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訂爭議持續數月,香港律師會今日首度就修訂發表意見書,認為政府不應倉促修例,應先進行廣泛及深入的研究,由於修例極具爭議,律師會促請政府先擱置是次修訂。連同較早時已兩度表態反對修訂的大律師公會,本港兩個律師組織都認為政府應擱置現時的逃犯條例修訂。
律師會的意見書長達11頁,在「額外意見/ADDITIONAL VIEWS」這部分,律師會表示還收到一些意見,這些意見同樣值得重視。其中有指:「行政長官屬於政治任命,而非由普選產生。在這樣的政治安排下,由特首批出移交證明書,完全不能起到把關作用(a Certificate from the CE cannot be any safeguard at all)。」
律師會又指,政府多番在解說修例時引用台灣殺人案,但認為如果政府覺得有必要盡快處理台灣殺人案,應提出具體建議。律師會則建議,可以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擴大本港法庭的刑事司法管轄權至謀殺及誤殺,就可以讓香港法庭具有域外法權,審理在外地觸犯嚴重罪行(謀殺或誤殺)的香港人。

日前,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有法律界人士不了解逃犯條例,法律界選委遂去信特首林鄭月娥邀請會面,結果被拒,林鄭籲對方以書面形式提交意見。大律師公會於過去三個月已經兩度表態反對修例,律師會則於今日首度表態,認為要擱置修例,換言之,本法兩個律師團體都認為應該擱置是次修訂。眾新聞向律政司查詢對律師會意見書,以及兩個律師團體均促請擱置修例的回應,律政司除了重申修例目標、人權保障有多無少外,對記者的提問只回應稱:「政府得悉香港律師會就修例建議發表的聲明,並會繼續聆聽及細心考慮社會各界對修例建議的看法。 」
大律師公會3月4日發表的意見書
大律師公會4月2日發表的意見書
律師會認為,修例影響深遠,應先全面檢討現行移交逃犯制度,並進行廣泛諮詢,而這個過程需要時間,政府不應倉促推行修例。律師會續建議一些研究方向:(一)就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的移交逃犯安排,包括個案式移交,當中涉及保障及排除的規定;(二)在現行的國際法律水平,被要求移交者受到怎樣的保障;(三)任何在同一國家內的移交逃犯安排(例如澳洲、德國、馬來西亞、美國等實行聯邦制度的國家,在聯邦之內的不同司法管轄區,其移交逃犯安排是怎樣?)
律師會又指,如果港府覺得有必要盡快處理台灣殺人案的移交安排,應提出具體建議處理問題。律師會表示,「儘管已經表達了上述意見,政府仍然堅持推修例的話,他們有以下建議,但這不應被視為律師會的妥協(should not be taken as a compromise of our above position)。」

律師會提出,被要求移交者應該有權挑戰對方提出的表面證據、有權舉證,並形容「這是很基本(的權利)。」至於特首在啟動移交程序時所簽發的證明書,律師會認為要加上額外保障措施,包括在證明書列出所考慮的準則。律師會亦質疑,政府後來剔除9項罪類這個決定,是沒有法律根據的,「例如關於不合法使用電腦的罪行,這些犯罪很容易涉及跨境(地理上或司法管轄區上),亦都可能是普遍的。」
律師會又特別提及移交逃犯到中國大陸的關注,表示明白修例並非針對中國大陸,但似乎大部分的修例爭議與移交港人到大陸有關,律師會同意政府最近(5月31日)的修訂,要求只有最高級的檢察機關才可以向港府請求移交,以及在單次移交情況下,對方應該公開承諾被吿有適當的法律代表、有被探望的權利。
政府多番指修例目標之一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律師會則提議,可以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擴大本港法庭的刑事司法管轄權至謀殺及誤殺,就可以讓香港法庭備有域外法權,審理在外地觸犯嚴重罪行(謀殺或誤殺)的香港人。這項建議與香港大律師公會3月提出的建議相似:「特區政府可以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以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
律師會續提及一些該會收到的意見,並指這些意見與上述意見同樣重要。當中包括:「香港政府解釋不了為甚麼過去20多年,在沒有與中國大陸(或台灣)簽訂移交協議下,香港沒有任何引渡上的重大問題」、「中國大陸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並未正式生效,因此修例容易被用以進行政治逼害及打壓言論自由」、「行政長官屬於政治任命,而非由普選產生。在這樣的政治安排下,由特首簽發啟動移交的證明書,完全不能起到把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