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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來首動用取締政治組織 《社團條例》你知多少?


李家超 vs 陳浩天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正考慮行使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今次動用的條文,涉及《社團條例》第151章第8條(1)(a)。條文指,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便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禁止的命令。

值得留意的是,這是香港回歸21年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來取締一個政治組織,而且香港民族黨從未向社團事務處註冊為社團,但仍受《社團條例》規管。李家超指出,《社團條例》的釋意寫明,任何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是一個社團。究竟《社團條例》的設計概念如何?涵蓋的組織範圍有多闊?禁止社團運作的準則如何?《眾新聞》綜合李家超,以及多名法律界人士的意見,整理出各方說法。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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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團條例》的源起?

《社團條例》(Societies Ordinance)最早於1911年制定。當年滿清被推翻後,香港一度出現反對殖民統治的動亂,港英政府遂通過立法,以加強對社會的控制,當中包括《社團條例》。

至上世紀20年代,香港工人運動興起,曾發動多次大罷工,港英政府再以立法鞏固政府和警方的權力,包括修訂《社團條例》,用以對付三合會等黑社會組織,以及任何具有「與香港殖民地的和平及良好秩序有抵觸的非法目的」的社團。至1949年,政府再修訂《社團條例》,規定所有在港的社團必須申請註冊,並接受規管。

至1992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制定後,政府檢討了多條條例,當中包括《社團條例》,包括以通知制度取代註冊制度。但到1997年7月香港回歸後,臨時立法會又把通知制度再改回註冊制度

另外,關於《社團條例》的評價,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於1999年表示:「有關結社自由,委員會關注到當局可引用《社團條例》,不當地限制香港市民享有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所保障的權利。香港特區應檢視條例,確保公約第22條下的結社自由權利,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可以充分受到保障。」但直至2006年,委員會仍提及《社團條例》限制本地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的聯繫,阻礙市民行使結社自由。

Q2:香港民族黨從未向社團事務處註冊為社團,為何仍受《社團條例》規管?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見記者時回應,根據《社團條例》的釋意,任何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經是一個社團。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表示,除了條例附表羅列的豁免組織,例如註冊公司、職工會、法團校董會、華人廟宇等,其餘組織均受《社團條例》規管,故未註冊的組織同受《社團條例》規管,李家超在這方面的說法正確。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表示,除了《社團條例》附表中羅列的豁免組織,其餘組織均受《社團條例》規管。資料圖片

至於何謂組織,梁家傑形容,定義的涵蓋範圍廣闊,難以用客觀準繩的標準量度。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表示,雖然法庭於不同案例中,對組織的理解有其演繹,但難以直接應用於不同個案上,組織一詞未有明確定義。

不過,兩人均指,即使組織一詞未有明確定義,但仍需符合「比較固定的組合」、「組織性」等條件,故認為「純粹大家碰一碰面、吹兩句」,或「同朋友喺街展示港獨旗幟」的行為,不能以《社團條例》規管。

Q3:提倡港獨或自決組織,未來將與香港民族黨「殊途同歸」?背後有人要求或指示警方調查香港民族黨?

李家超沒有正面回答問題,但指《社團條例》賦予社團事務主任責任和權力,他要先留意每一宗個案的發展和蒐集證據,相關過程需時,他亦要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利是有需要,形容做法合理和謹慎。

他又指,國家已清楚說明,任何破壞國家主權、領土完整,以及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是「紅線、不能觸碰」,政府對港獨的立場清晰明確,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形容任何破壞國家安全行為,都不符合國家及香港利益,會帶來動盪,破壞公共安全、社會安寧、秩序,引起嚴重治安、社會及民生問題。

有記者提問,指李家超一直避談政治壓力,是否默認這次行動有政治壓力,李家超隨即表示「唔可以將說話放喺我口裡面,我喺冇咁講。」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形容,助理社團主任的做法合理和謹慎。何君健攝

梁家傑批評,政府目前擁有的權力,假如目的只為取締異見者的言論,屬很危險的做法,「今日用8條(1)(a)對付陳浩天、香港民族黨,聽日就可以對付黃之鋒、香港眾志,後日就可以對付本民前,甚至其他政黨都可以。」

Q4:涉及事件的8條(1)(a)條文,助理社團主任是基於甚麽原因,才認為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能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李家超被多次問到助理社團主任作決定的理據和原因,他表示,不想影響香港民族黨的申述,故不能透露案件的細節和內容。他又舉例,在《社團條例》下的定義,「國家安全」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梁家傑認為,根據歐洲人權委員會的說法,即使人民用行動倡議改變政體,只要行動合法、合符民主精神,都不能被取締。所以,除非政府能證明香港民族黨曾作非法、不合乎民主精神,甚至肆意破壞民主精神制度的行為,例如購入軍火、發動革命等,否則政府不能單憑其言論作出規管,甚至以言入罪,「但我唔客氣講句,陳浩天、香港民族黨吹水咋嘛,都冇行動。」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假如政府的指控只涉言論範疇,便不符合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原則。資料圖片

張達明認為,目前未知政府對香港民族黨的實質指控,難以直接評論。但假如指控只涉及言論範疇、沒有更多實質運作,便未符合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原則。他指,在《人權法案》和《基本法》的框架下,假如政府要剝削市民的結社、言論自由,便附帶很高的舉證責任,政府須證明其決定必須,以及合乎比例。「除非民族黨真的做了不為人知的事,例如發動革命、組織武裝,甚至更極端例子,聯繫阿蓋達組織、宣揚恐怖主義,政府便有基礎制止。但如果只涉及言論,就算主張大家多麽不接受,幾歪理都好,政府都不能透過這個方法禁止。」

Q5:未涉及今次事件的8條(1)(b)條文則指,如社團是政治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助理社團主任亦能建議保安局局長作相同命令。假如有本港政黨與外國政黨交流、發表演說,是否等同「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張達明表示,根據《社團條例》的釋意,「聯繫」與「聯絡」、「交流」意思不同。根據釋意,「聯繫」只包括以下情況:

  • 直接或間接尋求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資助、任何形式的財政上的贊助或支援或貸款
  • 直接或間接附屬於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
  • 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間接由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釐定
  • 決策過程中,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參與

Q6:法庭是否有權介入事件?

李家超指,一旦作出禁止運作的命令和刊憲後,相關組織將成為非法社團。刊憲生效後,相關人士有30天上訴予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若上訴成功,相關決定可被取消。

梁家傑認為,涉事者可再循司法覆核途徑,要求法庭介入事件。覆核內容可包括: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決定、李家超的決定,以及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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