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新聞》整理曾蔭權案案情,以互動時序圖形式呈現,讓讀者更容易理解。
控方 VS 辯方案情分類如下:
控方:
控方案情指,曾蔭權於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間,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分,決定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數碼聲音廣播牌照及相關申請時,隱瞞正商議於卸任後,入住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旗下公司所持深圳東海花園逾6700呎三層豪宅,並接受逾300萬元豪裝工程及35萬元設計費等利益;又涉濫用職權,提議負責該豪宅室內設計工程的建築設計師授勳作為回饋。
相關的行政會議於2010年11月2日及翌年3月22日舉行,曾蔭權決定原則上批准及正式批准雄濤申請數碼聲音廣播牌照及交還AM廣播牌照;另於2012年1月20日的行會,批准原屬「不合資格人士」的李國章,出任已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的董事兼主席。
控方指,曾蔭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正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商議,打算卸任後入住黃旗下深圳東海集團有限公司持有位於深圳福田的東海花園頂層三聯式逾6700平方呎豪宅單位,並接受由該公司支付的豪華裝修,以及由黃楚標旗下的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委聘著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負責該豪宅之設計工程,設計是按曾氏夫婦的要求及心意。
控方指稱,曾蔭權故意瞞隱他與黃楚標之間的關係,以及正就該深圳單位進行商議,原因是當中涉及貪污勾當,曾蔭權受賄接受該裝修工程,作為決定雄濤有關申請之誘因或報酬。此外,曾蔭權建議何周禮授勳,用勳銜作為回饋,向特首辦及其他相關官員故意隱瞞何周禮正替他做工程,何周禮最終獲授榮譽勳章。
控方另指出,於2010年7月16日政府正值就數碼聲音廣播牌照進行公眾諮詢,曾蔭權妻子曾鮑笑薇曾到東亞銀行中環總行收取一筆來自雄濤另一股東、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的35萬元現金。同年11月,曾太把一筆80萬元人民幣匯至東海聯合銀行戶口,部份款項正是來自李國寶的35萬元。此外,政府於2010年11月5日開記者會,公布行政會議原則上批准雄濤及另外兩間公司的數碼聲音廣播牌照申請,而根據出入境記錄,曾氏夫婦、黃楚標及李國寶在相若時段也身處內地。
控方指稱,傳媒於2010年2月報道曾蔭權的行為,質疑其誠信及操守,曾蔭權及後在電台及電視台訪問自爆租住深圳物業一事及「解畫」,但仍然隱瞞實情。控方更指,聲稱已簽訂所謂的租約只是煙幕及假局,因為感到驚慌才整出所謂的租用及相關文件。控方指該筆80萬元人民幣絕非曾蔭權支付租住該物業的一年巿值租金,認為可能是曾蔭權以低於巿價購入大宅的價錢,或讓他低價長住。
辯方:
被告曾蔭權選擇不作供,辯方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辯方作結案陳詞時指出,本案不涉及貪污,就審批牌照的整個過程,當時廣播事務管理局是經過公眾諮詢,然後交商經局向行政會議建議向雄濤發牌,從沒有人或政府部門反對發牌一事,故控方指雄濤為獲發牌而賄賂曾蔭權是毫無根據,雄濤根本沒有需要亦沒有動機要去賄賂曾蔭權。
辯方並指,租住涉案深圳物業屬正當及真正的商業協議,租約由曾太與深圳東海集團訂立,而業主提供裝修,曾氏是以巿價租住。對於控方質疑,曾蔭權聲稱於2012年2月21日才簽訂租約,為何曾太早於2010年11月已支付「租金」;辯方反駁,曾認真想租住該單位,故當黃楚標於2010年問他時,他為表誠意便預早付租。
辯方陳詞提及,曾蔭權物色卸任後的居所及跟黃楚標商議租屋一事,與雄濤申請牌照及相關申請,兩者並沒有關係;當時租屋一事仍處商議中,故曾蔭權在處理雄濤的申請時,沒有直接財務利益需要申報。辯方又指,曾沒有向行會申報利益,極其量只是輕微的錯誤判斷,不致嚴重至構成刑事罪行。
辯方另反駁,曾太存入銀行的35萬元現金與李國寶開出的一張35萬元支票被兌現,兩筆款項根本沒有關係,曾太亦有買入人民幣作投資。至於出入境記錄,根本未能證明曾氏夫婦、黃楚標及李國寶等人在內地進行秘密貪污會議。至於授勳一事,辯方指何周禮是因他對社會的貢獻而值得提名及授勳,沒有證據顯示曾蔭權曾作出任何干預,而何周禮獲授勳與他為曾蔭權做設計工程無關,曾蔭權無需要作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