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31灣仔暴動案第七日審訊,說過「無用過警棍,無拿過出來」,但片段看見身上有警棍的警長黃子誠,曾手持背包、彎身拾物、走到凹位蹲下。辯方大律師石書銘重播閉路電視,見到黃和被告未出現前,已有人跌出一枝圓柱物在地上,與黃彎身拾物的地方吻合。辯方質疑是一枝棍,甚至就是被告背囊的棍,即是黃子誠插贓嫁禍,他否認,堅稱拾起的是電筒。
黃子誠同意需要在被告面前展示證物,但案發時就無做到,以為被告「走甩」,片段卻見二人都在場。辯方亦質疑,黃事後將證物交予處理襲警案的灣仔分區刑事調查隊,將證物交給無關的人?黃不同意,稱「係警察處理咩事都得」。
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控涉嫌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盤問的焦點落在警長黃子誠拾起的棍狀物,以及如何處理證物。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亦提及,重點在於是否管有、是否插贓嫁禍。

電筒VS棍狀物
辯方先播放軒尼詩道中國海外大廈對開的閉路電視片段,片中見到證人黃子誠當時以「速龍」的裝束執勤,他拿著背包、曾在一個白色盒旁拾起一個物品,其後走近大廈牆身一個「凹位」。由於當時中國海外大廈外,每隔一些路段就設有屏障分隔,因而遮擋了部分,亦即是說閉路電視有「盲點」。不過,中國海外大廈外的商戶招牌卻是「鏡面」,可反射部分因屏障而遮擋的「盲點」。因此,看見證人在「凹位」時身上的物品,包括有棍狀物。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VS警員黃子誠 | |
執嘢? | 電筒,是 |
彎身時腰間有何動作? | 當時想休息 |
我問緊動作 | 擺唔到(手上物品) 手揸住咗 當時想坐下 |
播片再問手上物品 | 似有棍狀物 |
是甚麼來? | 不肯定 |
電筒? | 不肯定 |
有放下背囊? | 是 |
開過背囊? | 未,因太多記者 |
你將伸縮棍 放入背囊? |
不同意 |
(片中你的身上) 有棍有繩? |
見到 |
你以為嗰支 是電筒? |
嗰支係電筒 |
辯方再播放同一位置的閉路電視片段,不過在黃子誠彎低拾物之前,即黃和被告均未出現前,片中已見到有人群向銅鑼灣方向跑,並跌出一枝圓柱物在行人路地上,繼而被人踢開前向滾動,後來再有一個疑似發泡膠的白色盒被人踢上,從閉路電視角度,剛好遮蓋了圓柱物。該位置與作供的黃子誠彎身拾物的位置吻合。辯方質疑是一枝棍,甚至就是被告袋中的棍,即是黃插贓嫁禍,但黃堅稱拾起的是電筒。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VS警員黃子誠 | |
地下有圓柱物體滾動到路邊? | 看見 |
滾動直至被白盒覆蓋,圓柱物四周都沒有人干擾個盒 | 不肯定 |
再看片,都沒有人碰到個盒 | 同意 |
(圓柱物)是伸縮棍? | 是電筒 |
那位置沒有其他嘢? | 不肯定 |
踢開個箱都沒有其他嘢,同不同意? 也沒有其他人執嘢? |
不同意 隨時轆落地上 不肯定 |
我向你指出並沒有其他物品 | (反問) 個箱入面? |
箱後執嘢嘅地方已沒有圓棍物? | 是 |
因為已被你 執在手上? |
我相信係 |
執電筒是講大話? | 不同意 |
你蹲下將棍放入背囊內 | 不同意 |
你插贓嫁禍 | 不同意 |
沒有伸縮棍 沒有汽油彈 |
不同意 |

處理證物 是否知悉被告在場?
