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繼續作結案陳詞,逐一反駁控方指稱貪污之說法。對於雄濤廣播另一股東、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以及曾蔭權太太於同一日在相距35分鐘,先後提取及存入同一數額35萬元現鈔,辯方指兩筆款項毫無關係,質疑若這筆是賄款,但至少有8名東亞銀行職員處理這次提款及存款,根本沒有秘密可言。辯方更披露,曾太與李國寶之間,在更早時段曾有其他金錢往來,涉及20萬元,直指只是控方沒有向陪審團全面道出事實。

辯方指出,根據銀行紀錄,2010年7月16日早上9時20分,李國寶開出的一張35萬元支票被兌現,根據東亞銀行職員供稱,最快可以18分鐘提取到現金,但按曾太當天所做7.3萬元轉賬紀錄,曾太早於9時39分前已在銀行私人會見室。然而,更重要的是負責提取李國寶35萬元現金的女職員莊淑嫻從沒有見過曾太,更何況將35萬元現金交予對方。而廉署人員因覺得李國寶不會合作而沒有查問李國寶,也沒有解釋為何沒有查問李國寶的秘書。
辯方質疑,若該筆款是賄款,但至少有8名職員處理該次提款及存款,根本沒有任何秘密可言。再者,控方根本沒有證據指該筆款項與深圳大宅有關,反問陪審團,若有關的話,為何李國寶不直接給雄濤另一股東黃楚標,為何要給曾太呢?辯方續反駁,控方將該35萬元與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收取的35萬元設計費扯上關係,但當時有誰會知道在半年後何周禮會收取35萬元設計費。
辯方披露,其實早於同年7月9日,曾太曾開出一張20萬元支票給李國寶,款項7月21日存入李國寶的銀行戶口。辯方直指,控方沒有向陪審團展示事實之全部,並問陪審團,如何能肯定35萬元與深圳大宅有關。辯方表示,李國寶是社會知名人士及本地一間銀行的主席,控方作出如此嚴重指控,但根本沒有任何證據。
另外,就控方指同年11月5日,政府公布原則上批准向包括雄濤等發出數碼廣播牌照,曾氏夫婦、李國寶及黃楚標在相若時段「前後腳」返內地,而曾氏夫婦與李國寶於兩天後一齊經港澳碼頭返港;辯方指出,根本沒有證據顯示李國寶曾返內地或到深圳,曾蔭權與李國寶是好朋友,而是次行程也不可能秘密地進行,因為曾蔭權在任特首時,他身處澳門也會有當地的保安,再者沒有證據指雙方一同返內地是與深圳大宅有關。
至於黃楚標,辯方指曾氏夫婦於11月5日傍晚6時才返內地,而出入境紀錄顯示,黃楚標於當晚約7時從內地返港,不諱言若真的有秘密貪污會議,會議定必非常匆忙。 辯方續指,黃楚標本身在深圳有生意,大部份時間身處深圳,而控方指稱曾蔭權於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間返內地的日子,很多是跟官務有關,包括返內地與中方官員商討香港政改問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曾蔭權與黃楚標在內地有任何秘密會議。辯方並提到,曾蔭權以特首辦信紙,致函答謝汕頭帝豪酒店款待,答謝信副本抄送予黃楚標一事,顯示曾蔭權與黃楚標之間關係有何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