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下稱《條例》)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指15類行為和言論屬極端化,予以禁止。此外,公共場所管理人員、公共交通工具、車站、機場等的工作人員,應勸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誌人士,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並及時向公安報告。電信主管部門落實記錄手機、固網電話等通信工具含有極端化內容,防止傳播。
《條例》在總則部分稱,為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防範極端化侵害,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結合自治區實際,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去極端化適用《條例》。
總則稱,《條例》條例所指的極端化,是指受極端主義影響,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觀念,排斥、干預正常生產、生活的言論和行為。《條例》所稱極端主義,是指以歪曲宗教教義或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的主張和行為。
《條例》稱,應當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宗教中國化、法治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此外,去極端化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
《條例》指,受極端主義影響,下列言論和行為屬於極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揚、散布極端化思想;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
(三)干涉他人婚喪嫁娶、遺產繼承等活動;
(四)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
(五)干預正常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
(六)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
(七)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誌;
(八)以非正常蓄鬚、起名渲染宗教狂熱;
(九)不履行法律手續以宗教方式結婚或者離婚;
(十)不允許子女接受國民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
(十一)恐嚇、誘導他人抵制享受國家政策,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污損人民幣;
(十二)故意損毀、破壞公私財物;
(十三)出版、印刷、發行、銷售、製作、下載、存儲、複製、查閱、摘抄、持有含極端化內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視頻;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
(十五)其他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條例》並稱,違反《條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至於去極端化工作領導小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去極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的,由其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