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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衝突三被告暴動罪成 六七後香港首宗公眾示威被判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稱,去年旺角衝突因涉暴力,即使沒人命傷亡,也屬破壞社會安寧。美聯社圖片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大衝突,兩名學生及一名廚師各被控一項暴動罪,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早裁定,當晚事件屬於暴動,三人罪名成立,即時還柙等候判刑,今次三人的案件,是旺角事件首次涉暴動罪的裁決,也是六七暴動之後,香港首宗因公眾示威而有人被判暴動罪罪成。

《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是在1967年暴動之後於1970年訂立,條例提到:「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0年,由於今次案件在區院審理,最高刑期為7年。

三名被告分別為22歲香港大學女生許嘉琪、19歲學生麥子晞、32歲廚師薛達榮,三人分別由大律師沈士文、黃錦娟及梁耀煒作代表。控罪指,三人去年2月9日凌晨,在彌敦道北行近豉油街至登打士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陳詞時表示,由於當晚沒有人受傷,不屬破壞社會安寧,事件不屬於暴動。但法官沈小民認為,不是有人命傷亡或財物損毀,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有暴力行為已算屬於暴動,並舉例假如當晚每人持刀襲擊警察,但警員因穿了保護衣物沒受傷,反問難道就不是暴動?法官指,當晚有20至30人與警方對峙,期間有人投擲玻璃、衝擊警方防線,如果只是看熱鬧,相信這些人不會站得那麼近。

法官不認為首被告許嘉琪是以攝影發燒友身分當晚在場看熱鬧拍攝,接納警員供詞及呈堂錄影片段,裁定片中戴口罩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的藍衣女子是許嘉琪。法官認為,如她只是看熱鬧的旁觀者,不會站在彌敦道中央的花槽位置,她也有奔跑,故裁定首被告參與暴動。

法官亦裁定第二被告麥子晞當晚向警察投擲竹枝,令一名警員腿部受傷。至於第三被告薛達榮,他曾自辯當晚與友人唱K後,行過看熱鬧,期間看到有人跑,他基於人身安全也一同奔跑。但法官不接納此說法,認為他若不想令人誤會的話,應留在原地,和他人一同跑更加危險。法官也接納警員的供詞,認為第三被告有投擲玻璃樽,裁定暴動罪成。法官聽取各人求情後會判刑。

案件編號:DCCC710/2016

 

首被告許嘉琪。蘋果日報圖片

 

第二被告麥子晞。蘋果日報圖片

 

第三被告薛達榮。蘋果日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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