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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眼法院判暴動罪成 歷史張眼作公正裁決


 

前年農曆年初的旺角騷亂,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早前被裁定在旺角亞皆老街參與暴動罪成,今早被判囚6年。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梁天琦的刑期是「重了少少」,但亦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判刑合理,刑期長度符合社會期望,亦能阻嚇年輕人參與暴力行動。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指,六七暴動時有多人死傷,有人放置炸彈及縱火,犯案人士平均判監2至4年,因此覺得今次法官的判刑較重;梁家傑認為,法官判刑時缺乏同理心,沒有考慮梁天琦作出有關行為的原因。

梁家傑的批評,法官彭寶琴在判刑時已回應,她認為不能以表達政治訴求為求情原因,法庭並不容許目無法紀及嚴重的暴力行為;法律只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若有人犯法,法律不容許有人將民生等爭議訴諸暴力。

照片來源:《蘋果日報》

從某種角度來說,2016年旺角騷亂是2014年佔中的延續,既是造成社會大撕裂的因,亦是社會嚴重分化的果,任何相關案件最後的定罪和判刑,都不可能滿足所有人;個案背景和每宗控罪細節有分別,不能直接比較,難有絕對的客觀標準。但相對客觀地看,包括與六七暴動時被判有罪人士的刑期作比較,對梁天琦等判刑明顯是偏重。彭官說刑罰的阻嚇性將會是判刑的首要考慮,嚴格上也是一種政治考慮,只是考慮的並非梁家傑要求的同理心,而是親中建制人士立下的狠心,並非不少市民渴望見到的寬鬆和和解的管治王道,而是中央希望香港當局採取的「治亂世、用重典」的管控方式。

前港督彭定康形容梁天倚判刑為極端刑期,感到失望。他沒有點政府名,但批評《公安條例》被用作政治用途;彭定康在聲明中,提到他在九十年代擔任港督期間,曾經嘗試改革《公安條例》,因為條例涉及的定義含糊,容易被濫用,亦不符合聯合國人權標準,但在回歸之後,有關改動被臨時立法會推翻。

彭定康並不直接針對法官,他的矛頭是指向利用《公安條例》作政治用途的決定,明顯是指檢控部門、政府和特首。引用《公安條例》內暴動罪將梁天琦等人送上法庭的決定由上屆梁振英政府作出。

前特首梁振英在去年離任前成為政協副主席,他在上月梁天琦被判暴動罪成時在facebook指出, 梁天琦的政治訴求是「香港獨立」,並強調:「梁天琦是罪有應得,其他青年人要引以為戒。香港絕對不能容許這種反國家反社會的行為。」相信社會普遍認為梁天琦當日行為已超越法律界線,但是否構成暴動罪,存在一定爭議;事實上,陪審團未能就政府對梁天琦等提出的另一項暴動罪達成有效裁決,需要重審。

在終審法院大樓頂的「正義女神」雕像,矇上眼睛、手拿天秤,象徵不偏不倚。

更重要的是,整個旺角騷亂,以至佔中,是否應抽離當時政治和社會環境,對當中人士的行為提上法庭,作嚴苛懲處,也有極大爭議。歷時79日的雨傘運動本質是公民抗爭,激發旺角騷亂的根本原因,亦是官逼民反。終審法院大樓的「正義女神」蒙著眼,象徵不偏不倚;彭官說法律只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梁天琦等被判有罪,要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但直接和間接造成官逼民反的決策者更大罪,沒有反省,心太泠,口說「罪有應得」,最終他們也要面對道德審判。歷史沒有閉上眼,會作出公正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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