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6月12日鎮壓反送中示威者,全日大約用了超過150枚催淚彈、數發橡膠子彈,及約20發布袋彈。當日警方在立法會對出添美道施放催淚彈時,赤手空掌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胡志偉走向警方防線,高喊:「我要見指揮官!」警方卻隨即在他身旁再投下一枚催淚彈。胡志偉當時無頭盔、無眼罩,僅得一個單薄外科手術口罩(而口罩沒有覆蓋口部),身旁沒有其他示威者。
胡志偉質疑警方不當使用武力,包括向他近距離施放催淚彈,上周三(26日)以受害人身份,正式向警方作出投訴。他接受眾新聞查詢時指,由於無從知悉向他發射催淚彈的警員身份,他只能向投訴警察課提供案發時間、位置等資料,目前已立案,待投訴警察課隨後為他錄詳細口供。
胡志偉續指,知道在不確定被投訴警員身份的情況下作投訴並不容易,而投訴警察課亦是「警察查警察」、「官官相衛」,但他仍期望以切身的個案作申訴,「就睇吓警方點樣喺現場環境冇任何威脅嘅狀態而決定施放催淚彈,而施放對像係個公眾人物,亦有表明身份。咁我睇吓佢喺呢個背景下,仲可以點樣捩橫折曲囉。」
被問到如何評估其投訴最終獲確立的機率,胡志偉回應指,他會先盡其本份,「警方有責任交個(調查)報告,要睇番個報告再去做下一步嘅工作。客觀上,過往都有locate唔到個specific嘅(被投訴)人,都係可以展開投訴。喺(6月12日)嗰個背景下,現場環境好清楚,冇任何混亂,理論上係可以從嗰個背景資料,搵番晒當日嘅指揮、做決定同發射(催淚彈)嘅人。」
從影片可見,向胡志偉發射催淚彈的軍裝警員,制服兩肩有展示警員編號,惟胡志偉在煙霧中亦難以查詢、記錄相關警員身份。然而,當日多名軍裝及便衣警員身上連警員編號、委任證都沒有,其他市民要投訴,可謂難上加難。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6月19日在立法會被問到警員無展示警員編號或委任證時,多次重申市民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又指警員出勤有紀錄,警方會確保調查公平公正。
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運作機制:

不過,監警會前委員、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接受眾新聞查詢時指,警察通例明確要求警員展示身份及警員編號,否則市民無法辨識警員身份,萬一出現警察被投訴的情況,投訴人亦無法指出投訴對象,這會令該個案的調查變得困難,甚至被列作「無法追查」。「如果佢哋冇跟通例去展示身份,會令到個投訴警察制度有一個好大嘅缺陷。」
黃碧雲續指,她任監警會委員時,亦時有發現警員無向市民表明身份的情況,她已多次反映有關的問題。惟她表示,如果事主未能明顯指出投訴對象的身份,但能夠清楚講出案發時間、日期、地點及詳情,並能提出相關影片等證據,而投訴警察課將該個案列作「無法追查」,監警會可以提出質疑,並要求投訴警察課重新檢視個案,追蹤該段時間當值的指揮官及警員,以作進一步調查。
然而,黃碧雲坦言,警察通例雖有要求警員向市民披露身份,但未有具體訂明如何處分,違反者會受到內部處分,她亦不清楚詳情。
投訴警察課、監警會稱沒統計 無法確定被投訴警員身份的個案數字
眾新聞向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查詢,過去5年因無法確定被投訴警員身份而被列作無法追查的個案有多少。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均回覆指,未有就無法確定被投訴警員身份的個案作獨立統計。
根據監警會年報,市民的投訴被列作「無法追查」 有兩種情況:
1. 不能確定被投訴的警務人員的身份
2. 未能取得投訴人的合作,以致無法繼續追查
監警會補充指,若果投訴人未能確定被投訴人的身份,並不表示投訴警察課不會採取進一步行動。投訴警察課會根據所得資料,會盡量追查被投訴人的身份;只有追查不果時,才會作出未能確定被投訴人身份的結論。假如投訴人拒絕合作以致投訴被列為「無法追查」,警方可在投訴人願意提供所需資料時,重新展開調查。

過去5個年度,監警會接獲的投訴宗數及列為「無法追查」的個案宗數如下:
| 年度 | 接獲投訴宗數 | 「無法追查」宗數 (佔比) |
| 2017/18 | 2,872 | 893 (31%) |
| 2016/17 | 2,807 | 1,014 (36%) |
| 2015/16 | 3,360 | 1,214 (36%) |
| 2014/15 | 4,088 | 1,009 (23%) |
| 2013/14 | 4,740 | 968 (20%) |
經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證明屬實的投訴個案持續偏低,2017/18年度2,872宗指控個案中,僅得1,010宗經過全面調查,只有68宗獲證明屬實,佔整體2.4%,社會對投訴警察制度信心有限。以2016年《明報》記者採訪旺角衝突期間遭警員襲擊一案為例,事主報案後被轉介至投訴警察課,惟兩年後、2018年,投訴警察課回覆事主,指其指控被列為「無法追查」及「無法完全證明屬實」。《明報》記者個案有明確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詳情,亦有其他傳媒拍攝的影片可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