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吳思諾】
大律師,民主黨成員,青年發展委員會委員
2017年6月21日,當時候任特首林鄭月娥說她會以廣納賢能、用人唯才的原則組織管治團隊,團隊會嚴格按照《基本法》服務市民。
回顧過去一年發生的事,究竟林鄭月娥領導的香港政府有沒有「嚴格按照《基本法》服務市民」,有沒有尊重、維護香港的法治呢?

林鄭月娥上年提到她的「管治新風格」,當然,她對這個詞彙有自己的詮釋,而在我而言,我看到的只是一個京官在香港執行職務(或任務)。如果以《基本法》第43條規定,特首要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我認為她只履行了前部份的責任。
林鄭月娥為香港帶來的,是中港融合——是在不同層面的中港融合。除了大灣區發展或中國/香港人身份或母語事件之外,還有的是她為香港帶來了內地的一套「所謂法治」。
為何我會說是「所謂法治」呢?因為,很明顯,內地雖然說自己有法治,但其對法治的理解跟我們所理解的一套法治是截然不同的。
內地那套「所謂法治」,是「依法治國」。以法律作為一個工具用以賦予政府權力,從而操控社會,限制人民的權利,是一套管治人民的工具。
在香港,我們一直信奉及運行已久的「法治」,是一套很深層次的價值。簡單來說,不是簡單的依循法律,而是指維護人權,司法獨立,法律的確定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運用,避免有肆意使用權力的情況發生,從而保障人民的權利。
但是,在過去一年,香港發生了很多事,讓我深深感受到香港的法治受到衝擊,內地的一套「所謂法治」,開始在影響香港。

首先,在香港的法治精神下,是講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說說律政司司長的僭建事件。知法犯法,迴避公眾提問,律政司司長決定一直躲起來,迴避公眾視線。這麼大的事件,要是發生在回歸前後,官員應已辭任。但她不但沒有辭任,還獲得特首包庇,堅稱她沒有隱暪事件。屋宇署對事件還在調查中。大家認為,在今日的香港,梁振英仍然逍遙法外,律政司司長最終又會否被控告呢?
另外要說的是,何君堯在法庭拍照一事。何是律師,應清楚知道法庭大樓內不可以拍照,而這亦是明顯違法的事。但竟然,警方在完成調查和徵詢法律意見後,不對他作出起訴。究竟原因為何呢?另外,他和曾樹和亦都不需要為「殺無赦」論負任何責任,因為警方經調查後亦說證據不足,不對他們作出起訴。
另一方面,無數的社運抗爭人士被起訴,經歷漫長的審訊,甚至入獄。對於法庭的判決,政府感到判刑不夠重的話,便覆核刑期。在高等法院的審訊,若被判無罪的話,便申請重審。
我們看到的,是在現在的刑事制度下,有一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對於起訴等的相關決定,執法部門和律政司有一定的酌情權去決定怎樣行使。而我們就在眾多的事件中,看到酌情權的使用似乎偏向了某一邊。

再看看,究竟林鄭月娥領導的政府本身有沒有尊重法治,尊重《基本法》呢?《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極之明顯地違反《基本法》。違反的條文極多,當中最明顯的是第18條和第22條。政府採取的態度是不理會,沒有答過或解釋過,總之「人大常委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大律師公會就此事亦發表聲明說,這是史無前例的舉動,是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
然而,在今天的社會環境裡,就是這麼不公平。在政治體制上,我們仍然未有雙普選,立法會現在由建制派主導,政府算過有足夠票數通過立法會便連解釋都不願,在立法會的建制派就一起埋沒良心,通過這條嚴重違反《基本法》的條例草案,而政府和建制派一次再向中央顯示自己的忠誠。
條例草案通過了,即意味著《基本法》的條文其實是可任意扭曲,除了說「今日割西九,明天割其他地方」,還有明明不符的條文也可因為人大說了符合便符合,連釋法都不需要,就是這麼明目張膽。在這情況下,試問大家對《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自由,經濟政治教育等制度,還可有甚麼信心呢?
過去一年,林鄭月娥和其領導的香港政府,究竟有沒有曾為香港人向北京發聲,究竟有沒有在做決定的時候保障過香港人的權益?

顯然是沒有吧。上頭指令,要作政治清算,就把法律和規則任意扭曲,找選舉主任代勞,把他們不喜歡的政治人物和訴求掃出門外,總之以「莫須有」的罪名,禁止你參選。
事情發展到今天,我最大的憂心是甚麼呢?
對我來說,我最怕是連司法獨立都會受到影響。司法機關是我們體制中的最後防守,如果連法庭也受到影響,香港整個城市的制度也會受到影響。
社會上很流行一種現象,就是若果判決不如心中所想,譬如判得重,或判得輕,就會有人罵法官是狗官,或罵法庭受到政治干預。
在我而言,這是非常危險的。 首先,我必須指出,我認為今天我們的司法制度仍然是獨立的。可能有人會認為某些法官的判詞較保守,但事實是,並沒有證據證明法官們受到操控或政治審查或受到政治壓力。
近期發生的一件事,是有一些建制派的人士從政治觀點出發,嘗試在立法會阻撓兩名外籍法官的任命,質疑她們過往處理同志平權案件的立場,亦說憂慮外藉法官會高調支持港獨、台獨等政治觀點。這些言論和想法把法官政治化,極度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是非常不洽當的。幸好,法官任命的議案最終在立法會順利通過。
在基本法第88條下,香港法院的法官是由特首,經一個獨立委員會推薦後,任命的。我希望我們今天非政治化的法官任命制度,可以繼續運行下去。但我有所擔心,是因為第一,法官是由特首任命的;第二,獨立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特首任命的;第三,特首是由中央任命的,是一個政治任命。有些人可能會說,根據以往的做法,特首不會不跟從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作決定。但在今天的香港,我們看到的是以往慣常的做法可以一再被推翻。就著特首的任命,上年也有聲音指如果選出的人不符中央心意,中央不會任命他做特首。中央一再強調,這是一種實權。因此,用相同的邏輯,一層一層推下去,的確可能有空間讓中央政府操控我們法官的任命,是極為危險的。
我必須重申,這只是我恐怕有一天會出現的情況,而今天,這個情況仍然未出現,香港的司法制度仍然獨立。但在香港法治不停受到衝擊的情況下,我希望大家都可以警覺一點,對現今和未來的社會事情和發展都要看得小心一點,不要讓高鐵、沙中線、港珠澳大橋等「豆腐渣工程」騙局浮現時才發現自己被騙。
本文是筆者在眾新聞主辯的「香港這一年——林鄭月娥施政得失成敗」座談會發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