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31灣仔暴動案第六日審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控涉嫌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加入警隊逾22年、時任「速龍」的黃子誠供稱與被告跌在地上,撿獲被告的背包,期間因被人用腳踢頭,及後流鼻血「黑了一黑」、「暈得好緊要」。不過他的口供與呈堂片段不符,不存在的鐵通打頭、手上由無到有的警棍,成為盤問重點。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質疑,警員第一次錄口供時,曾形容有人持鐵通將他擊倒,與記事簿和閉路電視片段內容不符,即使之後的口供也沒有更正說法。原先的口供亦沒有提及「有一群人將鐵通放在地上」,警員即稱:「我突然喚醒記憶。」
盤問下,警員供稱案發時「沒有用過警棍,也沒有拿過出來」,但辯方多次重播片段,甚至逐秒定格, 警員改稱同意手上曾拿起棍。辯方質疑,警員手上的棍其實是從地上執起,警員不同意。

速龍流鼻血:黑了一黑、暈一暈、暈得好緊要
控方傳召機動部隊訓練隊第四隊沙展黃子誠上庭作供,去年8月31日,黃子誠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有份制服第四被告龔梓舜及處理其證物。當晚7時45分,他在金鐘道和軒尼詩道掃蕩,8時跟著水炮車向東掃蕩至盧押道,看見近分域街有路障著火,有近1000人聚集。在控方帶領下,證人修正著火位置是衛蘭軒對開。
他供稱,看見遠方有火光「應是汽油彈」,推進至修頓球場對開時,有超過100人在馬路上,黑衫、黑褲、部分人有頭盔、防毒面具、也有人將鐵通放在地上、有人叫口號、投擲汽油彈。他稱,工商銀行外見到一名可疑人物,黑衫、黑褲、黑鞋、黃手套,引起他的注意,他想控制拘捕對方。
他上前從後撞向疑人,對方反抗,由於他身上有長槍,想箍對方但不成功。二人跌在地上,也「整爛枝槍」。對方的灰口罩和背包同樣跌在地上,二人對望一秒,他見到對方的眼耳口鼻。疑人轉身跑向東,期間有另一人踢向警員頭部。他稱追不到對方,被人踢到時,聽到鐵通聲、「黑了一黑」、「暈一暈」、「想追但追不了」、「流鼻血」、「暈得好緊要」。他執起裝備和地上的袋,袋內沒有身分證,但找到眼罩、過濾罩、汽油彈、警棍連長繩。
他所指的汽油彈是一個玻璃樽,隱約見到是「藍妹樽」。因為有電油味,他曾將背包放在一旁,期間有人幫他抹鼻血,但供稱視線沒有離開過背包。及後他前往律敦治醫院,背包亦交由刑事偵緝探員看管。
庭上多次表明無用過、無拿過警棍出來
代表第四被告的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指出,證人黃子誠自1997年加入警隊,當日身上橙柄長槍是40mm口徑的橡膠子彈槍,戴有頭盔、蒙面、制服上沒有警員編號、背脊有綠燈、穿深藍色裝束。
石問黃,當時有沒有警棍在右手腰間?由執起背包到上車休息期間,有沒有?黃稱當日沒有用過警棍,應全段時間都放在腰間,又或有時會放在車上。石再問,由執起背包到上車,警棍都在身上?黃稱不肯定。石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問到證人腰間的「突出物」,黃稱是手槍。由執起背包到上車,黃重申「沒有用過警棍,也沒有拿過出來」。
根據警員的記事簿,當日有四次掃蕩,只有一次嘗試拘捕,即是本案第四被告,內容提及被告的背囊被撿取,沒有其他證物和人士。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VS警員黃子誠 | |
當時的訓示是 軒尼詩道向銅鑼灣驅散 預期會拘捕? |
只提及驅趕, 沒說拘捕 拘捕要找 偵緝人員錄影 |
如拘捕後要做甚麼? | 證物要交給 偵緝同事 |
要向高級警員匯報? | 如果環境許可 就即時匯報 |
(如不許可) 回警署後都要匯報? |
有拘捕就要 |
檢取物品都需要? | 是 |
訓示時有沒有提及? | 沒有 只提及掃蕩 移走人群 |
辯方指出,即使沒有訓示,但警員都知道上述的程序和做法,警員同意。
「汽油彈」
警員同意見過和步行穿過路障,但無份移除路障。警供稱,當日路障由雜物組成,主要是圍欄和垃圾桶,沿途一直都有雜物。辯方問到,沿途有沒有雨遮、棍、樽?警指沒留意。辯方再問,沿途有人擲汽油彈?警稱,修頓球場外近盧押道有人投擲汽油彈。
辯方引述新聞直播片段,指軒尼詩道一號的路障前擺放了一排玻璃樽,警員口供提及汽油彈的玻璃樽,外形也是大同小異?警稱「無錯」。辯方再舉片段顯示,軒尼詩道及後路段,地上亦有疑似汽油彈的玻璃樽。辯方指出在不同路面、四周都可看見玻璃樽?警員同意。
辯方再引述片段指出,盧押道轉向軒尼詩道並沒有人群、並沒有黑衫黑褲的人,警員表示不同意,因鏡頭另一邊有一班人。辯方再指出,盧押道和軒尼詩道交界並沒有出現投擲汽油彈,警員表示不同意。
「一群人放鐵通」
辯方指出,由「捉佢」到「跌背包」只是幾秒鐘時間。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VS警員黃子誠 | |
撲跌低? | 是 |
當時主要是驅趕 非針對特定的人? |
同意 |
衝向前方最近的人 是沒有特別原因? |
不同意 見到有一群人 將鐵通放地上 |
是一群人 不等於看見被告? |
不肯定 |
分辨不了? | 有黃色手套 吸引注意 |
留意到黃色手套 將鐵通放地上? |
有一群人放…… 我衝過去拘捕佢 |
掃蕩時 見到鐵通是否很重要? |
(掃蕩)主要是 成班人非法集結 |
辯方指出,根據警員在去年9月1日的口供,沒有提及有一群人放鐵通在地上。警員即稱:「我突然……我喚醒記憶。」辯方質疑,案發後一年先想起?警否認,稱曾有人將鐵通放在地上。辯方質疑並不是被告?警答「不肯定」。警員同意當時正在跑、從後撲前,亦不肯定對方有沒有擰頭。辯方律師指出,「因為被告跑最慢先被你睇到佢,並不是之前的行為?」警稱是有一群人做了行為才吸引到他。

