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周一(12日)將向各部分發通告,要求今年7月1日新入職公務員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眾新聞獲得誓詞預覽版內容,當中註腳列明宣誓時不得增減,但有別於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及立法會議員誓詞,公務員誓詞則沒有「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字眼。
政府目前透過內部通告形式要求新入職公務員宣誓,下一步會擴展至正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但在職公務員則有待敲定。換言之,政府今次並未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此一本地法例,只是透過行政安排及僱傭條款,要求公務員宣誓遵守《基本法》及變相符合國安法要求。

政府今次引入公務員宣誓要求,主要是因應國安法中提及,香港居民「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眾新聞獲得公務員誓詞預覽內容全文如下:
「我謹此聲明:本人受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I declare that, being appointed as a civil servan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will uphold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ar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 dedicated to my duties and be responsible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在宣誓聲明中註腳提及,「如對聲明書內容作出更改、增加或刪減,此聲明書即告無效」。

翻查《宣誓及聲明條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及行政立法會議員誓言,都有提及「遵守法律,廉潔奉公」(in full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nestly and with integrity),同時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而非對特區「負責」。
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查詢時表示,未有否認眾新聞獲得誓詞內容,只說聲明內容會在周一公務員通告列出。對於公務員聲明未提及「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當局稱,《公務員守則》訂明公務員必須堅守法治、誠信可信、廉潔守正、行事客觀、不偏不倚、政治中立 、盡忠職守、專業勤奮,「《守則》所列的要求,從來都是所有公務員都必須遵守的」。
公務員事務局稱,推行公務員宣誓是為了加強公務員對「對其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聲明內容與《基本法》第99條相符。
根據《基本法》第99條,「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政府目前未交代現職公務員聲明擁護《基本法》安排,曾有公務員團體質疑,宣誓要求不符合現職公務員聘任要求。公務員事務局7月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時說,建議先在多個類別現職公務員先引入宣誓安排:
一、日後所有獲推薦晉升出任較高職級、由署任轉為實任,或獲推薦轉任另一職系的公務員
二、首長級等較高級公務員及如紀律部隊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律政人員等。
不過,當局今次引入公務員宣誓安排,並無修訂相應本地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目前只有五類人士在就任前需要宣誓,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司法人員,當中並不包括公務員。
根據2016年宣誓風波期間人大常委會頒布的解釋《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只稱宣誓是「出任該條(《基本法》第104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當時並無擴闊至公務員。
此外,翻查《警隊條例》第26條,「每名警務人員在開始履行其職責前,須在裁判官或憲委級警務人員面前依附表1所訂明的格式作出就職誓言或宣言。」
警員就職誓言提到,警員要「遵從支持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及忠誠努力的態度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並且毫不懷疑地服從上級長官的一切合法命令。」
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時表示,確認公務員宣誓是作為聘用條件的一部分,「若受聘人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聲明,部門/職系首長便應視之為不符合聘任條件,所提出的有條件限制的聘任亦相應失效」。局方續說,直接獲聘至較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公務員,則會獲安排進行宣誓。
就現職公務員宣誓安排,該局說正諮詢職方意見,完成後再研究及敲定安排,現時並無計劃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
宣誓聘用條件 影響範圍未明
不過除了公務員外,會否影響其他非公務員合約政府僱員及公共機構僱員受聘條件,則目前狀況未明。
引起這種灰色地帶原因,是因為國安法第6條規定,宣誓安排是涵蓋所有「公職」人員。對於何謂「公職」人員,目前法例似有多種解讀,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002年提交立法會文件,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內公職人員是指政府內受薪人員,但在《防止賄賂條例》則涵蓋公共機構成員、幹事或管理層。
公務員事務局周日回覆眾新聞查詢時說,「至於其他政府僱員如非公務員合約員工等,公務員事務局會另行處理。」對於宣誓要求會否套用在法定機構及諮詢委員會成員,政府發言人不置可否,只說:「特區政府會全力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落實工作,包括第六條的相關要求,如有進一步詳情會再作公布。 」
據悉,醫管局目前觀望事態,暫時未有任何決定。對於大學會否受宣誓要求影響,教育局引述政府發言人說法,教資會也稱現階段沒有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