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去年以工黨成員名義報名參加11月舉行的九龍西立法會補選,最終在截止報名期前,被選舉主任郭偉勳裁定提名無效,當時郭偉勳引述多份資料和報章,包括劉小麗與香港眾志及朱凱迪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前作出的共同聲明,當中提及「民主自決」,認為劉小麗的政治立場從一而終地(a)容許香港人自主命運,而香港獨立屬於選項之一,以及(b)完全拒絕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劉小麗昨日向法庭提交選舉呈請,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團隊呈交的入稟狀中,質疑郭偉勳在決定DQ前,沒有給予劉小麗機會回應及解釋。

劉小麗的選舉呈請入稟狀列出兩名答辯人,分別是郭偉勳和在選舉中當選的陳凱欣。入稟狀提到,劉小麗去年10月2日向選舉主任提交報名表格,並簽署確認書。郭偉勳DQ劉小麗的理由包括:香港眾志、朱凱迪及劉小麗於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共同聲明、劉小麗在立法會作就職宣誓時客觀地並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小麗民主教室網頁刪除總綱一事等。
入稟狀指,郭偉勳裁定劉小麗提名無效前,沒有給予合理機會讓劉小麗解釋,並從以下五方面質疑九西選舉的正當性:
1) 參選人在簽署和提交聲明及確認書後,選舉主任理應信納參選人已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要求,當中根據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釋法的憲法要求;
2) 選舉主任雖然有權裁定候選人是否符合參選資格,但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參選人無意履行聲明要求;
3) 選舉主任拒絕提供任何足夠機會讓劉小麗解釋;
4) 即使選舉主任有提供足夠機會予解釋,但必須基於選舉主任提出的證據,惟證據並沒有適當的依據;
5) 劉小麗的選舉權,與她關連的政治組織而被限制,選舉主任的決定違反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
就以上原因,入稟狀要求法庭裁定陳凱欣的當選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