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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璋發表自辯詞:法院極其嚴重違法操作 司法系統反法治分子才是社會不穩定因素


摘錄自王全璋發表的自辯詞。

今年四月刑滿獲釋的中國維權律師王全璋,在「709大抓捕」五周年之際,在微信發表自辯詞(今日傍晚被標示違規下架沒法再查看),指控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與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判他的過程進行「極其嚴重的違法操作」。他說,司法系統內的反法治分子,才是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法治國的敵人。

王全璋自辯詞轉載

王全璋在自辯詞稱,「在我被數十次的審訊之後,在我的從業經歷和日常生活當中,辦案人員最終提煉、總結了三項所謂『罪行』」:參與建三江拘留所會見事件丶瑞典維權工作者達林 (Peter Dahlin) 成立境外公司申請法律援助經費,以及代理三宗法輪功案件接受媒體採訪。

王全璋指,警方在經過半年甚至長達一年半的時間的「研究」,才聲稱發現三宗事件是「顛覆國家政權的一種新形式」。他稱,關於建三江拘留所事件,建三江警察機關已經做出處理,他被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訓誡;天津警檢法繼續升級打擊違反了「禁止雙重危險」、「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

他說,關於成立境外公司事件,申請法律援助經費,是受中國法律援助條例和中國簽署的國際條約《人權捍衛者宣言》保護,公司沒有支持一個法輪功案件,他也沒有拿美國民主基金會一分錢。北京市國家安全局早已對公司的最主要人物達林作出「不構成犯罪」的認定。天津警檢法仍然對他早期的參與認定為犯罪,違反了「同一案件相同的法律觀點」的法律原則。

另外,在他代理法輪功案件接受採訪一事,王全璋認為,這屬於言論而不是行為。「把言論當作行為來判定和打擊,顯示天津警檢法辦案人員缺乏常識、認知混亂,為羅織罪行不擇手段」。

他說,「媒體語言、大眾語言和法律語言,在同一個語匯上內涵和外延上存在巨大的差別,而法律語言又奉行最嚴格、最狹義的解釋,全世界正常國家對類似『顛覆』奉行的法律定義是『武裝推翻』。即使有人把『顛覆』掛在嘴上,也並非法律上的『顛覆』之意,權力機器也不能任意打擊。把法律詞語和大眾口語、媒體語言甚至文學術語混同使用,不是一個法治國的做法。權力機器也不能把公民的行為任意『論證』為顛覆,把執業律師正常執業過程中的一些做法(充其量算不恰當?)當作顛覆政權的方式更是駭人聽聞。」

王全璋說,「針對我的案件的辦案人員,已經整體上涉嫌徇私枉法罪,部分審訊警察涉嫌侮辱罪丶誹謗罪丶刑訊逼供罪。部分檢察官涉嫌侮辱罪,本人已經提出專項的控告。」

他在自辯詞稱:

這些人員靠所學的法律知識和所受的法學教育爬上現在所處的位置,又靠踐踏所學的知識和扭曲所受的教育來維護他們所處的位置。這些辦案者,在何謂國家、何謂國家安全的基本概念都沒有搞明白的情況下,動輒以所謂國家安全的名義,公開破壞他們所極力鼓吹的法律原則,對公民任意抓捕、任意指控、任意定罪和任意量刑,給人民帶來無盡的災難,與『法治國』的目標背道而馳,司法系統內的這些反法治分子,才是真正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司法制度的破壞者和「法治國」的敵人。
如果你是一位人權捍衛者,並真正走在捍衛人權的道路上,你就會成為權力機器最重要、最危險的敵人,你的一舉一動、生活的每一個細節都會被記錄、被建立檔案,被拿出來拷問。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上規定了公民很多的自由和權能,但是權力機器的把持者有更多的自由和權力,當這些自由發生碰撞,個體的自由就變得脆弱不堪甚至完全消失。

王全璋稱:「我對自己的案件從未認罪,沒有錄製過任何認罪視頻,沒有做過任何有罪的陳述,案件在警察階段,我甚至連一個標點符號都沒有寫」。    

他說:「中國律師和人權捍衛者沒有更高的要求,不是要星星和月亮,只是需要陽光、空氣和水,只是希望這些司法者能遵守他們制定和公開宣揚、竭力鼓吹的法律;只是希望中國憲法和法律上人民的最低的自由和最低的權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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