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四道牆以外】
喜歡辯論的人,都知道有種手段,叫做打稻草人;最新的稻草人,就是領展。
根據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的第四節第一段:「委員會須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以確保向委員會決定並經行政長官批准的各類或各種類人士,提供房屋和提供委員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The Authority shall exercise its powers and discharge its duties under this Ordinance so as to secure the provision of housing and such amenities ancillary thereto as the Authority thinks fit for such kinds or classes of persons as the Authority may,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Chief Executive, determine.)」
這段法例,屬於「委員會的一般權力及職責」;無論是從字面理解,抑或根據終審法院判決,房委會的職責,是「確保提供」(secure the provision)「房屋」以及「委員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
然而,條例既沒有清晰明確具體地定義何謂「康樂設施」,甚至在 2005 年 7 月就領匯上市的司法覆核(俗稱「盧少蘭案」),終審法院亦迴避了 就「康樂設施」(ancilliary amenities)作出定義(It is unnecessary to decide this question)[1]。
一般使用上,Amenities 理應解作:「提供居住環境質素的設施」。「盧少蘭案」的判詞亦指 ,何謂「康樂設施」是一個「建立在事實上相對程度的理解」(a question of fact and degree)。理論上,法院會盡量避免就一般的詞彙作出定義[2],故此終審法院迴避有關問題,也是慣常做法。
「盧少蘭案」的關鍵,是房委會的責任。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一切認為房委會有責任去「確保提供」(secure the provision),意指房委會不必是直接提供相關「康樂設施 」。故此,房委會將資產注入領匯上市,並沒有違反《房屋條例》 的修訂。
從客觀效果上,因為「盧少蘭案」,領匯上市的計劃被拖到了一年。 更重要是,「領匯上市1.0」時,每單位的訂價為 $10.5 至 $10.8,計劃的集資額為250億元。經過「盧少蘭案」之後在 2005 年的「領匯上市2.0」,每單位的訂價下調至 $9.7 至 $10.3,以發行總數 19.25 億單位計,房委會少收了近 50 億元。究竟是誰令到房委會要賤賣資產,答案不言而喻。
由 2005 年至今,反對政府私有化的政治壓力仍然不絕;眾矢之的,除了領展 ,還有港鐵。不過無論是反領展抑或是反港鐵,也是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近來不少政黨,例如公民黨和民主黨,將《房屋條例》 舊調重彈,說到底,其實就是要製造稻草人,來支持他們虛無縹緲的 反私有化政治綱領。
政黨有政治綱領,本來也不是甚麼問題。可是,將政治問題和法律問題混為一談,難免會有張冠李戴的情況。最近公民黨的地區成員,在黃大仙天馬苑煞有介事地組織動員,衝擊該屋苑的商場管理,當然也少不了引用《房屋條例》作為依據。

天馬苑的商場,已在去年標售予上市公司盈信控股旗下的策勵有限公 司。假如是為了改善社區環境,解決問題,公民黨應該直接與現時的業主交涉。假如公民黨忠於法律,認為房委會有責任履行《 房屋條例》的規定,矛頭也應該指向房委會。針對領展,無論如何對改善社區沒有任何意義,唯一解釋就是公民黨要借天馬苑事件製造輿論壓力,根本不是為了社區福祉。
當公民黨正在樂此不疲地口誅筆伐己經不干事的領展,同氣連枝的民主黨也加入戰團。本身選區在港島南區的乳鴿區諾軒,趁公民黨在動員在天馬苑靜坐,撰文指政府要處理領展。諷刺是,民主黨新界西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正是房委會成員。正所謂冤有頭債有主,或者區諾軒應該找他的黨友相討,為何房委會沒有介入干涉新業主策勵有限公司維護天馬苑商場園藝的責任。
為改善社區環境而動員民眾,無可厚非。為了意識形態進行政治動員,也是政黨政治的正常操作。但是借改善社區環境為名,進行意識形態抗爭,那就是打稻草人。新左翼的行動模式,不少概念源於Saul Alinsky 的 Rules for Radicals;其中一個教條,就是「讓行動成為抗爭的氧氣」 [3],至於行動的意義,可以在事後才穿鑿附會。在天馬苑事件中,政黨行動完全忽視房委會的存在和責任,反映了政黨只不過是借題發揮,而不是真心為了改善社區環境。
[1] LO SIU LAN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5] HKCFA 46; [2005] 3 HKLRD 257; (2005) 8 HKCFAR 363; FACV 10/2005 (20 July 2005)
[2] SCRUTTON L. J., in IRC v. MAXSE [1919] 1 K.B. 647 657
[3] Alinsky, S. D. (1971). Rules for radicals: A practical primer for realistic radicals (Vintage books.
作者簡介:自由撰稿人,土生土長的香港人,關心香港地產及社區發展。Facebook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