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 主審法官陳慶偉今天開始總結及引導陪審團作裁決。法官指出, 曾蔭權並沒有就接受朋友款待乘私人飛機及遊艇而被控任何控罪, 而現時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也與控方所指來自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的35萬元無關,亦提醒陪審團,在依賴環境證供考慮曾太存入35萬元現金是否正是來自李國寶的35萬元時, 其推論必須是唯一的合理推論;並指不能推論李國寶的35萬元是利益,因這純粹是猜測。
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重申,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若陪審團認為被告曾蔭權的解釋是真實或有可能是真實, 則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另提及,傳媒報道中用到「官商勾結」一詞,但該詞帶有負面及批評性, 提醒陪審團此與案無關,陪審團必須基於證據作出客觀判斷, 而不是因個人感受或情緒,可能同情或厭惡被告,並強調法庭不是「道德法庭」,不是審判被告的行為是否不道德或可恥。
法官指出,控方在本案依賴很多不同環境證供, 提醒陪審團有權作出推論,但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推論。法官提及, 控方指2010年7月16日,李國寶戶口提取的35萬現金與曾太同日存入的35萬元現金是同一筆款項, 但着陪審團亦要考慮唐英年的證供指,曾蔭權與李國寶是好友, 李國寶是曾參與特首時的主要支持者; 以及辯方指曾太在較早前曾簽署一張20萬元支票予李國寶等等。
法官續指,由陪審團決定是否能推論提款與存款屬同一筆款項, 但提醒陪審團,不能推論李國寶的35萬元是利益, 因這純粹是猜測。法官並指,不可猜測案中沒有的證據, 例如不應猜測若廉政公署向李國寶及其秘書錄取口供, 他們會說什麼。法官又以曾蔭權與雄濤廣播有限公司( 其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黃楚標的出入境記錄為例,黃楚標經常返內地, 不可藉此推論曾與黃在內地進行秘密會面。
法官另指出,被告不出庭自辯是他的權利,不能因此假定他有罪, 並提及曾蔭權是一名擁有良好品格的人,正如控方證人所指, 曾蔭權多年來盡心盡力工作,致力服務社會,證人林鄭月娥以「 榜樣」一詞來形容他。雖然良好品格不是辯護理由, 但陪審團應考慮這對被告有利。
關於首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的控罪元素, 法官着陪審團需考慮控方是否能證明六項元素, 包括曾蔭權有接受利益、他沒有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該利益、 而該利益是他作出作為或不作為的誘因或報酬、 曾是以特首身份做出相關行為、而且該行為是以他的權限而作出, 以及曾蔭權是知悉上述因素。
法官指出, 涉案的單位裝修及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提供的設計服務或已構成利益, 而控方毋須證明曾蔭權確曾作出任何對雄濤有利的行為, 而陪審團需考慮的是,能否肯定曾蔭權接受利益, 從而利用他的特首及行會主席身分批准雄濤有關的3個申請。
至於另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 法官指控方需證明曾蔭權是故意不披露或隱瞞行政會議, 他與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所進行的商議; 以及他在建議提名何周禮授勳時, 是故意不披露或隱瞞何替他做工程, 而曾蔭權的不當行為是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法官亦持別指出,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的指控不涉及賄賂或者貪污, 即使陪審團最後認為首控罪不存在貪污, 也需獨立考慮餘下兩項控罪。法官明天將繼續向陪審團作出引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