口供:有人持鐵通「將我擊倒」 記事簿:被重踢頭部
翻看警員的記事簿,提及當晚8時推進期間,「於制服時、重踢頭部、流血不止、手持背囊在車上休息。」不過,根據警員在9月1日凌晨1時的口供卻提及,晚上8時45分,一名20至30歲黑衫黑褲、粉紅口罩的人,涉非法集結,「我將WP推在地上嘗試拘捕,期間WP2手持鐵通將我擊倒。」(WP即指疑犯)
警解釋「擊倒壓力很大」、「口供不好」、「其實無咁大力」,「電光火石之間不肯定有無其他襲擊」。辯方質疑是「咁係踢定打?不盡不實?」警稱是寫得不好。辯方再問「橫向打向右邊頭?」警稱「有模糊、當時太大力,我覺得有人用鐵通打我。」
盤問下,警員在庭上稱去到醫院先知哪一隊偵緝同事會到醫院。但記事簿卻清楚提及將證物交予第幾隊偵緝探員,並列明有汽油彈、伸縮警棍、透明眼罩、面罩、背囊,他連同證物在車上休息。由於警員供稱,記事簿的內容在車上休息、即未到醫院前寫,換言之,即是警員事前已知哪一隊偵緝同事。
口供有出入 曾作更正
另一份在去年12月14日的口供,將第一次撲跌的時間由8時45分,更正至晚上8時,也加上對被告的描述,提及有黃手套,而原先的粉紅色口罩,則改為粉紅色和灰色口罩。辯方質疑之前並沒有提過黃手套「重要的細節」,三個月後才增補下去?第二次口供亦沒有更改,究竟是「鐵通打臉」還是「用腳踢頭」。即使在今年1月16日第三次口供,警員看過閉路電視後,也沒有更正口供。
根據警員在庭上的作供及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案發時有人用腳踢到警員,而非有人用鐵通打他。
辯:不準確、不全面?
警:不接受
辯:汽油彈和警棍都是不真實
警:不同意
「可疑的棍」
針對作供警員案發時,有沒有拿出和使用過警棍?有沒有蹲下執拾物品?以至警員手上物品與被告背包物品的關係,辯方律師不斷重播片段,甚至逐秒定格盤問證人。警員由否認手持警棍、否認蹲下執起物品,到同意手拿起棍,甚至提及他們的裝備有兩支警棍,「左右手都有一枝棍」。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VS警員黃子誠 | |
手有棍狀物? | 沒有印象 |
地下執了棍? | 應不是棍 應只是蹲下 |
(播片) 手有棍狀物? |
不同意,是手指 也沒有執起物品 |
辯方重播片段 甚至逐秒定格 |
頭盔的帶 無拿棍出來 只記得有執過電筒 拿在手上 無嘢跌出來 只有背囊、不是棍 蹲下執了電筒 是長型電筒 一隻手掌長少少 |
右手有棍凸出來? | 裝備有長警棍 鬆了會凸出 走動、反抗係會凸出來 |
(播片) 右手拿棍 好清楚啦! |
不肯定是拿起 還是扣在腰上 棍頭也有繩 |
(播片) 手拿棍? |
同意 |
從地上執起的是棍 | 不同意 |
右手的棍 其實是地上執的棍 |
不同意 |
右手的棍是執起 並不是電筒 |
不同意 左電筒 右長警棍 |
8時05分片段 拿了兩支棍出來? |
不肯定 也有可能是倒影 |
片中又見到,警員帶同背包走向牆邊一角,曾打開背囊和蹲下。警稱,當時放下背囊,除下頭盔、面具、止血。辯方指警員是將棍放入袋內,警表示不同意。辯方亦指出,片中反光之處不是玻璃樽,也可以是透明眼罩,警稱部分同意。
另外,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上胸旁、膝蓋、手肘、盤骨、頭皮、右枕骨、顱頂,有瘀傷,右盤骨、右手肘擦傷,有份制服被告的警員黃銘暉表示不同意和不清楚,亦不同意是因為制服而新增的創傷。

控罪指,8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涉嫌參與暴動,被告依次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梁雁彬。龔梓舜另被控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各被告分別由大律師黃瑞紅、大律師藍凱欣、大律師王國豪、大律師石書銘、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曾藹琪代表,大律師李國威則代表第七和第八被告。
【案件編號: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