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上月24日刊憲公布,保安局局長根據《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根據《社團條例》第8(7)條,在該項決定的通知發出後的30天內,有關社團成員可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早前指,上訴期間其禁令保持有效。
擔任香港民族黨召集人的陳浩天,表示已提交上訴書,完整內容不便披露,部分內容提及行政長官與8位行會成員曾公開評論今次事件,他要求9人在處理上訴時避席。
行會成員包括問責制下委任的16名主要官員及16名非官守議員。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合共33人。被陳浩天要求避席者包括:
| 行政長官 | 林鄭月娥 |
| 官守議員 |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
| 非官守議員 | 陳智思 葉劉淑儀 湯家驊 黃國健 劉業強 張國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