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沙伯醫院腎科專科醫生黃浩聲,2007、08年為腎病病人蔡文超處方高劑量類固醇時,未有向他處方乙型肝炎抗病毒藥物,蔡文超其後去世,醫委會今年1月裁定黃浩聲專業失德的指控不成立。蔡文超家人質疑,醫委會在聆訊前曾經修改控罪,未處理家屬提出黃浩聲處方類固醇的風險指控,有意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醫委會裁決。由於他們超出資產限額被拒申請法援,會再向法庭申請寬限延期。
不過,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醫委會研訊具體控罪,先由初步偵訊委員會提出,再交由醫委會考慮及跟進,過程中病人或親屬雖然可以啓動投訴程序,但在控罪並無角色。醫委會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張德康解釋,初偵考慮證據及專家意見後,會釐定指控。代表醫委會的律政司考慮入罪機會及證據,修改指控字眼。他不評論個別案件,但表示理解病人可以有很多意見。
蔡文超家屬在2012年5月向醫委會投訴,根據家屬提供的信件,當時針對黃浩聲提出三點投訴,分別是在提供處方或增加類固醇時:
一、未詳細評估蔡文超乙肝狀況;
二、未讓蔡文超知悉引發乙肝復發,及有預防性抗病毒藥物;
三、未處方抗病毒藥物。
在初偵會階段,對黃浩聲指控寫法針對第三點,即在診治蔡文超是確診乙肝帶菌者下,未處方抗病毒藥「拉米夫定」。在正式聆訊前,控罪刪去「拉米夫定」字眼,但加入診治蔡文超「腎病治療」未處方抗病毒藥。在召開聆訊前9日,代表醫委會再吸納部分第二點投訴,加入黃浩聲「未建議病人抗病毒風險,及/或處方抗病毒藥」。
家屬在今年1月裁決過後,曾經去信質疑醫委會修改控罪,並且在上述三項針對處方類回醇的投訴中,未有包括提醒服用類固醇風險,及後醫委會秘書處回應,未有足夠供詞證實黃浩聲醫生未提醒服用類固醇風險,而且有關使用類固醇本身並非一項獨立控罪。根據家人披露醫委會裁決,當中曾提及,本案並非有關腎病中使用類固醇,而是處方及/或提醒抗病毒藥風險,有否低於專業標準。
協助蔡文超家屬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質疑,醫委會聆訊期間未深入探討讓病人知道乙肝復發的風險,而修改指控也收窄探討範圍,即使單以忽略處方類固醇風險,過去有多宗案例判處醫生專業失德。他又提醒,目前社會集中開漏藥,但不要忘記詢問病人是否乙肝帶菌者、處方藥物風險同樣重要。
另外,瑪嘉烈醫院今天公佈發生醫療事故,一名19歲患有末期腎衰竭、正接受腹膜透析女病人上月21日接受俗稱洗血「連續性血液透析治療」高風險療程。療程中,醫生涉嫌錯誤將導管插入頸部動脈,而非靜脈,醫生即時停止程序,其後電腦掃描證實動脈被刺穿跡象。病人轉送伊利沙伯醫院在上月28日進行血管修補手術,但本月初,開始出現右邊身乏力及言語困難,其後確診為因心臟機能欠佳,導致右邊中風。
病人現時在伊院深切治療部留醫,情況嚴重,病人家屬已作出投訴。瑪嘉烈醫院向病人及家屬致以深切慰問,並表示主診醫生手術前,已經告知血液導管插入程序屬高風險醫療程序,有機會導致動脈被刺穿。