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處理台灣殺人案作為迫切修訂《逃犯條例》的理由,案中疑犯陳同佳,因4項洗黑錢控罪及3項盜竊交替控罪,今天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9個月。
陳同佳已還柙13個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稱,若陳同佳在囚期間行爲良好,可獲扣減三分一刑期,料最快今年10月可獲釋。他以此原因,認為立法會須於暑假前盡快通過修例。

台灣殺人案中遇害的20歲香港少女潘曉穎,去年在台灣被殺,其同行男友陳同佳,本月12日在高等法院承認4項洗黑錢及3項盜竊交替控罪。現年20歲的陳同佳去年返港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謀殺。
陳同佳今天身穿灰色T恤、藍色冷外套出庭,聆訊期間專心地靠近欄邊,聆聽在犯人欄外法庭傳譯的話,又不時望一望法官,表現平靜。
控方早前指案情尚有爭議之處,要求在案情中加入證明被告有意殺人的部分,申請紐頓聆訊,遭法官彭寶琴拒絕。紐頓聆訊是指,在刑事案中,當被告認罪後,控辯雙方對案情內容仍有爭議時,法庭有機會召開紐頓聆訊,聽取雙方證據,再決定案情。彭官在今天的判詞中解釋,因為殺人並非構成洗黑錢控罪的基礎,因此無需就爭議案情展開紐頓聆訊。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的定義,是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是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彭官在判詞中強調,她考慮有關「犯罪得益」中所犯的罪行,是盜竊罪而非謀殺罪,舉例指如果被告只是殺人,沒有偷取死者財物,就不構成他在死者身上獲益;如果被告只是從台灣偷取財物返港,而沒有殺人,他一樣有機會被控洗黑錢。
彭官指,被告承認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外殺人,但香港法庭卻無法處理其謀殺罪,可以理解公眾會感到沮喪及不公平,但強調被告亦需要公義,法庭只會根據被告被控的罪行而判刑,其他罪行不作考慮,即使該些罪行比目前的控罪更嚴重。判詞續指,無論被告是否真的犯下令人髮指的罪行,他都有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不然會造成刑事訴訟的「短路」,結果不只影響被告,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公正性亦會受影響。
彭官提出數項加刑因素,包括:第一,被告明知他處理的財產,是從被他殺害的人身上所偷取,性質嚴重;第二,被告在台灣偷取死者財物,再帶到香港,構成國際犯罪元素;第三,被告是處理該些財產的唯一獲益人。由於被告早前已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最終判囚29個月。陳同佳聞判時表情冷靜,未見有太大情緒起伏。
陳同佳被控4項洗黑錢及3項盜竊交替控罪。案情指,陳同佳去年2月至3月期間,處理其死去女友潘曉穎的財物,包括一張提款卡、一部數碼相機、一部iPhone6、2萬元台幣及1.92萬港元。陳同佳去年3月在港被捕後,一直還柙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