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北京當局可隨時修訂現有條文,或者頒布實施細則、司法解釋等,加入更嚴苛的內容。
內地法律政治掛帥與不確定性
在內地,立法過程和條文定稿的寬緊,往往取決於政治形勢。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北京當局因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並汲取文革期間無法無天的慘痛教訓,過去四十年大力加強法制工作建設,並引入《立法法》規範相關程序。

在《港區國安法》制定期間,人大常委會只審議草案兩次,而非慣常的三次,亦未公開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甚至連法案說明全文和修改報告也沒公布。這些做法實屬罕見,但並未違反《立法法》(見該法第29及37條)。內地法律條文通常留有空間,讓主事人可輕易改變常規,《立法法》也如是。另外,有報道指,人大常委會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時,有代表不滿擬定的罰則過低,要求提高,終稿因此出現多項終身監禁的罰則。由於法案閉門審議,沒法核實有關報道,但觀乎內地近年政治形勢和立法工作的趨向,發生這種事情不足為奇。
自從習近平上台後,內地的立法工作偏離實務路線,變得泛政治化,要求講政治,即是以政治掛帥,認為有助鞏固政權。好些新近制定的法律都加入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字眼。2017年,全國人大因應少數代表的要求,在討論已久的《民法總則》草案中臨時加入政治色彩濃厚的第185條以保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完全無視大量反對聲音。同年,在審議《國歌法》草案時,人大常委會亦按個別代表的意見,將罰則由原本建議的一年增至三年。事實上,《國歌法》以及之後通過的《英雄烈士保護法》都充斥著濃烈的政治語言,而引入的新罪名都寫得相當籠統。
加辣《港區國安法》方法多
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接受中央電視台專訪時指出,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並非只是一次性的授權,人大常委會將來可以根據香港實際情況,繼續制訂相關法律,並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定罪量刑。
按內地現有機制,給《港區國安法》增添更嚴苛的內容,是輕而易舉的事情。這部法律除有很多籠統條文,還使用不少兜底用語,例如「等」和「其他」。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這些條文的具體含意,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頒布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亦可下達文件,指示如何執行《港區國安法》。當然,人大常委會還可以制定實施細則,甚至修訂《港區國安法》。
舉例說,《港區國安法》提及要加強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9條)。當中的「等」字還包括什麼?在英文版本中,學校一詞被譯為schools,universities,與中文版本並不一致。雖說內地的慣例是以中文版為準,但學校一詞到底包不包括大學?這些不確定的內容,人大常委會都可全權作解釋,從而把大學也納入規管。另外,公司或團體違反《港區國安法》,將處罰金(第31條),但條文未寫明金額。北京當局將來也可以因應情況,訂定或提高金額,甚至每日罰款直至改正為止。
《港區國安法》提到,行政會議與國安委將聯手就警方權力的行使制定實施細則(第43條)。這份實施細則已於七月六日公布。值得注意是,它改動了香港現行法例的重要條文,但毋需按以往規定徵得立法會同意。另外,《港區國安法》公布後,香港有意見說,這部法律並未界定何謂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這並非文本缺失,而是北京當局日後可透過法律解釋、司法解釋加以說明。
國家安全的定義早在內地的《國家安全法》提及,是十分寬泛的:「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見該法第2條)。至於國家秘密的範圍亦非常廣闊,而中共的秘密文件亦受到同等的保護,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9條。
內地有一句順口溜,調侃判決結果和法律的實際作用:「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響,小案看關係,期末考試看法律。」頭兩句可借用一下,作為闡釋:日後觸犯《港區國安法》的大案,由內地部門起訴並在內地法院審理。至於什麼是大案,由中央說了算,以政治因素作主導;中案則涉及次一等、仍被視為會帶來壞影響的,這些案件歸香港處理,但要接受中央監督和指導。
內地法制觀從此主導:法治變人治
在普通法制度下,要建立法治社會,除了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還需多項要素配合,包括建立民眾接受的爭端解決機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公平審訊、行政機關的權力和決策受到有效約束、政府遵守國際法、民眾享有人權保障等。
然而,北京當局有自己一套社會主義法制觀,認為西方的法治觀念並不適用,甚至會被外國敵對勢力用作和平演變中國的工具。201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要求各級法院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必須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並敢於亮劍,要與否定中共領導、詆毀中國法治和司法制度的錯誤言行作鬥爭。
