀錄,更何況他在五個月前已經第一次接觸患者,應該知道患者的狀況。更重要的是,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解釋,為什麼他沒有意識到開口應該是永久造口而非臨時傷口。

在我看來,醫委會的裁決清楚表明,被告作為主診醫生,以及護士都對病人負有基本責任。醫生和護士都有不可否認的責任去確保氣管開口是永久造口而非臨時傷口。作為前線工作人員,醫生和護士需要彼此配合,但醫生對病人的責任卻不可轉嫁到護士的。這種提醒護士的責任並不超出醫生一般的能力和專業知識的。

醫學會副會長在一電台節目中託辭指二次大戰的盟軍總司令雖負整體責任,但不會因某一戰事失敗而被撤職,這是因為戰爭的成敗歸咎於許多複雜的因素。同樣,醫生雖然對患者有整體責任,但由於高度專業化的分工,他們沒有接受護士的培訓或知識,因此不應該為護士的錯誤行為負責。換言之,醫生不應該因為超出他們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的錯誤而受到懲罰。

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醫生是不會重複護士的工作。在忠實履行對病人的責任時,他只需要提醒護士氣管開口屬永久造口,醫生不需要親自取下覆蓋氣管開口的紗布或膠帶護理清潔一番。不幸的是,根據裁判內容所述,被告醫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提醒護士該氣管開口是永久造口。在這方面,如果被告醫生本人也是一名前線醫療人員,其主要職責是照顧病人的健康,那麼,如果他沒有履行這個責任,因此要面對懲罰,又有何不妥當呢?我認為在今次事件上,只有醫管局的行政總裁才算得上是類似二次大戰的總司令而非前線的主診醫生罷!

涉及醫生或護士的紀律審裁,實不應將責任轉移到另一個專業。迄今為止,我認為對所涉及的患者負有主要責任的,醫生和護士兩者皆是,要推卸責任,諉過於人,實徒勞無功的。 

最後,良好法治是大家現時珍惜的核心價值。現在有一套公認的完善機制,處理被告對判決的不滿。被告有30天的時間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推翻醫委會的裁決。因此醫生團體實在不適宜主張醫委會自行改變其判決結果。醫委會的成立是監督醫生的專業水平,讓市民相信如有專業失德,醫委會會秉公辦理。如今醫生團體要求推翻裁決,實在是法治社會的倒退,給人輸打贏要的感覺。如果醫委會被外間力量所影响,改以輕判被告,醫委會和整個醫療界將在公眾眼中失去其公信力。這又值得嗎? 

因此,醫學會會長蔡堅去信醫委會,提出有近五千醫生不滿而要求重新檢視裁決,就極不恰當及極具民粹主義色彩。事實上,這些簽名反對的醫生,有多少認真看過判詞,他們的反對又是否因為誤解或被誤導呢?蔡堅身為醫委會現任委員及曾任初偵會主席,竟然漠視醫委會既有的審裁及上訴機制,更忘卻只有審裁小組在極少情況下(如有新證據出現)才可主動提出檢視裁決,反而借醫學會及反對醫生之眾,公開向醫委會施壓。如此不尊重法治精神,實非香港之福。

文章原刊於《明報》,此為原文全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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