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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行李毋需「同行同檢」遭挑戰 機管局開審前修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避司法覆核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及港龍空姐羅美美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機管局乘客與隨身行李毋需「同行同檢」的安排,案件今在高等法院審理。機管局一方表示,案件涉及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Hong Kong Aviation Security Programme)於今年4月已作修改,認為案件已淪為學術討論,法庭應撤銷司法覆核申請。空總一方則反駁,從其餘條文的邏輯理解,乘客與隨身行李必須在安檢時「同行同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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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申請源於前特首梁振英,以及其女兒梁頌昕的「行李門」事件。《蘋果日報》照片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源於時任特首梁振英女兒梁頌昕的「行李門」事件。前年3月28日凌晨,梁頌昕準備登機往舊金山,卻發現一件行李遺漏在機場禁區外,送機的特首夫人梁唐青儀要求航空公司職員將行李送進禁區給女兒,但職員指根據機場保安規定,行李須「同行同檢」,要求乘客必須親身到禁區外認領行李及重新辦理出境手續,但梁太不同意,事件擾攘近50分鐘,期間梁頌昕致電父親梁振英求助,梁振英疑以特首身份向國泰職員施壓,機管局派出一名高層到場了解,經多番商議後,最終由航空公司職員經過安檢後,將行李代為帶入禁區給梁頌昕。事件觸發航空界、機場地勤人員不滿。機管局事後稱第一次安檢(即X光檢查,下稱「首檢」)毋需「同行同檢」,只是在第二次安檢(即人手檢查,下稱「覆檢」),即檢查懷疑有問題乘客得行李時,才需要乘客同時在場。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及港龍空姐羅美美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機管局的說法有違《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規定,法庭於去年2月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排期今天開審。

機管局一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開審前已修改 案件已淪為學術性討論

代表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一開庭便向法庭申請,不公開含保密證據的判詞。他指,案件涉及機場保安等高度機密資料,公開或對航空安全構成危險,認為法庭應在公眾利益,以及保障公眾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他又指,本案涉及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因要節省時間和訟費開支,於開審2個月前已作修改,形容案件已淪為學術討論。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右)。戴晴曦攝

《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主要修訂,是刪去第6.2.10段,定明「所有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的條文,以及新增「所有行李的覆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reasoned secondary screening and random secondary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的條文。

代表羅美美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則反駁,香港機場一年有3,600萬人次接受安檢,他們均知道相關程序如何,恐怖份子只需購買一張機票,亦能知悉相關程序,質疑相關資料的機密和秘密程度。她強調,本案重點在於乘客與其手提行李,是否在首檢和覆檢均須「同行同檢」,無論乘客、機場職員均須知悉。法官周家明最終以議題狹窄為由,拒絕機管局一方的申請保密。 

空總一方:其餘條文仍證首檢、覆檢須「同行同檢」 案件非學術性討論

李志喜向法庭閳述《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中,涉及安檢乘客手提行李的條文。她指,原本被刪去的條文中,「所有行李的安檢」等同首檢和覆檢,條文於案發時仍然生效。即使《計劃》開審前已作修改,從其餘條文的邏輯理解,《計劃》仍是要求乘客於首檢時「同行同檢」,認為本案不屬學術討論。

李志喜指,第6.2.6段講明,機場人員必須確保乘客及其隨身行李進入禁區前先完成安檢,從條文理解,「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兩者必須同時在場。第6.2.7段亦講明,乘客及其隨身行李踏進禁區後,應默許同意進行安檢,反問假如乘客根本不在場,機場人員如何得悉乘客已同意進行安檢。她舉例,當乘客的行李被搜出受管制、但屬家傳之寶的物品,乘客其實有權不上機,但保留該物品,但相關決定必須有乘客在場才能做到。

她表示,第6.2.9段講明,如乘客在安檢期間,態度過分緊張、狂妄自大、逃避安檢,或隱藏某樣物品(displays undue nervousness or arrogance or appears to evade screening, conceal an item),保安人員便有理由進行覆檢,質疑「假如乘客不在場,沒有經過首檢,保安人員如何判斷該人是緊張或狂妄自大?」

她又指,根據《航空保安條例》,任何人回答手提行李的查詢時,作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即屬違法,認為乘客在首檢和覆檢時均須在場,讓保安人員就手提行李作出查詢。

空勤人員總工會代表今日到庭聽審。戴晴曦攝

周官向李志喜提問,若一對夫婦同時離境,丈夫為妻子拿隨身行李,但兩人在不同隊伍接受安檢,情況是否等同「同行同檢」。李志喜答「是」,因妻子授權丈夫為她拿行李,以及代答有關行李的問題。重點亦在於兩人同屬旅客,與為梁頌昕送行李的機場職員不同。

周官再問,《香港航空保安計劃》部份條文已被刪除,案件會否淪為學術討論。李志喜不同意,因《計劃》部份條文仍被保留,涉及公眾利益,亦有爭拗之處。她指,有意見認為司法覆核損害法治,但司法覆核正正能確保法治。

李志喜批評,案件理應可更早審理,卻遭答辯一方多次拖延,又批評保安局作為監管機構,其首席助理常務秘書陳元德卻容許機管局授權,就本案反對司法覆核的申請。

機管局一方:案件不涉保安議題 只涉政治因素

余若海指,梁頌昕的行李當時同樣經審查,機場保安沒有因而作妥協,機場亦沒有給予梁頌昕及其家人任何優待,事件只因梁頌昕的身份,而變得具新聞價值,形容案件不涉及保安問題,而是當事人有政治元素(a person happens to have a political angle at the time when this happen),認為法庭應撤回司法覆核。

余若海指,機場沒有給予梁頌昕及其家人任何優待。《蘋果日報》照片

余若海表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仍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標準,相關標準亦沒有要求乘客必須在首檢時在場。就周官早前提出丈夫為妻子拿隨身行李的例子,余若海認為,假如丈夫不懂得回答問題,仍需妻子代為解釋,所以保安人員若發現行李有問題,可要求梁頌昕作解釋。

他又指,假如申請人認為首檢和覆檢均須「同行同檢」,保安人員在首檢階段便須認出隨身行李的主人,但在現實情況,安檢根本不會這樣做,因會增加安檢的時間,以及對乘客造成干擾。

李志喜則反駁,國泰航空公司的調查報告寫明,職員當日曾向梁頌昕一方表明,保安協議寫明不能為乘客代送行李,職員亦須向保安公司取得許可,才能將行李帶給梁頌昕,質疑假如首檢毋需「同行同檢」,為何職員須先向保安公司取得許可。周官宣佈押後書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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