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兼職音樂導師涉於今年1月底在葵涌警署外擲汽油彈,警方事後憑閉路電視片段追蹤並拘捕他,再於他租借的工廈單位搜獲11支汽油彈及相關材料。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名,今早(28)被判囚3年10個月。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縱火是嚴重罪行,被告有計劃地犯案,其行為是攻擊法治及社會秩序,須判阻嚇性刑罰。
現年18歲的被告陳俊輝,患有過度活躍症,中四輟學後任職兼職運輸工及小號導師。他早前已承認於今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車閘外,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企圖用火摧毀警署內警車;並於2月4日在葵涌金發工業大廈一單位內,管有11個汽油彈、1罐打火燃料、2樽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等,意圖用作摧毀財產。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表示,縱火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就未有找到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的區域法院案例參考。就被告自小患有過度活躍症的情況,胡官參考心理報告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病情與案件相關;本案控罪及案情嚴重,被告行為是攻擊法治及社會秩序,須判處入獄的阻嚇性刑罰,不適合判入教導所。
判詞指出,被告犯案非一時衝動,而是在住所外租借單位、有計劃地購買汽油彈物料、自行上網學習製作方法。判詞又提到,被告使用的汽油彈危險、不穩定,案發時連同另外兩名男子向警署投擲四枚汽油彈,當時有女途人行經,汽油彈落在附近,幸運地沒有令她受傷;被告應慶幸控方沒有控以更嚴重的縱火而罔顧人命傷亡罪。
辯方早前減刑求情時提到,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容易受網上宣傳及朋輩影響而犯案,現已對當時的魯莽行為感到後悔,指自己是個壞榜樣,希望向公眾傳達其行為無法改變社會現狀。考慮被告背景後,胡官認為最大求情因素是被告在很早階段認罪,並強調控罪嚴重,須處以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大眾,即使被告年輕、有良好品格,所佔減刑比重亦不高。
考慮各項因素後,法庭裁定就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兩項控罪,分別以監禁5年及3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第二項控罪其中6個月刑期與首罪分期執行,即共判囚3年10個月。
案情指,今年1月29日晚上約8時,有警員看見兩至三名黑衣人,向葵涌警署停車場閘口投擲汽油彈後隨即逃走,門外馬路被熏黑。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後,發現被告往返葵涌金發工業大廈與警署的路線,遂於2月4日在大廈外埋伏,截查並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聲稱只是好玩。警方其後在被告租用的劏房單位,檢獲11個汽油彈及相關物品。
【案件編號:DCCC27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