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今日發表聲明,強烈反對特區政府計劃引用殖民地時代惡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僭奪立法會立法和修改法例的權力,繞過立法會,試圖強行訂定緊急立法。人權監察指,除了不能接受當局藉現存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任何「緊急情況規例」,亦反對在現階段禁止市民等蒙面。當局將香港與外國自由社會粗疏不倫的類比,看不到香港社會現狀和現時人權飽受侵犯的情況。
人權監察指,當年《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目的,是讓行政當局的任何作為,都能夠藉「緊急」和「公安」之名,自行頒布「緊急情況規例」,變得可以執法之名行事,以法治人。今天更不能接受藉助這種殖民地惡法,去倉卒立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在1995年,已對香港這粗疏不當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表示關注,委員會亦批評《基本法》第18條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的規定。
人權監察表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內容和用字粗疏含混,啟動門檻含糊而且遠低於人權公約要求「危及國本」的「緊急」程度,訂立規例時又缺乏程序和措施(如有效時限)等基本保障,卻是試圖用以幾乎毫無限制地,授予行政長官(前為港督)會同行政會議(前為行政局),在她「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任何」她「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緊急情況」、「危害公安的情況」和「公眾利益」等概念全無定義,而且近乎完全任憑行政長官的主觀意志,令當局尤其警方的權力可以任意膨漲,違反「依法規定」的要求,反而是建立極權管治的方便捷徑。
人權監察說,這些「緊急情況規例」嚴重威脅和傷害香港人、外商和旅客、以及他們的團體、機構和公司的政治、公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可以暫停實施修訂任何成文法律,包括但不限於規限:
• 檢查、管制及「壓制」報刊、地圖、圖文、通訊及通訊方法(包括電話、電郵和社交媒體);
• 擴大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權力;
•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 管制任何交通運輸;
• 沒收、處置、撥配財產,管制使用;
• 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人權監察指出,《基本法》第18條有關「緊急狀態」的原文如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當中並無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緊急立法。相反,《基本法》第66和73條等訂明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的職權屬立法會。
在《人權法》通過之後,尤其在《基本法》生效之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要作符合這些憲制和法律規定的解釋,不能作這樣解釋的部份,就應視作已遭隱含地廢除(implicitly repealed)。人權監察指,這種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僭奪立法權力的殖民地惡法,理應因違反《基本法》而無效。
人權監察續稱,即使行政當局可以有人大釋法這種不管法理的野蠻的方法,強行宣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仍然合憲、合法,但這只是強權否定真理,這正是民憤爆發、社會動盪的原因。再用這種方法強行立法,結果正是飲鴆止渴,徒增法治和社會政治危機。當局可能想說服公眾,今次立法只針對某些蒙面行為,不會立下惡劣先例,繼而為日後用這方式訂立其他緊急規例,進一步剝奪和侵犯香港人權鳴鑼開路。
有關《禁蒙面法》,人權監察指出,除了防止一般污染和病源,香港警察經常在街頭、甚至在民居區域,以至商場、隧道和港鐵站內,大量而密集施放催淚煙、胡椒噴霧等,市民蒙面保護自己,減少吸入令人不適甚至有害的微粒和粉末,就有特殊的需要。
人權監察說,香港有不少失控的警務人員,他們針對示威表達的市民,尤其謾駡、批評和質疑他們的示威者和路人,不時在街頭發泄敵意和情緒而施以濫暴,非法任意濫捕,以便濫用私刑、虐待和欺侮他們,甚至羅織罪名、插贜誣告。市民光是為了在合法和非法的表達和示威活動中,保護自己免遭警察加以刁難甚至加害,透過蒙面保護私隱,以行使集會和表達等權利,免遭警員非法和不合比例的待遇和傷害,有充分的理由。
而且為免遭受中共或其他力量的特工、不同政見人士和黑道中人攝錄容貌而遭起底和秋後算帳,尤其不想成為大陸面容識別技術的對象,成為政治檔案的一部份。在中央在加強對香港財團和行業的滲透、控制和影響的時候,市民在參與例如連儂牆的和平合法的表達活動時,亦要避免僱主和同事認出他們而針對他們,影響他們的待遇、升遷以至職位,蒙面亦有特別的需要。市民蒙面的權利,對維護自己個人以至親友的私隱、人身安全、職業穩定,實在非常重要。
人權監察表示,現在香港的問題不在於警權不足,而是警權過大,尤其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更努力隱藏警員編號,讓人難以識別其身份,令到他們能濫權而不必問責。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立法單方面禁止市民蒙面,非常無理和不公平。這種以不倫的手法、訂立不公的法例,只會引起不滿和反彈,難以平息紛爭。香港的人權和法治基礎,已因警隊濫權和政府專權管治造成嚴重損害。
人權監察最後指出,特區政府如仍強行在欠缺法理基礎下,推行是項違反國際人權責任的惡法,必將引起更大的法治和社會政治危機,將香港推向更加無法挽回的人權災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