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作為召集人的香港願景計劃建議,按實際需要修改基本法條文,包括加入條文列明中聯辦的地位和職能,讓中聯辦名正言順履行職務。

先來一個很簡單的邏輯,如果曾鈺成認為將中聯辦的地位和職能寫進基本法,並非合理化中聯辦的工作,因為就算現時基本法沒有訂明,大家都覺得中聯辦已經在進行有關工作的話,那麼,修改與不修改基本法有何分別?
加上,現時中聯辦的職能當中,第五項是「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試問,若「搬字過紙」到基本法,如此闊的工作空間,有寫與無寫有何分別?
再者,如要修改基本法廿二條加入中聯辦職能,那麼,曾鈺成是否也同意胡國興當年競選特首時的建議,同時為廿二條立法?需知道,既然訂明職能,亦總有可能違反或超越有關職能,到時無法可依,如何追究?
然後,再仔細看一看基本法第廿二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關鍵在於,中聯辦是否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所屬各部門」之一?如是,理應受廿二條規管;如否,則是否意味中聯辦其實直接代表中央?
不過,張曉明曾經講過「西環不治港,但西環要盡職」。若中聯辦直接代表中央,即西環應「大條道理」執行治港方針?若如張曉明所說「西環不治港」,即代表中聯辦其實只應是中央「所屬各部門」之一?然後受第廿二條規管?
過去,涉及中聯辦所謂「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包括當年立法會辯論動用特權法調查免費電視發牌事件時,中聯辦就曾主動接觸議員,但中聯辦多次聲稱只是「支持」特區政府施政。請問,曾鈺成是否認同將這種「支持」正式列為中聯辦職能之一?

反而,多年來,均不見特首以至中聯辦主任澄清廿二條不包括中聯辦。例如,當現任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指「中環西環行埋一齊幾好」,林鄭只重申不存在中聯辦干預屬於香港高度自治事務或「西環治港」。又例如被問及中聯辦正控制本港過半書店,有否破壞一國兩制?林鄭亦只強調「只要依法不應干預」,從來歷任特首都沒有向香港市民解釋基本法第廿二條原來不包括中聯辦!
如今,曾鈺成提出第廿二條不包括中聯辦,究竟是測試水溫,還是替中央放話?還是他的一己看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