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中各被告均無答辯或傳召辯方證人,令案中多間傳媒拍攝押送曾健超及襲擊的片段成為關鍵。杜大衛法官在長達224頁的判詞中透露,反覆觀看片段,及以慢鏡、逐格對比多條片段,根據案中被告衣著辨認被告身分。
(編者按:下述影片為TVB播出七警打人的第一版本影片,於2014年10月15 日早上6:30時段的新聞播出。)
對比衣著及案中其他證據後,確認七警襲擊曾健超細節如下——
第一被告總督察黃祖成: 負責留意時間及偶爾看著曾健超,也是案中最後一個離開。
第二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負責留意時間及有時看著曾健超,期間一度離開變電站約一分鐘,直至曾健超被帶走。
第三被告警長白榮斌:以警棍捅、腳踩和踢曾健超。
第四被告警員劉興沛:站在曾健超旁邊,有3秒曾踢了曾健超一下。
第五被告警員陳少丹:踢了曾健超數次,一直逗留至曾健超被抬走。
第六被告警員關嘉豪:起碼踢了曾健超兩次,一直逗留至曾健超被抬走。
第七被告警員黃偉豪:多次踢曾健超。
案中的關鍵,是控方需要證明各被告在片段中的確出現及有份襲擊。案中較早階段已確立新聞片抬走曾健超及襲擊是連貫片段,但限制是襲擊曾健超的新聞片僅拍到部分被告背面,或未有證人確認被告在場。為了無合理疑點下確立被告不只是「到過」現場,法官仔細對比抬人及襲擊兩階段中,各被告的衣著,連鞋上花紋也不放過。
較曲折是案中第五、六、七名被告,第七被告更以環境證供入罪。
證人認出第五及第六被告分別抓住曾健超左腿及左臂抬他到變電站,法官接納曾健超說有兩名相同的警員押送至中區警署。由變電站至到中區警署本身連貫片段,兩人均有參與,「唯一可能的推斷是第五第六被告,是襲擊曾健超後將他帶至中區警署的警員」。
至於第七被告,襲擊片段未直接辨認到被告,不過被告是唯一戴眼鏡及身穿白衣,考慮被告與其他被告同一小隊、被告一直戴眼鏡、抬曾健超時在身處變電站等環境因素,認定被告協助抬曾健超到變電站,其後襲擊。較令人意外的是,法官在處理第四被告片段時,雖然未有證人辨認被告,但法官觀看片段後,認為審訊31日後可以認出第四被告,確認當時有份抬曾健超,其後襲擊他。
代表第二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曾經質疑,控方頂多只能說第二被告在場,甚至模糊之間嘗試制止襲擊,而片中可見兩人未有參與。不過法官駁回說法,認為第二被告不只是在場,而是有份一同抬走曾健超到變電站及施襲,而TVB片段拍到曾健超被襲擊時,第二被告兩度轉身及看著在地上的曾健超,不認為他有份制止襲擊。
法官又指出,片段拍得第二被告目擊襲擊歷時近30秒,身為小隊督察卻沒有做任何事制止襲擊。杜大衛法官說,「任何警員有責任制止罪案發生、維持安寧,如果警員目擊同袍毆打一個疑犯,未能制止就是等同鼓勵襲擊。」
與第二被告類似,第一被告未直接襲擊曾健超,但法官說兩人均帶領小隊及將曾健超帶到變電站,就是為了襲擊曾健超。辯方庭外透露,所有被告都會上訴,預計第一二名被告很有機會挑戰「合謀犯罪」裁決。
辯方在七警案審訊期間,多次提及曾健超在本身潑液襲警案中否認控罪,質疑他並非可靠的證人。法官認為,曾健超在襲警案中否認控罪,不影響接納曾健超描述案發經過證據,「曾健超行駛法律權利不在審訊時答辯,而是由控方證明控罪」,但「會審慎考慮曾健超作供」。在裁決中,法官大多數接納曾健超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