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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法律顧問:內會若通過指引,是否採納由法案委員會自行決定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今天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建制派要求由石禮謙取代涂謹申,出任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主席。23位民主派內會委員,在5月1日致函內會主席李慧琼,就內會根據《議事規則》第 75(8)條就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提出五項問題,並要求立法會法律顧問提供意見。

立法會法律顧問就該五條問題作出以下回應,其中提到,若內務委員會通過向有關法案委員會提供擬議指引,根據《議事規則》,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有關指引。然而,有關指引不會自動適用於該法案委員會,是否採納該指引所載的程序,由法案委員會自行決定。

不過,法律顧問續解釋,《議事規則》賦權法案委員會決定其行事方式及程序,並非賦權法案委員會主席或主持選舉主席的委員作出有關決定。 

民主派議員就內會根據《議事規則》第 75(8)條就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提出五項問題,要求立法會法律顧問提供意見。資料圖片

問題1:法案委員會選舉主席的程序,已載列於〈內務守則〉第 21(e)條及附錄 IV 之內。內務委員會是否有權在未修改〈內務守則〉第 21 條及附錄 IV 的情況下,向法案委員會發出其他有關選舉主席的指引?

法律顧問意見:

《議事規則》第 75(8)條賦權內務委員會就委員會 (包括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有關權力,包括以何種方式提供指引,可由內務委員會決定。根據內務委員會秘書提供的資料,內務委員會以往曾以修訂《內務守則》的方式向委員會提供相關指引。內務委員會亦於 2005 年通過《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向委員會主席提供一般指引。此外,內務委員會在 2011 年 10 月 7 日的會議上通過了一項程序議案,以暫停執行《內務守則》第 24(i)及(j)條,而暫停執行有關條款的措施及相關安排亦適用於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以及在內務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轄下委任成立的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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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議事規則》第 75(8)條賦權內務委員會可向法案委員會提供「指引」 (The committee may provide guidelines relating to the procedure of the Bills Committees, subcommittees constituted under subrule (12) and Panels constituted under Rule 77 (Panels).),惟該等委員動議由該法案委員會委員石禮謙議員負責主持選舉主席的程序,性質不屬於「指引」,而屬於「指示」(direct)。內務委員會是否有權「指示」法案委員會在排名較先的委員之外,點名由某一位委員主持選舉主席的程序?

法律顧問意見:

根據立法會 CB(2) 1345/18-19(01)號文件,有關委員要求內務委員會根據 《議事規則》第 75(8)條向《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該法案委員會 ")就選舉該法案委員會主席的程序提供"指引"(guideline),並非要求內務委員會向該法案委員會發出"指示"(dir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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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該等委員動議由該法案委員會委員石禮謙議員負責主持選舉主席的程序,是否符合〈內務守則〉第 21(e)條及附錄 IV 的規定?如不符合,內務委員會是否有權通過該建議?內務委員會如通過該動議,該動議是否具有任何效力?如有,該效力為何?

法律顧問意見:

《內務守則》第 21(e)條及附錄 IV 只就在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的程序訂定條文。至於在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之後選舉主席的程序,現時的《內務守則》第 21(e)條及附錄 IV 未 有就此作出規定。若立法會CB(2) 1345/18-19(01)號文件所載的建議 , 旨在就該法案委員會應如何處理某項《內務守則》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向該法案委員會提供指引,有關建議並不存在是否符合《內務守則》第 21(e)條及附錄 IV 的問題。若內務委員會通過向該法案委員會提供擬議指引,根據《議事規則》第 76(11)條,該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有關指引。然而,有關指引不會自動適用於該法案委員會。是否採納該指引所載的程序,由法案委員會自行決定。

建制派提出由石禮謙取代涂謹申,出任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主席。資料圖片

問題4:《議事規則》第 76(11)條訂明「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法案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在作出任何此等決定時,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根據本議事規則第 75(8)條(內務委員會)提供的指引。」此條的涵義明顯是賦權法案委員會主席或主持選舉的委員決定是否執行本委員會提供的指引。鑑此,即使本委員會在 5 月 4 日通過該等委員的動議,現時在該法案委員會主持選舉的委員涂謹申議員,是否有權與其他法案委員會委員討論、考慮或決定是否執行本委員會通過的動議?

法律顧問意見:

《議事規則》第 76(11)條賦權法案委員會決定其行事方式及程序,並非賦權法案委員會主席或主持選舉主席的委員作出有關決定。 根據《議事規則》第 76(1A)及(3)條,法案委員會須由不少於 3 名委員組成,而法案委員會的委員為按照內務委員會決定的程序規則示明加入法案委員會的議員(立法會主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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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 在 2002 至 2003 年度,時任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在考慮是否批准何俊仁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兩項與「《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時,指出《議事規則》第 75(8)條述明,內務委員會可就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議事規則》第 76(11)條述明,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該委員會自行決定,但在作出決定時,委員會須考慮內務委員會提供的指引。這些指引已包括在《內務守則》第 21 條內。如立法會討論或通過該等議案,將會對法案委員會的運作及立法程序造成混亂的狀況,故裁定不批准何俊仁議員提出該等議案。一如上述,《內務守則》第 21(e)條及附錄 IV已訂明法案委員會選舉主席的程序。內務委員會是否應該按照當時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作出裁決的原則,拒絕本委員會委員提出任何不包括在《內務守則》第 21 條及附錄 IV 內的動議?

法律顧問意見:

問題5 提述的立法會主席裁決所處理的情況與現在的情況不同:時任立法會主席在考慮是否批准何俊仁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兩項與《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時,有關委員會已根據《議事規則》就有關條例草案展開審議工作。裁決引述內務委員會在《議事規則》第 75 條下,就法案審議擔當的角色及相關的權力,有關權力包括內務委員會可根據《議事規則》第 75(8)條,就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提供指引。時任立法會主席認為,由於該條例草案委員會當時已在運作中,若立法會討論或通過由何俊仁議員提出的議案,會對法案委員會的運作及正在進行的 立法程序造成混亂 。 然而,就 《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而言,有關的法案審議工作要待選出主席後方可展開。

一如法律顧問就問題(3)作出的回應,《內務守則》第 21(e)條及附錄 IV 並未就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之後選舉主席的程序訂定條文。在此情況下,內務委員會可考慮是否需要根據《議事規則》第 75(8)條,就該法案委員會在其首次會議之後選舉主席的程序,向該法案委員會提供指引。是否應該拒絕內務委員會委員根據《議事規則》第 75(8)條提出的建議,由內務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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