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容許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與隨身行李於首次安檢時不必「同行同檢」的決定,質疑機管局的決定違反《香港航空保安計劃》(Hong Kong Aviation Security Programme)規定。高等法院今年6月審理案件,今日頒下書面裁決,空總一方勝訴,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須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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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於前年3月,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準備登機前往美國時,發現遺留行李於機場禁區外。梁振英夫婦疑先後向機場人員施壓,要求由航空公司職員,將行李送進禁區給女兒,終獲機管局准許毋須「同行同檢」。當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有規定:「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空勤人員總工會前理事、港龍空姐羅美美前年6月提出司法覆核,去年2月獲法庭接納,案件於今年6月審理。
不過,由保安局局長出任的航空保安監督(Aviation Security Authority),於今年4月,即空總獲批司法覆核後的14個月、也就是高院開庭審理的前兩個月,修改了《計劃》條文,主要是刪走「所有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加入「所有行李的覆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All reasoned secondary screening and random secondary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判書中引述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B組)陳元德指,作出修訂是為了「清除有關《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的真正意義及目的之所有疑問」(to clear any doubts as regards the true meaning and intent of paragraph 6.2.10 of the HKASP)、「純粹為了節省法庭及涉及此爭議之各方的開支及時間,此爭議可能是一個學術議題」(solely with a view to saving costs and time of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arguments over a matter which may well be academic)。而政府的立場是,隨身行李的首次安檢,不必在乘客在場下進行。

代表答辯方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曾提出《計劃》在開庭前已作修改,形容案件淪為學術討論,認為法庭應駁回空總提出的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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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周家明在裁決書開首提出兩大要點:
1. 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於2016年3月27至28日案發時,容許在乘客不在場的情況下就行李進行安檢,是違反當時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
2. 無論《計劃》在司法覆核獲批後有否作出修訂、令案件學術化,法庭都不應因而駁回該司法覆核。
周官認同代表空總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的說法,指《計劃》今年4月的修訂,是為了詮釋舊有的《計劃》,相關修訂內容不必受理(not admissible),裁定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的決定,違反《計劃》修訂前的第6.2.10段:「所有隨身行李的安檢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條文。周官亦認為,如果僅因為案件學術化而駁回司法覆核,對申請人並不公義(unjust)。
裁決指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目標,是「透過規管、安全指示、做法及程序,提供必要的保障,防止非法干擾行為,以保障國際民航的安全、規律和效率」(to protect the safety, regularity and efficiency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in Hong Kong by providing, through regulations, security directions,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 the necessary safeguards against acts of unlawful interference)。無論《計劃》第6.2.10段的解釋,是指乘客須在行李首次安檢或覆檢時在場,法庭應該支持最能促進航空安全、使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並對國際民航活動造成最少干擾或延誤的解釋。周官認為,行李於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首次安檢,能令安檢程序順暢及有效率,如行李內有可疑物品,乘客可即時作出解釋及回應疑問;相反,如果當時乘客不在場,便有需要尋求乘客,這可能會拖慢安檢程序。周官檢視今年4月修訂的《計劃》條文後,仍認為行李的首次安檢在乘客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有正當的理據。
「同行同檢」的做法被指會拖慢安檢程序,亦意味機管局及航空公司不能再向乘客提供失物的「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服務。不過,周官表示,對有關說法有所保留。他認為,只要「乘客」在場,不必是「物主」在場,已能滿足《計劃》第6.2.10段的規定。再者,沒有資料顯示機管局及航空公司提供「酌情送遞」服務的頻率、如何令旅客得知這服務、這服務是廣泛向旅客提供抑或僅提供給特定群體,因此,他未能判斷不能提供「酌情送遞」服務會造成多大程度的不便。

梁振英在facebook引用機管局兩年前的「公開報告」回應指,機管局有既定程序處理遺失物品,以往亦曾以「酌情送遞」(courtesy delivery)方式,將尋回的失物,在經過所需的安全檢查後,由機場非禁區帶到機場禁區,並歸還已確定的物主。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間,共有517宗類似個案,交還的認領物包括旅遊證件、銀包、電子產品、手提行李和衣物等。
眾新聞向保安局及機管局查詢,當局為何於今年4月修訂《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條文,以及會否重新修訂《計劃》,使所有行李的安檢,包括首次及第二次安檢,均必須在乘客親自在場下進行。保安局及機管局均未有就上述問題回應。保安局書面回覆眾新聞指,政府留意到法庭的裁決,相信機管局和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政府現階段不便評論。機管局則表示,機管局尊重法院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