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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將小販資產當垃圾 官:未依法處理須賠償


一名在深水埗售賣二手物品的無牌女小販植細美(48歲),去年11月13日發現食環署於長沙灣道171號的後巷,取走她擺放於後巷共18輛手推車,以及放在車上的二手物品,包括單車、嬰兒車、電風扇等。食環署行動期間,植細美在現場目擊,拍攝片段並以粗言責罵食環署職員,不滿署方沒有預先通知她。食環署後來以「妨礙垃圾清掃或清糞工作」對她作出檢控。植細美繳交罰款後,向署方要求取回當日被收走的物品,但只能取回18輛手推車,未能取回當日車上物品。

植細美質疑食環署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的規定,當日食環署取走物品前,沒有在手推車和物品上發出通知張貼告示,亦沒有給予小販4小時通知期移走物品,於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損失,並呈交當日拍攝片段作為證供。審裁官今裁定植細美勝訴,下令食環署須賠償4,466.66元。

女小販植細美在庭外感謝裁判官的判決,認為「唔係錢嘅問題,係個官俾咗公平我、天地有眼呀。」戴晴曦攝

暫委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出,本案的爭議在於食環署供稱被移走的物品屬垃圾,女小販卻認為物品有價值、屬於她出售的貨物。

就女小販早前呈交的呈堂影片,裁判官認為,作供的食環署職員雖然不能確認影片是否案發時拍攝,卻能從影片中認出自己,亦未能證明影片在案發以外的時間拍攝,所以信納影片的可信性。裁判官形容,影片中的物品外觀大致完整,屬有價值物品,不接受物品屬於垃圾。

裁判官又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列明執法部門對妨礙物品的處理方法,認為食環署應先向事主發出通知,待限期屆滿後才將物品檢取或扣留,但本案的署方職員沒有這樣做,即使小販曾表明物品不是垃圾,職員仍將物品運至廢物轉運站棄置,認為署方在沒有合法的情況下,故意對小販的財產擁有權作出干擾,屬不合理地轉移小販的資產(conversion),應為此負上責任。

不過,裁判官認為,植細美在申索書列出的1,000件、涉及45,210元的物品,沒有任何文件記錄,只單憑她的記憶列舉,情況並不合理,故裁定食環署只須就影片拍到的9項物品,包括:行李箱、洗衣機、大雨傘、輪椅、單車、嬰兒車、電風扇等物件,作出賠償,即共4,466.66元。

植細美在庭外感謝裁判官的判決,認為「唔係錢嘅問題,係個官俾咗公平我、天地有眼呀。」協助她的社區組織幹事吳衞東則批評,食環署知法犯法、無理取走小販的物品,認為裁決彰顯法律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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