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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喜:黎智英保釋案裁決違無罪假定 曾鈺成:國安法不凌駕基本法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9日)在《星島日報》撰文,強調國安法沒有違反無罪假定原則。今午在港大一個討論《基本法》前境的論壇上,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李志喜認為,終院早前在黎智英保釋案的裁決中,強調「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是批准保釋的先決條件,實際上假定疑犯已觸犯國安法,有違無罪假定原則。同場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則表示,本港同樣有其他法律假定除非例外情況,否則被告不能保釋,認為國安法沒違犯無罪假定。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李志喜在座談會上,引述終審法院在黎智英保釋案的裁決,表示終院在裁決中強調,根據國安法第42條,「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是法院批准保釋的先決條件。李志喜指出,疑犯的保釋條件是「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而非「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她質疑「繼續」二字假定疑犯已經觸犯國安法,有違無罪假定原則。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李志喜。鄭啟智攝

她又批評,國安法把申請保釋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辯方並不合理。「我想問,在地球上有哪一名法官能信納某人將來不會觸犯某一罪行?你如何證明?你怎樣保證?」(I would like to ask, how on earth can a judge be satisfied that somebody is not going to commit an offence? How can you prove that? How can you get that assurance?)李志喜強調,國安法只是假裝無罪假定仍然存在,但條文實際上不可能符合無罪假定的原則。她又直言,終院的裁決代表國安法實際上凌駕《基本法》。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反駁,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的條件在本港法律並非獨有,沒有違反無罪假定。他舉例說,逃犯條例亦列明,假如一名人士需引渡至其他司法管轄區,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不能獲得保釋。不過陳弘毅承認,國安法較基本法第23條嚴厲,限制較多自由。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鄭啟智攝

出席座談會的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回應國安法問題時強調,他不認為國安法與《基本法》地位相同,甚至凌駕於《基本法》。他表示《基本法》條文遠較國安法複雜,商議和制定時間較長,國安法亦只是由全國人大常委而非全國人大通過。他認為現時只不過是部分內地法律學者認為國安法凌駕於《基本法》,至今沒有官方人士談論過這個問題。 

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鄭啟智攝

曾鈺成在談及政制問題時,認為現時的問題不在於能否向前推進政改,而是如何保持現狀不倒退。(I am afraid the question now is not whether we can move forward in particular reform, but whether we can keep the current system from falling back.)他又認為《基本法》實施多年,香港的情況已大大轉變,社會應思考在不改變一國兩制的前提下,是否需要修改《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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