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晚10時40分發新聞稿,解釋周六晚為何一晚發三稿引起混亂。當晚6個小時內,政府發言人由最初稱中聯辦是《基本法》第22條設立機構,最後變成不是。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昨指:「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1947年5月,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1999年12月,國務院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因此,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
發言人稱:「我們隨後在四月十九日凌晨發出的第三篇新聞稿,目的是解釋有關修改,同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分別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設立。」
「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在履行有關職責時,不存在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以下是全文:
政府解釋發稿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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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政府在四月十八日和四月十九日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最近的談話發出三篇新聞稿,引起混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日)作以下解釋:
「四月十八日下午,我們發出第一篇新聞稿,題為『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由於新聞稿關於『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因此我們在同日晚上向傳媒發出修正稿。」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列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一九四七年五月,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國務院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因此,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
「我們隨後在四月十九日凌晨發出的第三篇新聞稿,目的是解釋有關修改,同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分別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設立。」
「所有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必須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在履行有關職責時,不存在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於新聞稿發出後、昨晚10時44分在Facebook表示:「【為引起混亂致歉】就上星期六下午發出關於港澳辦和中聯辦談話的新聞稿出現錯誤,需要再發稿更正和解釋,令信息出現混亂及產生誤解,深感抱歉!」貼文附有上述「政府解釋發稿原因」。
資料顯示,聶德權在2018年6月13日,回應范國威有關中聯辦擁有三中商的提問時曾說:「中聯辦在其官方網頁列明,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以及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等。中央駐港機構的工作由中央決定。中聯辦在香港進行符合他們運作及宗旨的工作,只要是依法,我們都不會干預。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