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日前剛過25歲生日,今天卻再次走入牢獄。社工劉家棟前年7月在元朗衝突,舉起雙手、向警員鞠躬、懇求給時間讓後面的人離開,早前被判阻差辦公罪成,今早遭駁回上訴,但刑期由監禁一年減至8個月。他聞判後表現平靜,舉起「五一」手勢,女友當庭落淚。一直陪伴在側的社福界立法會前議員邵家臻透露,家棟將上訴至終院,抗爭到底。
高院法官黃崇厚質疑,憑甚麼會真誠地相信警方暫緩行動人群便會自行散去,客觀而言是一廂情願、過份奢望。黃官多次在判詞提及「整體情況」,上訴人在非法集結場景干犯罪行,必須顧及犯事背景,即使上訴人沒有直接支持或鼓勵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繼續佔據馬路,但客觀必然起了作用,因此判處要有警惕之效。

法官:想警員慢下來無道理、警員保持陣勢重要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早前指出,上訴人的行為最多只是不便、令警員稍加費力,從各方畫面可見,警員向前、上訴人向後,警員亦可繞過上訴人繼續推進。上訴人並沒有用身體阻礙警員,亦沒有拉扯、推撞或站立不動,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有阻撓成分。被告態度謙卑、期間鞠躬、舉起雙手、手持社工證,懇求警員給予時間讓後面的人離開,而警方案發時曾衝前導致兩人倒地,上訴人的行為並不是阻差辦公的立法原意。
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今日頒下判詞,指法庭不能側重上訴人只令一名警員向旁移動,而忽略當時的嚴峻實況、警員保持陣勢的重要性。上訴人後退的步伐明顯比推進的警員慢,明顯想警員慢下來甚或停下來,因此認同原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的看法:「這做法沒有道理。」警員要處理上訴人的出現和行徑,驅散人群的推進行動便會受影響,不能忽視當時聚集人數上百,警察人手相對薄弱,在行動時維持陣勢和人數有其重要性。
黃官指,市民當然有權和執行職務的警員理論,但不表示毫無約制。雖然上訴人出現的時間不算很長,只有數分鐘,但不能忽略現場的整體情況。他認為以當時情況而言,警員對上訴人採取行動合法有據、不認為警方的判斷和制服行動可以詬病或不合理、上訴人是否自願或主動進入警方防線亦非重要考慮。即使警員推進時曾跟其他人有肢體接觸,但不認為有證據顯示警員不正當執行職務,尤其本案的警方證人。

