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針對控方指稱,涉案深圳東海花園物業的租約及相關文件是事後才自製出來掩飾的騙局,辯方反駁,如果沒有文件及真的涉及貪污,曾蔭權當時怎會在電台及電視訪問中自爆租屋一事,除非他是痴線。辯方並提到,曾蔭權以巿價租住涉案物業,裝修要求指明要簡單、實用及不豪華,著陪審團想想這些裝修要求會否來自一名被賄賂官員的妻子。對於曾蔭權在行政會議處理雄濤的廣播牌照時沒有申報,辯方指,曾蔭權可能作出錯誤判斷,但絕非刑事罪行。
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作結案陳詞提到,涉案東海花園的會所不衞生及殘舊,業主出資將單位裝修後出租或出售,得益是業主本身,曾蔭權是以市值租金80萬人民幣一年租住,只是短暫享用單位的裝修;而東海花園第二期物業的小冊子顯示,有為租客提供香港室內設計師的裝修設計服務。
至於控方指稱裝修是為曾氏夫婦度身訂造及超級豪華,辯方指根據紀錄顯示,曾太給予的指示是要簡單、實用及不豪華,質疑這些要求會否來自一名被賄賂官員的妻子,以及貪婪夫婦所要求。再者,東海集團方面要求把部份物料改用「土炮貨」,由此可顯示曾氏夫婦對裝修一事並非全權話事。
對方控方質疑涉案租約及相關文件是事後才自製出來掩飾的騙局,辯方反駁稱,傳媒於2012年2月揭發有關曾蔭權的行為後,曾蔭權接受電台及電視台訪問,自爆租屋一事,稱想在退休後短暫離開香港這政治地方,當時曾正面對官商勾結的指控,除非曾蔭權痴線,如真的涉及貪污及沒有相關租約,他為何會自願向傳媒披露已租住涉案單位。另外,正如控方證人、時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供詞稱,他於同年2月處理立法會及傳媒查詢時,已向曾蔭權取得有關租約的副本,根本並非控方所指直至2013年9月廉署取得租約等文件時才出現。
至於控方質疑曾蔭權為何又突然放棄租住單位,辯方指因為傳媒已知其退休居住地址,曾原意想退休後遠離傳媒的閃光燈,更何況該單位部份設計是用玻璃,傳媒可拍攝到單位內的情況,他有理由相信傳媒會監視該單位,故決定棄租。
辯方另提到,曾蔭權作為特首必須要有誠信,要向行政會議申報利益,但正如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證供提到,因租屋不涉及投資,故毋須作出申報。再者,當時曾蔭權是以巿值租金租住單位,當時仍在商議中,而行會成員均同意向雄濤發數碼廣播牌照,曾蔭權在行會處理雄濤廣播牌照一事上並沒有任何個人財務利益。辯方強調,或者曾蔭權判斷有錯,沒有作出申報,除非控方能證明他有貪污及故意隱瞞,否則絕非刑事犯罪。辯方明天繼續作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