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香港區會發表意見書,表示中央提出港版《國安法》建議令人震驚,事前未諮詢港人,摧毀港人對中央政府的信心。
商會指出,社會對國安法內容及措施猜測在社會形成恐懼,國際預期香港高度自治遭侵蝕,情況令人擔憂,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香港政府在法案通過前,容許港人發表及提交意見。
商會又表示,法案不應削弱司法獨立或另設法庭,不應有類似《逃犯條例》的條文。此外,根據《基本法》23條自行制定國家安全立法,商會認為毋須在港設立國家安全機構。

國際商會香港區會聲明全文(譯本):
中央政府最近突然提出代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建議,令人震驚。香港有責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信香港政府不會卸棄責任。中央政府選擇代為立法,事前並未徵詢香港市民的意見,令人惋惜,也摧毀港人對中央政府的信心,可能令人認為立法的決定反映中央政府對香港的角色、功能和福祉的態度,又或質疑國安法與基本法的條文不相符。目前的情況既不清晰又存在很多不肯定的因素,令人對香港經濟及個人自由和安全感到憂慮。
國安法正處於草擬的階段,據了解中央政府和全國人大歡迎香港市民就此提供意見,而中央亦會徵詢香港政府。我們要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交予全國人大通過法案之前,讓香港市民(包括敝會)有機會發表、提交意見。 由於全國人大的決定已是眾所周知,媒體的有關報道引致社會對正在起草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質內容和措辭有各種的猜測,形成恐懼和失去信心的氣氛。 國際人士預期香港的高度自治受到侵蝕,令人擔憂﹔而海外人才將不再願意來港工作。

就全國人大的立法決定,一般而言,我們有以下的意見:
a) 法案須要清楚說明什麼情況屬於違反或者觸犯該法例:
b) 法案須要界定或清楚說明一些用語,例如什麼情況屬於「干預」、「勾結」或「危害」﹔
c)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政府自行制定國家安全法,顯然香港政府理當進行執法。因此內地的國家安全機構似乎毋須在香港設立執辦單位。況且香港政府和內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執法機關的合作已擁有豐富經驗;中國始終並不是一個聯邦制國家。況且,若說香港不能處理經界定為嚴重損害國家安全的個案,無疑是否定基本法授予香港政府的權力。
d) 法案須配合以普通法為本而建立的香港法律制度,以體現法治精神。事實上,國安法是特意為香港管治而制定的;
e) 法案自頒布之日起不應具有追溯力;
f) 法案不應削弱香港司法機構的獨立性,而現行執法及法庭審訊的做法及程式應該延續;
g) 香港不應另設法庭處理國安法的案件,而審理的法官亦不應因種族、宗教、良心、國籍或者性別而被排除擔當;
h) 法案應符合各條國際人權公約及聯合國人權宣言而制定;
i) 2019年香港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 (修訂)條例草案造成社會不安和削弱港人的信心,草案亦已被撤回。國安法不應有類似的條文﹔及
j) 法案不應損害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作為國際金融、商業和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此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法案提交全國人大通過之前,香港政府應就該法案在香港展開公眾諮詢,亦希望全國人大亦有類似的安排。兩地政府均須提供充足的時間以便進行正式的公開諮詢。
香港政府應該在適當的時間頒布國安法,不過其生效日期應取決於實際的需要,並由行政長官會聯同行政會議決定。
基本法被視為重要的一環,是國際商界認為香港擁有自由和憑競爭營商的重要價值觀,如法治和資訊自由等都得到「兩制」概念的維護和保障。 但推出國安法的方式損害這個屏障,更令人極之擔憂是將來進一步破壞這個保護傘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