判詞指人群自行離開無實質根據 一廂情願、過份奢望
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有何身份或角色,可以對人群具影響力,上訴人當時只想警方稍緩行動讓人群可以安全散去之說,並不令人信服。即使這是他的良好意願、心中所想,客觀而言充其量是一廂情願、過份奢望,只會阻撓警方行動,人群會自行離開之說沒有實質根據。況且,證據顯示上訴人只向警方說話,不見他向集結的人說甚麼、做甚麼。警方有權依據形勢作出判斷,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警員的行動不合法或不合情理。關鍵是,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按當時整體情況,以常理判斷下構成對警員的阻撓,答案肯定「是」。
黃官進一步指上訴人目的和行為,毫無疑問想警方推進慢下來、甚至稍停,他不會揣測上訴人在人群中的身份和角色,不過上訴人做出相關行為時,人群沒有明顯散去跡象,也沒有證據顯示曾向人群作出散去的呼籲,上訴人憑甚麼會真誠地相信警方暫緩行動人群便會自行散去,而避免武力驅散的可能場面?質疑上訴人的真誠信念站不住腳,個人良好願望和真誠相信是兩碼子的事。因此,黃官駁回所有上訴理由。
法官推論劉家棟參與集結 以環境考慮刑罰
就刑期上訴方面,辯方指出,原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沒有考慮上訴人只為避免警民衝突,並非對警方懷有敵意,亦沒有考慮任何求情因素,尤其上訴人初犯,一年即時監禁刑罰明顯過重。即使非法集結的案件,如果所涉暴力少,可就個人背景、犯案動機和更生因素比重較多,對阻嚇性給予較少比重。上訴人是初犯者,不應施加具阻嚇刑罰,判處監禁應是最後的選擇;加上上訴人長期關心社會、參加義工服務,有正面良好品格。
法官黃崇厚引用黃之鋒案,指出終審法院和上訴法庭最近就由社會事件引發的案件,提出在評估案件的嚴重程度時,應考慮的指引,如果案件情況適切的話,必須顧及。本案涉及阻撓警員執行職務,不過上訴人在非法集結的場景中干犯罪行,而且他是明知的,必須顧及這犯事背景。
黃官指出,雖然控方沒有指稱上訴人參與現場非法集結,但明顯上訴人並非在場的「第三者」,從他的衣著和整體環境,他原本是參與集結的人。更重要的是,上訴人行為的客觀後果,是阻誤警方處理該非法集結,令集結得以維持較長時間,換言之也延遲了恢復秩序的時間。即使上訴人沒有直接支持或鼓勵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繼續佔據馬路行為,但客觀而言,必然起了作用,情況持續下去,會有惡化風險。
上訴人是一名社工,當時與他一起的也是社工,黃官說不會否定他們因這身份,對情況有一些判斷,認為要做點事情,但即使如此,證據只見他們行為的對像是單向的,難稱對社工的應有角色有十足把握。當天他穿著的衣服印有「社工造反,抗命無罪」的字眼,黃官認為「這和上訴人只是一名中立身份在場為了進行社工工作之說,難稱一致。」

同意無用武無惡意 行為不激烈維時不長
黃官再指,上訴人不可能不知道他身處的境況,行為相當程度影響警員在嚴峻環境下執行職務,對在場非法集結的人客觀起了鼓勵作用,延誤警方行動帶來的風險不能忽視,無論如何令公共秩序遲了恢復,但同意上訴人沒有用武,行為不激烈,維時不長,沒有顯示對警方有惡意,也沒有令警員陷入即時危險。
黃官認為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緩刑的理據不足、甚至沒有。由於上訴人不認罪,難稱有充份悔意,所以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完全不能充份反映本案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即使上訴人積極參與多項義工、因本案受傷、也會面對紀律制裁,但都並非扣減刑期的因素。他認為不能忽視案發時的社會環境、現場實況、上訴人行為的潛在效果,判處要有警惕之效,裁定刑期由12個月減為8個月,須即時監禁。

料上訴至終院 抗爭到底
一直陪伴上庭的社福界立法會前議員邵家臻坦言,沒有口號、沒有行動、沒有武器、沒人受傷,只想勸人冷靜,竟被告阻差辦公,乃是一個冤字。他指家棟不是沒有入獄的心理凖備,但被判八個月遠超預期。他引述家棟說「自己事小,影響日後判刑事大,所以會上訴到終院,抗爭到底。」
邵家臻指出,之後被告的社工陸續有來,可以告的就告,可以定罪的就定罪,可以坐牢的就坐牢,可以釘牌的就釘牌,另有機構不准員工著有政治口號的衣服上班、社工課程改革將秉執公義的科目取替、大灣區社聯成立……社工界的防守戰已經開始,他說:「守得一個陣地得一個陣地,守得多一日得一日,別忘家棟說:社工守護公義是天職。」
劉家棟兩日前生日說道,延後判決讓他平安渡過了聖誕節、新年、情人節和生日,還想貪心想過清明,「好想去拜山,唔想人哋嚟拜我」,在監獄術語當中拜山意指探監。他說,支援監獄手足的過程令他對獄中生活有更多了解,也有伙伴們打點好一切,準備為他照顧家人,各處監獄都有手足說會照顧他,但他並不希望牆內相認,只盼牆外再聚,可惜事與願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