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事件其中一個焦點,是梁振英如何按照《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梁振英以往回答立法會質詢時,表示已按照《基本法》規定作出申報,但稱「《基本法》並無具體界定何謂『財產』。有關申報屬機密性質。」
特首是行政會議主席,須遵守行會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每年要申報供公眾查閱的,包括:持有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實益股份(包括配偶、子女)、公共或私營的受薪董事職位、受薪工作、在本港或海外擁有的土地及物業 (包括配偶、子女)等。此外,特首及行會成員,亦須每年為其財務利益作出「保密申報」,由行政會議秘書保存。記者以市民身份向行會查閱保密申報,獲回覆稱「內含個人的財務利益,屬個人私隱,不提供予公眾查閱。」
梁振英於2012年7月出任行政長官,一個月後他的首份申報,提及他是「DTZ Holdings Plc測量師行及附屬公司- 物業顧問服務公司」的股東。他亦申報是Wintrack Worldwide Ltd(BVI)及附屬公司的股東,以及香港註冊公司Lotvest Ltd的股東,該公司用來持有香港物業。
一年後,2013年7月,梁振英申報,已將他所有的Wintrack Worldwide Ltd (BVI)及附屬公司股權,以及所有DTZ Holdings Plc和附屬公司股權,以信託形式持有,信託人由一名執業會計師擔任,梁妻唐青儀為受益人,申報字眼維持至今。


特首辦發出的指引表示,政府當局有制度檢視特首的潛在利益衝突,包括:(1),向行會提交討論事項的有關政策局和行政會議秘書,會檢視特首會否存利益;(2),如所得資料顯示特首在有關討論事項中,可能有需要退席或須申報的利益,行會秘書在開會前,「會提醒行政長官留意該利益,並由行政長官考慮是否須在會議上申報及如何處理有關事項的討論」。《眾新聞》向特首辦查詢,梁振英上任至今主持行政會議,有否試過退席或主持會議時申報利益,至今仍未獲回覆。
換言之,整個行會申報制度顯示特首權力最大並有主導權,政策局長和行會秘書都是他的下屬,如何「檢視」、「提醒」特首的利益,是一大疑問。
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曾表示從「可靠消息來源」得知,廉政公署向特首辦及行政會議索取UGL事件的相關文件,但一直不獲回覆。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是其中一個向廉署舉報梁振英的人,曾在廉署工作的他指出:「廉署若有最終結果,會通知投訴人。至今我未有收過消息,估計案件仍在調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