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常委在去年高等法院審理議員宣誓案期間,主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接受《眾新聞》專訪時表示,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但提醒《基本法》同時賦予本港法院獨立司法權、終審權、解釋《基本法》權力,「(去年底人大常委會)在案件審訊中途提交對法庭有約束力的解釋,令人感覺不良好,讓人覺得對香港終審權、釋法權力沒有百分百信心」。
林定國表示,除非有強烈理由,若人大常委會主動運用解釋權,「需要非常非常小心謹慎」。
本港回歸至今經歷五次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除了2011年剛果金案由終審庭提請,其餘均是人大常委會主動或根據時任行政長官提請解釋,幾乎每次引起極大爭議,包括1999年終審裁決後解釋、2016年11月高等法院審訊期間解釋。
林定國認同《基本法》及中國憲法下確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終審庭過去案例訂明,人大常委會可以主動解釋,但關鍵是何時行使權力。他指出,《基本法》保障香港擁有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以及解釋《基本法》權力。
「港人的期望,是人大常委將解釋《基本法》權力給了香港法庭,如果涉及解釋《基本法》,應該給香港處理先,如果香港法庭不認識、有需要,就等他們問你(人大常委)。」林定國說。
林定國指出,當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基本法》,「難免令人覺得,是否真有需要這樣做呢?觀感上,令人覺得中央是否完全落實香港擁有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享有她們委託香港行使解釋《基本法》權力呢,是否充分落實的堅定決心呢?這是令人懷疑的,當一有懷疑始終差過無懷疑」。
1999年及2016年兩次釋法,分別於案件終審之後及審訊期間介入,林定國不對比哪次更壞,認為同樣可免則免,「如果可以避免的話,最好不要發生」。
釋法爭議除了政治爭議,法律層面上而言,也是因為中港兩地法制對「解釋」法律截然不同改變。「普通法下解釋法律,不會將一個字變成一版紙,(法庭)都是嘗試推斷立法原意、背景,因為法庭角色不是立法,不會重寫、修改法律,增減字眼。」林定國說。
「中國大陸法制不限於此,過去居港權案法庭都引用過政府提出內地法律專家看法,人大常委會解釋時可以amplify法律、澄清外可以增加、豐富法律內容,比我們理解『解釋』內容多更多。」
林定國形容,這是一國兩制下「最難搞」的地方之一。他提醒,內地需要明白香港普通法解釋有別於內地,若主動釋法,難免令港人「擔心又關心」。
眼下本港法治另一挑戰,則是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安排。由於可能牽涉內地人員在港執法、甚至引入內地法律,一直被質疑有機會違反《基本法》。林定國貫徹審慎作風,表示會以開放態度待政府提出方案,不會認定一地兩檢肯定違反《基本法》,但強調任何事情必須根據《基本法》辦事。
坊間不時認為仿照深圳灣口岸模式,將港方人員負責清關及檢疫移植到西九龍高鐵總站,但分別之處是當時原先屬深圳邊界的深圳灣劃入香港界線。林定國指出,「參考(深圳灣模式)可以參考,但不能搬紙過字,因為當時深圳灣不存在牴觸《基本法》問題,但如何吻合香港法律,這個是深圳灣沒有面對過的問題」。
他未肯正面回應底線是否不引入全國性法律,只說底線是不能忽視《基本法》要求,「如何操作,則要考驗政府的智慧」。
(專訪大律師公會主席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