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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黃到入骨」 私隱專員黃繼兒反駁:主動調查警員涉違反《私隱條例》乃職責所在


上月26日,有蒙面便衣警員在大埔超級城內,搜查一名《立場新聞》記者的身份證,及後刻意將身份證資料展示於正在直播的鏡頭前長達數十秒。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翌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已有足夠理由進行主動調查。黃周三(1月8日)再發稿回應事件,指警員在執勤期間收集及使用記者的個人資料,有關作為並非《私隱條例》豁免的新聞活動,他向涉嫌違規的資料使用者行使主動調查權,是「職責所在,正常合理」。黃繼兒重申,公營及私營機構均受《私隱條例》監管,「法治精神是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沒有人享有特權。」《立場新聞》報道指,涉事記者已就事件向投訴警察課及私穩專員公署作正式投訴。

 

黃繼兒提到,收到公眾人士的來郵及文章,對他主動調查有關事件表達意見,「字裏行間盡顯愛港愛警之情」,黃撰文回覆指,他會按照《私隱條例》授予的職能和權力,「在既定的機制下公正依法辦事,義不容辭」,又引用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吳樂俊回應元旦遊行時所言,「沒有人享有特權」。

黃繼兒指出,他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涉事警員的作為,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包括第3原則:沒有該記者的訂明同意,把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使用於新目的;及第4原則:沒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處理或使用所影響。

警員披露記者資料不獲《私隱條例》豁免

黃繼兒表示,私隱專員的主動調查權是受限制的。他舉例指,傳媒報道付國豪身份證明文件的照片、連儂牆上張貼的個人資料、「安心事件」影片,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資料使用者無從稽考,或是進行新聞活動的傳媒機構,而當事人都沒有作出投訴。他續指,《私隱條例》對進行新聞活動有豁免,在缺乏資料當事人的投訴下,即使記者報道、拍攝或公開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他亦無權向有關傳媒主動展開調查。不過,在警員於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的事件中,該名警員在執勤期間收集及使用有關記者的個人資料,而警員作為該資料使用者,他的作為並不屬於《私隱條例》所訂明的新聞活動,縱使被披露資料的記者當時尚未作出投訴,他向涉嫌違規的資料使用者行使主動調查權,是「職責所在,正常合理」。

黃繼兒在新聞稿指,有公眾人士「錯誤認為」他「撲出來」執法、「選擇性」地「打壓警方」、「高調地」採取行動、「小題大做」,甚至說他「黃到入骨」,他可以理解,但他希望對方記得他也曾「撲出來」主動調查戴耀廷在行政長官選舉前舉辦的「偽公投」、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搶手機」、在網上主動巡查涉及警員及其家屬被「起底」等事件。

黃繼兒提到,他和公署不足30人的執法部同事,已共處理超過4,300宗涉嫌刑事「起底」個案,經公署要求而成功移除「起底」連結的個案中,有70% 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他形容,若公眾認為他不能有效打擊「起底」,只顧「潛水」,他「無言以對」。他引用《私隱條例》指出,他並無全面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故只能把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刑事「起底」案件交予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作進一步的刑事調查,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作出檢控。他已將超過1,400宗刑事「起底」案件送交警務處,其中40% 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他認為情況可以改善,已於去年6月向政府反映,希望可以修例擴大私隱專員的全面調查權及賦予檢控權。

 對於有意見認為他不應「手指拗出不拗入」,黃繼兒明言「不敢苟同」。他重申,私隱專員作為法定的獨立監管機構,而非政府的一部分,他所作出的決定不可受任何外界干預,公營及私營機構均受《私隱條例》監管。公眾若不認同他的執法決定,有既定機制跟進,而今次事件,他只作出主動調查,並未論對錯。「法治精神是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沒有人享有特權。」

黃繼兒提到,有人指他為何不檢控那些進行「起底」的人,「姑息養奸」又「選擇性執法」,令他「大惑不解」。他指出,根據《私隱條例》,他並無全面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站圖片

《立場新聞》報道引述總編輯鍾沛權指,涉事記者已就事件向投訴警察課及私穩專員公署作正式投訴。涉事記者表示,公署人員向他指,調查進度視乎警方回應,他對此感到失望,希望公署盡快就事件完成調查。除了黃繼兒所指的涉事警員可能違反的《私隱條例》下兩項保障資料原則外,記者認為警員亦違反「對記者的個人資料的保安不足」的保障資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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