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新聞 Logo
眾新聞 CitizenNews
眾說

法政匯思就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之聲明


 【撰文:法政匯思】
原文載於「法政匯思」Facebook

1) 法政匯思對警務處的助理社團事務主任 (「該主任」) 聲稱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第8條第 1(a) 項 (「第8條」) 向保安局局長建議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 (「該建議」) 深表關注。

2) 根據保安局局長在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會見傳媒的發言:

a) 該建議是建基於該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須;

b) 結社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383章)(「《人權法案》」),若然限制結社自由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眾安全、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及風化、或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須,此等限制可以依法實施。

c) 《人權法案》上述條文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涉及結社自由的條文完全一樣,而且保安局局長的行為是根據香港法律作出的。

3) 法政匯思對該建議所提出的法律依據深感憂慮,兩大理據詳述如下。

4) 首先,就著推廣某種「政治理念」的這個行為本身而援引第8條「維護國家安全」的理據,從而禁止社團在香港繼續運作的合法基礎值得商榷。

a) 在官永義 訴 內幕交易審裁處 (2008) 11 HKCFAR 170一案,時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梅師賢爵士在判案書第27段指出,歐洲人權法院就《歐洲人權公約》下與《人權法案》內容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條文所作出的判決,雖然對香港的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仍是極具說服力的權威,終審法院向來亦如此視之。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亦曾指出香港法院能夠參考歐洲人權法院發展得較為完善的判例和法理,實是一大福祉。

b) 因此,法政匯思援引以下來自歐洲人權法院、對理解當下情況極有幫助的案例,分析當中的法律觀點。

c) 在United Macedonian Organisation Ilinden–Pirin 訴 保加利亞 (2006) 43 EHRR 52 一案,歐洲人權法院在判詞的第61段中提到:

僅僅因為一個政黨爭取自治或甚至要求把部分領土從該國的版圖分裂出去,就以國家安全為由而解散該政黨的理據是站不住腳的。在一個奠基於法治的民主社會裡面,挑戰現有規範的政治思想,只要不違反民主原則,及該政治思想的實現是以和平的方式倡導的,皆應透過政治參與等方式得以適當地表達。不管有關政黨領袖和成員的主張在當局和主流意見眼中有多麼駭人聽聞、不可接受,或是他們的訴求有多麼不合理,他們「結社參與政治的權利」亦不應遭到如此干預...

d) 同樣地,在 Stankov 及 the United Macedonian Organisation Ilinden 訴 保加利亞 (Application No.29221/95, unreported, 2 October 2001) 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在判詞的第97段中提到:

縱然有一群人爭取自治或甚至要求部分領土從該國分裂出去,即尋求從根本上改變該國的領土和憲制,亦不自動代表禁止他們的集會是合理的。單憑演講和示威來要求領土變更,並不自動構成對該國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威脅。

e) Herri Batasuna 及 Batasuna 訴 西班牙 (Application Nos. 25803, 25817/04, Unreported, 30 June 2009) 一案是歐洲人權法院至今唯一認可禁止或解散政黨的決定  ──此案容許解散某政黨運作的判決,依據在於該政黨與恐怖組織的聯繫。再者,當時西班牙政府特意澄清,解散該政黨並非為了消除有關巴斯克地區獨立的討論,並指出其他主張民族主義或獨立的政黨亦能在西班牙和平共處。

f) 有見及此,法政匯思極之懷疑僅僅推動某些政治理念能否作為援引第8條「維護國家安全」的理據,為禁止一個社團繼續運作的決定提供合法基礎。

5) 其次,應該注意的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可因「國家安全」理據而限制或損害結社自由的情況其實非常有限:

a) 結社自由並非絕對。與此同時,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結社自由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可加以限制。無論是根據《基本法》還是《人權法案》,此等限制取決於下列兩項要求 (見 民主黨 訴 律政司 一案 (HCAL 84/2006,2007年5月21日)):

i) 該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

ii) 該限制 (根據《人權法案》第 18(2) 條的用詞) 必須是在民主社會中保障國家安全或公眾安全、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及風化,或在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要。

b) 此外,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在 希慎發展有限公司 訴 城市規劃委員會 (2016) 19 HKCFAR 372一案的判決,分析限制基本權利是否合乎比例有四個步驟:

i) 該限制必須有一個合法的目標;

ii) 該限制必須合理地與該正當的目標有所關聯;

iii) 該限制也必須不多於實現該正當目標所必須;及

iv) 如果該限制能夠通過以上三步,則仍需問第四個問題:在實施該限制帶來的社會利益與該限制侵犯受影響市民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之間,是否達到合理的平衡,尤其是在追求社會利益時,有否對該市民造成不可接受地嚴苛的負擔。

c) 這議題另一重要的指引,可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各項限制條款和可克減條款的錫拉庫扎原則》,聯合國文件:E/CN.4/1985/4 (1985) (下稱《錫拉庫扎原則》) 中找到。《錫拉庫扎原則》的第29條訂明,只有在保護國家的存在或其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免於武力或武力威脅時,政府才可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某些基本權利。

d) 此外,《約翰內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及獲取資訊自由原則》,聯合國文件:E/CN.4/1996/39 (1996) (下稱《約翰內斯堡原則》) 的第2條亦訂明:

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而施加的限制,除非其真實的目的及其可證成的作用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存在或其領土的完整,使其免於武力的使用或威脅,或是為保障該國抵抗該等武裝力量(不論是外來武力如軍事威脅等,還是煽動以暴力手段推翻政府等的內在武力)的能力,否則並不合法。

e) 因此,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香港民族黨有上述的行為,例如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 《社團條例》第2(4)條下對「國家安全」的釋義 — 否則對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結社自由作出任何建基於「國家安全」的限制或損害皆不正當。

6) 法政匯思在此要求保安局局長尊重及依從前述的法律原則,並以此為基礎作出決定。

7) 由於是次事件可能對香港市民的自由有深遠的負面影響,法政匯思在此呼籲所有公民社會團體、香港市民及國際社會,對香港政府就此事件作出的任何行動保持警覺及密切關注事件的後續發展。

法政匯思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請加入成為眾新聞的月費訂戶,長期支持我們的工作。所有訂戶都可以收到我們的「每周時事」通訊 。

月費訂戶網址:hkcnews.com/aboutus/#subscri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