另一個盤問重點是警員處理證物時,是否知悉被告在場?有沒有向對方展示證物?事後將證物交予灣仔分區刑事調查隊,是否恰當?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VS警員黃子誠 | |
你離開時被告還未離開? | 沒有留意 |
你說過背囊有電油味? | 類似裝修 天拿水 和電油味 |
很不同 | 很濃烈 正式是 天拿水味 |
你推翻之前說法?(指電油味) | 是 |
你識得分火水、電油、 天拿水的味? |
識, 我更正番 |
你知道管有上述物品是攻擊性武器? | 知道 |
管理和控制都涉及上述罪名? | 是 |
是十分重要證物? | 以為佢 (第四被告) 走甩了 |
知要妥善保存? | 要交給CID 現場有搵過 |
管有的人在場是需要在他面前展示? | 知道、同意 |
凹位有沒有其他人警員正在處理? | 印象有 |
凹位是第四被告,同意? | 那刻不知 是第四被告 |
你有行過去? | 我唔係搵佢 我搵CID |
(再播片後)(凹位)有人係度? | 是 |
(片中那人)有黃手套? | 見到黃手套 |
據黃子誠周三在庭上提及,被告的黃手套引起他的注意。辯方指出「你已知被告被警員拘捕和搜查,同不同意?」黃稱不同意,因為不知道那人就是從他手上「走甩」的人。辯方再指「你去過凹位、見過被告、沒有指稱的汽油彈和伸縮棍。」黃表示不同意。
盤問下,證人稱行動完結後上級才知自己受傷,他在上車休息時,隔一段時間後,曾通知上級自己受傷、也有匯報檢取背囊、得知背囊證物將會交予灣仔警署刑偵同事。辯方問到,在現場找不找到刑偵同事?黃稱見到部分同事「開機」(錄影),各自在被捕人當中。辯方再問,為何不找同隊中負責處理證物的隊員?警再答曾嘗試找,但找不到。
警員事後將證物交予「DIT 8隊」,即是分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辯方指出,「DIT 8隊」與行動沒有關係,因為他們當時是調查襲警案,而襲警並不是被告。
辯:WP1沒有襲擊你。(WP1即本案第四被告)
警:有反抗、有襲擊、大家都有受傷、「反抗梗係有」
辯:襲擊?(你)從來沒提及過襲擊
警:同成件事有關
辯方質疑「而家梗係想有關係」,指出背囊和襲擊行為沒有關係,將指控被告的重要證物交予另一隊,處理襲警投訴、與被告無關係的警員,黃否認。
辯方質疑曾到北角警署無存放證物 黃:45分鐘在車上
辯方指出,證人黃子誠加入警隊22年,熟悉《警察通例》,第30章提及處理證物包括案件的財物時,指出警方管有與罪行或懷疑罪行有關的財物,有關財物處理要存放在警署,安全地由財物管理人員控制。內容亦有提及由檢取的財物,需交予當值的財物管理人員存放,並需於每個證物封套簽署。
證人同意當時汽油彈和棍都是財物的一種。辯方質疑「DIT 8隊」不是負責管理及控制案件的同事,為何黃無交予同隊負責證物的同事?反而給予沒關係的人?檢取人為何沒有交予當值的財物管理人員存放?黃不認同說法,稱一般會交予現場偵緝人員,但「行動後我在醫院接受治療」。
不過,針對這番話,黃的記事簿上卻寫著「2000檢獲背囊、2215行動到北角警署Stand By、2300 PTU同事跟我去律敦治醫院」,並非行動後在醫院。黃再解釋,行動完才安排去醫院,是指北角警署行動後。辯方再問,在北角警署的45分鐘做甚麼?警回答,45分鐘都在車上。辯方問,是否應將證物交予警署?警稱,因為知道由灣仔警署處理。辯方質疑交給無關的人?黃稱「係警察處理咩事都得」。辯方質疑違反《警察通例》,黃不同意。
主控指出,證人在口供提及「將WP1推在地上嘗試拘捕,期間WP2手持鐵通將我擊倒」,「WP」解「Wanted Person」即是通緝的人,如果知道被告已經被捕,就會寫「AP」,即是「Arrested Person」被捕人士,換言之,當時以為被告「走甩」。
控罪指,8人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涉嫌參與暴動,被告依次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梁雁彬。龔梓舜另被控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各被告分別由大律師黃瑞紅、大律師藍凱欣、大律師王國豪、大律師石書銘、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曾藹琪代表,大律師李國威則代表第七和第八被告。
【案件編號: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