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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門」梁振英死不認錯 望機管局知錯能改


 

擾攘兩年的「行李門」事件,最终以空姐提出司法覆核勝訴暫時作結。

從中,我們得到甚麼教訓?「知錯要能改」,若「死不認錯」,只會丟臉於人前。

所謂「知錯要能改」,本來條例規定「所有檢查」均需「同行同檢」,但機管局直到今年4月才改規則,變成「覆檢」才需要「同行同檢」。法庭認為,如果當局認為需要改動,應該在更早時間就作出,而非一些論據被反駁之後才提出,有關修改明顯是衝著官司而來。

法院判詞列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修改部分。

故此,所謂「知錯要能改」,一方面,如果機管局真心認為有需要修改,就應該一早提出,而非只為官司而修改,甚至,現時法庭認同「所有檢查」必需「同行同檢」,那麼,機管局當初改為「覆檢」才需要「同行同檢」是真心為公眾安全而修改,還是只為「一個人」的面子而凌駕於大眾安全?

需知道,當局於今年4月修例,但原來,機場前線無人知悉,一眾記者實地測試,不是被拒絕代帶行李,就是被告知根本不清楚有關修例。如今,法庭又確立了「所有檢查」必需「同行同檢」的重要性,那麼,「知錯要能改」,機管局是否應該公開道歉?有關當局是否應該「撥亂反正」?

所謂「死不認錯」,當然是指梁振英。資料圖片

至於,所謂「死不認錯」,當然是指梁振英。

梁振英回應指,局方以往有「酌情送遞」,所以是慣常做法而非特權。這就是「死不認錯」!這件事上,根本超越了「特權」。所謂「特權」,是指一般人未必可以這樣做,但基於某些特殊身份,被「酌情處理」。不過,現時「行李門」的做法根本是錯,而非「特權」!因為梁振英,更賠上了機管局的名聲!

加上,所謂「酌情送遞」,當年已十分清楚,機管局所謂的517宗酌情送遞個案,全屬機管局失物認領處內的失物,與梁頌昕的個案不同,而機管局「並無統計」與梁頌昕類似的個案。所以,機管局的確有所謂「酌情送遞」,但那些「酌情送遞」根本與梁頌昕的個案無關!現時梁振英堅持搬出「酌情送遞」,不是「死不認錯」還是甚麼?

談到特權,梁振英在fb竟說「外國記者會無需經過公開程序取得會址不是一般權利,而是特權,這個特權不可能繼續」。噢!你那些就不是特權,人家的就是特權?不要忘記,FCC續約時,誰人在任?就是梁振英!

還好,還好香港還有司法覆核;

還好,還好香港特首已不是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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