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吼記哥哥姐姐:
【作者:Yumobor】
昨天我們討論當值時面對同事的「疑似」醫療事故,首要做的是減輕事故令病人所受的傷害。那麼開完抗病毒藥,當晚當值的醫生是否就可以舉報同事呢?

當然不能。因為急性肝衰竭有一打以上可能的成因,乙型肝炎爆發只是其中一個原因。乙肝復發確診亦要乙肝病毒數量 HBV DNA 兩萬以上。 萬一病人的 HBV DNA 的數目原來是零,病人急性肝衰竭是因為其他原因引起,醫療事故就不成立,連疏忽的指控能否成立都存疑,因為國際上雖有指引(註一)建議preemptive antiviral treatment,但醫管局內,即使十年前有相同的案例,(因為*entecavir太貴?)卻沒有引入建議,導至腎科,風濕科,血科醫生有權(而且經常)開大劑量激素,卻沒有權開任何一種抗乙肝病毒藥。昨天,醫管局回覆記者查詢時表示開抗病毒藥的權限已經在今年四月擴展至包括腎科醫生,卻沒有進一步透露是四月六日之前還是之後。可是這名不幸的病人肝炎病發入院的日期是四月一日,而四月一日是一個星期六。

年輕的你們可能不知,其實多年前連 HBV DNA 這個檢驗在公營醫院也沒有提供,但是否用抗病毒藥來控制乙肝對肝臟的破壞,HBV DNA 的數目卻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曾經有一段不短的時間,肝科的同事和賣乙肝病毒藥的藥廠「合作」,用優惠的價錢讓病人到私人化驗所檢驗 HBV DNA 的數目。今天,公立醫院的病人已經無需要到私營化驗所檢驗 HBV DNA。但這個檢驗有否被醫管局列入廿四小時都可提供的檢驗之一就好成疑問,因為流感快速測試都是有父母痛失寶寶之後才被加快出報告的時間。觀乎醫管局更新藥物名冊的速度,當晚這名不幸病人能夠被確診乙肝爆發導至急性肝衰竭的機會甚低。
假如當晚當值的你決定不舉報同事,那等於可以對病人或病人家屬就這疑似事故隻字不提嗎?
其實是可以的。因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9條列明,當有關於病人的健康或精神健康的個人資料相當可能會對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他個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則該資料就被豁免而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註二)

那麼如何演繹「相當可能對當事人或其他個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呢?根據大前天醫管局行政總裁(在不幸病人成功獲得屍肝而且肝功能完全恢復+/-徵詢過代表醫管局的星級大狀之後?)的公開聲稱: 「病人女兒 5 月 8 日要考 DSE」是考慮延遲把事故公布的因素之一。從未上過法庭的你們可能會懷疑,法官會收貨嗎?就這一點,又天真又儍的你可以放心,因為法官並不是醫生,「相當可能對當事人或其他個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要由專家即醫生提供「專家意見 expert opinion」然後法官就着專家意見去裁判。天真的你又或許會追問,這種專家難揾嗎?就這一點,你又可以大大地放心。因為假如連一個心都未換過的專家都可成為換錯心的專家證人,這個案例為何又突然揾不到呢?
(待續)
下回預告:You see only what you look for, you recognize only what you know
*註:entecavir為乙型肝炎抗病毒藥物「恩替卡韋」
(編按:大題的「吼記」,在醫護行內解作實習醫生,House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