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妨礙記者採訪及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高等法院今日(21日)頒下判詞,裁定記協敗訴。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記協早前呈上13名記者的證供,採用假定事實(assumed facts approach) 的方式,但認為此做法並不可行,亦不合適。記協呈上的事例牽涉相當爭議,亦未有被判定為事實,故法庭現階段無法處理相關個案,即使今次司法覆核有合理爭議空間,但考慮所有資料後,決定駁回記協的覆核申請。
記協發表聲明,表示對裁決極度失望,將與法律團隊研究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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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一般而言,警方有促進及不阻礙合法的記者工作的義務,但並非絕對,須同時考慮警方有維護法治及秩序的責任、示威者和記者行為是否合法、現場是否出現暴力,以及其程度等。即使警方有違反相關義務,亦要視乎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決定。
周官指,記協採用假定事實(assumed facts) ,以13名記者的證供夾附誓章呈堂,而未有讓他們上庭作供,認為未能確認證供內容的真實性。判詞又指,要實際採用「假定事實」的方式,須滿足一定條件,包括假定的事實應與一個特定事件或一些特定事件有關,亦要能夠清楚、簡潔地陳述,認為今次的覆核申請並不能滿足這些條件。
周官又認為,即使今次司法覆核有合理爭議空間,但考慮所有資料後,決定駁回記協的覆核申請 。周官亦強調,判詞並未就申請人對警方的投訴是否成立作任何裁決,須在全面調查相關事實及情況後才能決定。
記協:對裁決極度失望
記協下午發表聲明,表示有關裁決感到極度失望。記協指,判詞指若記者認為遭受非法對待,可對政府提出書面訴訟,但法官在同案較早前已裁定,警員沒有展示警員編號,以及現行投訴警方機制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的要求,反映現有投訴警方機制存在根本缺陷,認為要求記者採用投訴警方機制,或者透過漫長的司法程序去指控警方的不當及濫權行為,實在極為困難。

記協指,自去年反修例運動開始,警方一直妨礙記者採訪、使用不必要及過度的武力,「全屬鐵一般的事實」,包括對記者使用辱罵及侮辱性言辭、使用高強度燈光和頻閃強光干擾攝錄設備、亦有記者被毆打、被瞄準發射催淚彈及向記者投擲催淚彈等,認為公眾可從大量影片及相片,自行判斷警方是否妨礙採訪及對記者施用過度武力。
案件編號:HCAL291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