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區諾軒】
時評可以辛辣,最忌犬儒。特首選舉後,社會對於政治參與的無力感已經前所未有的大,還願意身體力行,關心自身屋苑事務的市民,參與付出的政治人,一分一毫,都已經難能可貴。不要輕看輿論的影響力,如果筆耕為文者,不正確瞭解反領展的背景,還要強化政黨不過是借題發揮,抗爭不過是打稻草人的話,真的把民氣變氧氣了,那些榨取社區血汗的商賈,急不及待在背後暗暗稱謝。
反領展運動每每引用《房屋條例》4(1)不是無的放矢。背景是在「盧少蘭案」的訴訟中,當討論房委會有沒有做到提供條文訂明的「社會設施」(social amenities)律師曾問及房委會若社區因出售領匯而失去街市等設施,是否等於無法提供「社會設施」,當時房委會代表回應指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房委會可以安排接駁巴士,接載市民到附近街市購物。這裡「社會設施」的語境並非指康樂設施,是把商舖、街市包含在內。可惜,「盧少蘭案」終歸無法組止領匯上市,但既然當年房委會在法庭有此承諾,今天公屋商場慘遭拆售,街市更荒廢、商舖更凋零,還是否合乎《房屋條例》4(1)要求,頓成疑問。在找到街坊再興司法覆核之先,重申《房屋條例》是把政府拉下水的法理。政府往往以領展已出售為名不欲干預,作為政治人,把握一切法理依據作出控訴,我相信是合理之舉。
況且,天馬苑居民的抗爭之中,控訴重點不在於《房屋條例》4(1),在我有限的參與下理解,他們希望新業主盈信現身,交代管理不善如何解決,以及商場未來怎樣發展,如此卑微的要求,付出偌大心血,竟也落得新業主回覆:「未有計劃與業主會面。」四道牆以外一文,實在不必要把天馬苑的張冠,李戴於政黨間對房委會的整體控訴,然後指責要求失焦。另外一點需要釐清的是,天馬苑不是公屋戶,《房屋條例》4(1)覆核得直,他們也沒法受惠,反而我懇請作者從同理心細想,面對這樣涼薄的業主,除了要求新業主有點良心,還有甚麼可為呢?筆者不過提出循地契條款,追討公義,笑我要找房委會,這樣寫文章公道嗎?
拿官司前後,得出官司令房委會賤賣資產的結論是粗疏的。去年我佔領領展,領展當日股價下挫了三毫,我也很想說我們的佔領擊潰了領展股價,但稍有理智的人都知道那只是同時發生,是沒有因果關係的。我當年也把這些變化拿到社交媒體陳雲式自high,不過自己開心一下倒好,寫文章最好不要認真看待粗疏的因果關係。
還有,我常常對傳媒說,我真的不太喜歡別人稱呼我作乳鴿,我老了,寧願你像馮煒光尊我為干政的元老。Alinsky 的 Rules for Radicals,過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