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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資格外,常委會決定值得注意的地方:中國憲法52和54條


被取消資格的4位泛民立法會議員:(右起)梁繼昌、郭家麒、楊岳橋和郭榮鏗。美聯社

人大常委會於11月10日通過涉及取消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框架安排決定,特區政府按決定,立即取消四位泛民主派議員的資格。不少人將注意力放在常委會決定所涉及的公平及程序公義問題,以及四位議員被褫奪資格後所引發的總辭,對於議會政治的影響。

以上問題固然影響深遠,但這次「決定」另一值得注意之處,是常委會所引用的法律依據。這次決定引用了大量法律文件,包括三部法律(中國憲法、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兩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以及一個常委會的釋法文件(常委會於2016年關於基本法104條的決定)。

常委會首次引用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

過去幾次常委會對港決定所引用的憲法條文,主要是有關人大及常委會的職權,例如憲法第62條和67條。但這次的「決定」卻首次引用了憲法第5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和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這兩條條文是來自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筆者心目中的問題,是引用條文背後的含義:是否代表這兩條憲法條文,直接適用於香港?

憲法如何適用於香港

自基本法起草以來,內地與本地的法律學者,對於中國憲法應否,以及如何適用於香港,有不少的討論。在沒有一致結論的情況下,現時一個籠統的說法是:中國憲法「整體」適用於香港。這個說法背後的理據是,中國作為單一制國家,全國只能有一部憲法,任何地方行政區和自治區也不能擁有標明是「憲法」的法律文件,而憲法本身也沒有任何一條條文是限制其效力範圍,因此它的整體效力涵蓋了整個中國領土,包括香港。
 
但我們卻又很清楚一點,就是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於是學者自然會進入另一層次的討論:個別的憲法條文在香港的適用性問題。基本法起草時,草委和社會人士曾討論哪些憲法條文適用於香港,應否將之臚列出來,甚至建議基本法第11條第一款中加入「中國憲法其他條文(即第31條外的條文)不應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最終被否決,因為草委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不可能在基本法中規定哪些憲法條文適用於香港。
 
憲法中,第31條和第62條第十四項直接與特區制度有關;部分憲法條文對於特區也產生效力,尤其是關於國家權力機關的條文。換另一個角度說,基本法提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基本法本身沒有就其定義和職能作詳細註解,必須由憲法定義。但近年的常委會對港的決定(例如一地兩檢的決定),令學者之間出現明顯分歧:常委會是否只能根據基本法對港行使權力,還是它對港行使權力的方法不限於基本法,而是同時基於憲法。

憲法中的權利與義務應否適用於香港?

至於憲法中的中國公民權利與義務在香港的適用問題,過去沒有太多爭論,因為在一國兩制下,基於法律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差異,憲法和基本法對於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有明顯分別:憲法第二章有很多關於中國公民的積極義務(positive duties);相對來說,香港居民享有比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更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如遷徙的自由。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的條文,絕大多數是為了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只有第42條是關於義務:「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至於憲法中有關中國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條文,可以分為幾類,絕大部分也不應適用於香港:
 
(一)憲法與基本法同時有提及的權利(例如選舉權和被選權),應跟從基本法。
(二)明顯與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有關的條文(第42,43,44,45,46,47,48,49條),不應適用於香港。
(三)有關服兵役和納稅的義務,不適用於香港。
 
53條大部分的要求也不應適用於香港,除了因為53條有社會主義制度的規範外(「遵守勞動紀律」),也因為「必須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這一項並不合乎一國兩制的原則。

常委會「決定」的影響:公職人員的積極義務

除了以上顯然不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後,第二章就只剩下52和54條,亦是今次「決定」中引用的條文。以上兩條除了要求中國公民不分裂國家、不危害國家安全外,還包括主動和積極維護國家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國安法的第六條,其實已經有類似的條文:「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為何常委會在界定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時,還認為有必要引用這以上兩條憲法?這次的「決定」,也許會影響個別憲法條文在香港的適用性問題,但卻未有被充分關注和討論。而除了52和54條,還有哪些憲法中權利和義務的條文,有部分將來會適用於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另一值得關注的,是公職人員的積極義務。常委會「決定」引用這兩條,是否代表立法會議員(包括所謂的「反對派」)除了不能從事「決定」中的四種行為,還需要擔當一些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積極義務?作為香港的立法會議員,他們應當如何履行這些義務?基本法容許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如將來立法會有非中國籍的人士當選,這兩條關於中國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條文,又如何適用於這些議員?
 
北京當局近年不斷強調的「依法」,由根據基本法辦事,逐步延伸至按憲法與基本法,特區政府亦進一步強調憲法教育的重要性。過往,我們一直以為「一切只需按基本法辦事」,但隨著中央強調全面管治權的當下,憲法逐漸進入一國兩制的討論當中,亦隨著常委會「決定」的恆常化,有愈來愈多的實際應用。到底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是甚麼?憲法將會在香港的管治上發揮甚麼角色?這次常委會的「決定」,是否意味著更多憲法條文將直接適用於香港?這會如何為一國兩制帶來更大的轉變,是「議員資格」爭議以外,另一值得深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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