在國安公署揭牌儀式上,中聯辦主任駱惠寧致詞時指摘,一些別有用心的反中亂港分子竭力攻擊公署,並伺機抹黑內地司法制度和法治狀況。他又認為,內地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治環境,並強調中國的「司法程序質量」指標已連續兩年在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報告中排名第一。
自改革開放以來,內地的法律從無到有,民商法尤其有不錯的進展。在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上,中共提出法制建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句口號沿用三十多年,反映主政者對法律的狹隘想法。內地亦有一段頗長時間慣用「法制」一詞。近年推崇「依法治國」理念,「法治」兩字才變得流行。2018年修訂憲法時,更把序言中提到的「建全社會主義法制」改為「建全社會主義法治」。
不論是「法制」、「法治」抑或「依法治國」,含意都頗為相近,是指要有完備的法律,政府才能順利管理國家。這只是聚焦於法規的制定和執行,並不深究是否惡法或條文太嚴苛。同時,由於法官和律師的工作都受到重重限制,而政府官員又往往顧及很多法律以外的因素,內地至今很大程度上仍是一個政治掛帥的人治社會。
其實,中共在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曾修改口號,加入「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這包含了良好法律應該具備的一些大原則。可惜近年大環境又變得泛政治化,法律和多方面的發展都明顯受損,人治社會只會持續。
由於中港兩地法治觀念不一樣,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時,摒棄了看似不利維護國家安全、但在香港行之已久的多項安排,包括司法獨立、陪審團制度、被告權利的保障、司法覆核、執法人員權力的約制等。
近年,涉及制約執法人員權力的香港法規,多是參考或複製英國法律條文和監督機制,較側重對人權的保障。現在,改由人大常委會立法,首要是廢除這些條文和機制,再改由中央派來的官員直接指導。因此,在《港區國安法》治下,香港市民失卻原有的多項保障,他們只能寄望當權者和執法人員手下留情、不要有權盡用,這令香港退步為人治社會、固有的法治不再。
陳弘毅教授認為,《港區國安法》可被視為新的社會契約,如果市民願意遵守,不觸犯四大類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便可繼續在香港安居樂業。本文作者並不認同這種看法。《港區國安法》確是繼《基本法》後,在特區實施的最重要一部法律。然而,《港區國安法》的推出以至內容方面,都無法令到香港市民普遍認同和安心。它是北京當局單方面下了決心揮舞的大殺傷力武器,多於是統治者與民眾達成的新契約。
是否太負面和悲觀?
特區政府不斷宣傳《港區國安法》只會影響極少數人。本文的論述是否太過負面和悲觀?《港區國安法》仍存在很多變數,佷難準確預測日後的發展。然而,單憑這部法律生效以來短短十多天的所見所聞,便清楚揭示中央要收拾香港的決心。

在人事安排方面,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同時擔任國安委顧問,列席國安委會議,提供意見(第15條)。換言之,中聯辦主任今後直接參與特區重要決策,誰當特首並不重要。至此,中共派來的政委作為最高決策者、監督香港政務並拍板重要事項,這種行事模式正式浮上水面。實施《港區國安法》第一天,駱惠寧在七一酒會上警告,這部法律對極少數人士來說是高懸的利劍。
同時,新成立的國安公署,是中央派駐香港的專門機構,負責收集情報,分析研判形勢,辦理國家安全案件,並起著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第49條)。公署由鄭雁雄出任署長,他曾擔任汕尾市委書記,以強硬鎮壓烏坎村示威而聞名,他曾大罵村民找外來媒體求助,有關片段仍在網上廣傳。有趣的是,鄭雁雄於公署揭牌當天在香港首度露面,他的外表、聲調以至講話內容,洗脫了當年的兇惡形象。當然,這並沒法反映鄭雁雄的真正行事作風。
在執行方面,有些警員近日在不同地點驅趕或拘捕一些示威者時,都很籠統地指他們違反國安法。七月一日,警方拘捕了三百多名示威人士,其中十個涉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罪證包括藏有或展示港獨旗幟、標語等。特區政府並於翌日發表聲明,指有些示威者曾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警告這個口號有港獨、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屬《港區國安法》禁止的,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之後,又傳出公共圖書館將黃之鋒、陳雲、陳淑莊等人的一些著作下架。也有一些食肆被警方指違反《港區國安法》,要求移除店內展示的支持反修例運動標語和物品。就連民主派策劃民間的立法會初選投票,亦被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衛警告,指這項活動可能觸犯分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勾結罪。這些寧枉毋縱的舉動,顯示特區政府利用《港區國安法》的含糊條文,充份發揮這部全國性法律的震攝力,早日完成北京當局交托的「止暴制亂」任務。
《港區國安法》破壞沿用多時的普通法制度,而削弱民眾權利和自由的程度,亦遠比2003年的二十三條立法建議大得多,也不似澳門的國安法只放著不用多年,並預計更嚴苛內容將陸續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